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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環評處分違法爭議多 淡水居民狀告環保署

文/環境法律人協會

爭議二十多年的淡水河北側道路(淡北道路)開發案,自民國85年提出構想,89年第一次環評審查結論不予通過,103年第二次環評結論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撤銷,但第三次環評卻於今年的1月15日,在不顧各界齊聲反對其破壞環境又欠缺交通規劃的呼籲下通過環評審查,並於6月1日公告審查結論。針對違法爭議不斷的淡北道路環評處分,環境法律人協會率領律師團依法於6月30日提出提出訴願申請,並於今日彙整出環評處分中的各項違法情事,提出《行政訴願補充理由一書》呈交至行政院及環保署。

淡北道路違法爭議不斷 應予撤銷環評處分

環境法律人協會張譽尹律師表示,淡北道路開發案提出至今已24年,在103年環評遭到撤銷,提交環評二階審查時,多次被環評委員要求補件再審,卻於去年8月更換新一屆環評委員後,第一次審查就在10分鐘閉門討論後予以通過。然,依環評法第4條第2項規定,環評是對開發行為在事前以科學之調查,作出環境影響之預測評估。另依環評法第3條、環評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120號判決意旨,環評是由環評委員掌理審查權責。環評委員對於系爭淡北道路開發案,應充份討論交換意見,始能作出決議。但本件環評委員於109年1月15日環評大會,在開發單位、當地居民及公民團體陳述完畢,閉門會議之時,環評委員對於此一爭議二十餘年的案件,卻完全沒有討論,由原處分機關業務單位直接拿出在會前擬妥的審查結論,環評委員也未明示同意或不同意之情形,即在一片靜默之間通過,完全沒有任何有意義的意見交流、集思廣義、交互辯證等符合合議制精神的程序,顯然違法,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應予撤銷。

淡北道路案行政訴訟承辦律師張智鈞律師說明,本件原處分雖稱系爭開發案與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並無顯著不利衝突不相容情形。但系爭開發案,與紅樹林自然保留區(國家重要濕地)共用邊界,無緩衝區。與濕地保育法及「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之規定,重要濕地與周邊陸域,必須有相當之緩衝區,以有效降低周邊土地使用活動對生態環境的干擾,明顯違背,應否決本件開發案之環評審查結論。且開發案同時亦位於淡水河口保護區之一般保護區內,依「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內容,「淡水河口保護區」中的「一般保護區」應在不影響環境之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下,維持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然而,在淡水河口保護區一般保護區開闢道路,已超出現有資源利用型態,在預防減輕措施甚至載明對於紅樹林自然保留區造成影響的生態異常停工機制及閾值,更足以證明系爭開發案確實會改變或破壞紅樹林自然保留區,有違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6條及「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的規劃構想及執行重點,同樣應否決本件開發案之環評審查結論。

淡北道路案行政訴訟承辦律師許家華律師另指出,依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1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該法第13條同時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前述相關資料,應於60天至120天內作成審查結論。 環評法第13條審查期限,主要考量環境現況具有不斷變動的特性,倘若「環評審查結論作成時點」與「環境現況調查資料時點」相隔過久,預測必然失準而喪失環評功能。而本案原處分機關處分書於107年5月24日,由開發單位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3條送交原處分機關相關審查文件。但原處分機關遲至109年1月15日始作成審查結論,距開發單位送審的時間已達602天,明顯逾越最長法定審查期限120日,而無法補正,應予撤銷。

拒絕無用淡北道路 保留美麗淡水河岸

訴願當事人淡水竹圍居民魏伯任怒道,環保署在現任署長張子敬就職之後,在許多層面上走向消極、不捍衛環境的糟糕作法,有目共睹。像是在觀塘的環評中,護航中油通過有嚴重破壞藻礁疑慮的天然氣接收港口;後來也證明中油的施工真的會嚴重破壞珍貴的保育動植物。新北市在淡北道路的可行性與環境衝擊面的報告裡,同樣有許多睜眼說瞎話的情況,像是堅持拓寬台二線不可能,所以一定要淡北道路,但在地立委跟議員都已經在今年向交通部要求拓寬台二線,證明新北市政府公然說謊。新北市也總是口口聲聲說淡北道路不會破壞紅樹林、不會造成淹水風險增高。但太多的慘案在前,我們不可能縱容像淡北道路這樣無助改善交通,又嚴重破壞河岸環境的工程動工。所以委託環境法律人協會的義務律師們提起訴願,要求撤銷淡北道路的環評結果,希望環保署可以反省,不要再自廢武功,讓台灣各地的環境越來越糟。

綠黨北北基黨部李春祥重申,淡水河沿河有對居民而言極為難得的大面積綠地;紅樹林有極豐富的生態,這些是非常珍貴的景觀資產。快速道路將減少大片綠地,且用水泥將河岸與居民隔絕,沿線居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是非常不公平的。況且,開新路並不是解決塞車的唯一辦法,反而將會吸引更多穿越的車流。特別是淡江大橋已經在施工,它對分散車流的效益應該更清楚評估,而非刻意低估。而當少子化,人口零成長已經是事實,新北市府不應再以道路的開發,創造淡海新市鎮的房市利多,繼續為開發而開發。綠黨在兩次環評訴訟裡都有在地人直接站出來,在法院第一線,我們反對淡北道路開發,訴求保留美麗的淡水河岸。

同為訴願當事人的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補充,淡北道路非但未能解決交通壅塞問題,更將變相造成鼓勵私人運具使用,與發展大眾運輸政策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