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社運發電機

【聲明】漁電共生先行區不應草率上路 應建立程序、解決關鍵課題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

為促進能源轉型,使太陽光電設置更加順利,不影響土地原有用途的漁電共生,一直是地面型光電主推的設置方式。但是由於過去缺乏適當的評估選址機制,光電設置在不恰當的地點,導致社會衝突不斷,進度遲緩不前。經過許多NGO在2年多來的共同倡議下,政府才發展出了漁電共生的「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以下簡稱環社檢核)。環社檢核原本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以鄉鎮市區為單位,透過生態與環境敏感區圖資套疊、現地勘查和社會經濟調查,來辨認劃設出優先區、減緩區、關注區及迴避區四個等級,導引廠商至爭議較小的優先區設置光電。目前正在台南學甲和嘉義布袋義竹兩地試辦中,預計11月底就會有初步成果。

7月7日農委會宣布限縮小面積農地變更光電後,光電業者大力公開施壓、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沈榮津副院長配合下令要求以最快速度盤點釋出土地,經濟部和農委會在原先的「環社檢核」機制中,新增另外一條快速劃設「先行區」的路徑。雖然先行區有透過生態圖層套疊,來初步釐清環境情況、避開生態熱區,但卻因為劃設流程太過倉促,仍有嚴重的「基本資訊不明」、「社會公民參與不足」、「政策配套措施不全」等重大問題未解。

10月22日經濟部、農委會及內政部將在台南、嘉義兩地,針對先行區舉辦漁電共生推動政策說明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將出席發言,要求政府謹慎推動漁電共生先行區,在說明會上正視並解決以下問題:

1. 先行區劃設不該躁進,先加強在地參與:雖然先行區有預先篩選避開生態環境熱區,但從台南嘉義的兩場焦點座談可以發現,政府對在地漁民及社區生活型態認識不足,對能源轉型及太陽光電架設、利益共享分配的欠缺溝通,使在地漁民及社區對漁電共生亦仍有許多疑慮,需要針對優先區所在社區及漁業產銷班,設計更細緻、更多場次的在地焦點團體討論會,進一步收集意見並凝聚地方共識。若草率劃設將引起地方反彈,反而更會拖慢綠能發展進度。

2. 釐清環境土水污染疑慮,建立監測檢舉機制:政府應提供詳細資訊與規範,釐清外界擔心–

(1)以清水清洗太陽能板將不會污染魚塭與水土, 解除大家對光電板清洗或光電模組支架等受鹽分侵蝕,會導致有害物質溶出進入魚塭而污染土水的疑慮。

(2)在法規中規範業者僅能使用清水清洗和需導流清洗水,不得影響魚塭鹽度及公共水域水質。

(3)制訂罰則與吹哨者條款,鼓勵漁民和居民共同監督業者,一旦情節嚴重時可撤照。

(4)要求業者應委託第三方持續監測檢查魚塭與公共水域的水質情況,並定期公告監測報告以昭公信。

3. 公告適合養殖物種及案場設計範例:政府應公告目前適合漁電共生的養殖物種、水試所實驗成果(包含存活率與品質資訊),及養殖不同物種時,建議的共生案場設計範例,以增加漁民對參與漁電共生的經濟收益與風險,讓漁民能持續掌握養殖狀況,避免一窩蜂養殖特定物種,而造成產銷失衡或價格低落。

4. 建立承租養殖戶定型化契約及履約保證機制:政府應訂定漁電共生的定型化契約,規範業者、地主、承租戶的三方關係,並保障承租養殖戶的優先經營使用權,避免因契約關係變動,導致承租養殖戶的工作權益受到侵害。契約內容亦應包含履約保證機制,使營運中的環社承諾履行、光電設施因租約期滿或天災後廢棄後的拆除回收及回復原狀等事宜,不因經營權轉換而受到影響。

5. 建立在地創生及社區參與管道:除了養殖業外,在地還會有其他利用既有環境、具地方創生可能性的產業型態(如生態旅遊),因此,劃設漁電共生專區及後續規劃設計時,也需要同時考量對既有在地產業的影響。社區未必了解光電以及光電可能帶來的地景改變,需要有機制管道來理解並參與光電,進而能反應在地的意見,減少衝擊並成為地方共生共榮的契機。

6. 建構累積效應與生態保育之監測機制:同一區域中會同時存在各種類型的光電設施(屋頂型、營農共生型、土地變更型),政府在劃設漁電共生專區時,必須同時考慮既有的光電型態,設定區域的光電總量、開發面積上限及區內長期環境監測計畫,評估整體光電的累積效應(例如景觀壓迫、雨水逕流量、生態影響等), 以避免光電過度集中。

7. 應盡速公告環社議題辨認審查機制:經濟部規劃10/22召開漁電共生推動政策說明會後,就會把先行區收集到的環境與社會意見,整理後進行「環社議題辨認審查」,但經濟部目前尚未公告該由誰審查?如何進行審查?無法建立社會信任。

經濟部一旦草率公告漁電共生先行區上路,可能會欲速則不達,反而會重重斫傷先前社會對於政府太陽光電「環社檢核」好不容易慢慢建立起來的信任基礎。我們期待政府謹慎推動漁電共生先行區,應先正視並解決以上問題,以開放態度與社會溝通建立共識,才能創造漁業、生態與綠能的三贏局面。

嘉義縣布袋鎮漁電共生先行區分布(資料來源:經濟部)

嘉義縣漁電共生先行區分布(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