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外籍藍領移工來台工作,關於聘僱、居留等文件往往由雇主與仲介處理。假設仲介、雇主因疏失導致移工居留逾期,究竟責任該如何釐清?昨(2/22)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以及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到內政部移民署召開記者會,說明近一年發生3名印尼籍移工合法在台工作,卻因雇主與仲介疏失導致「逾期居留」,恐面臨遣返回國的狀況。
勞團向移民署提出三點訴求,包括不應究責於3名移工,應審酌個案狀況予以恢復居留身分。同時移民署也應會同勞動部建立「一站式服務」,整合移工的聘僱與居留資料,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勞團強調,在建立相關整合服務之前,若再有移工因仲介或雇主疏失,而發生類似3名移工「逾期居留」的情況時,移民署應針對個案狀況進行審理,並且保障個案恢復居留身分的機會。
前來聲援該場記者會的包括民進黨籍立委洪申翰、林淑芬,以及時代力量黨籍立委邱顯智與民眾黨籍立委賴香伶。對此移民署回應,疫情期間已彈性處理移工逾期居留的情況,然而3名移工逾期300多天,仍應依法辦理。同時移民署認為,在台外國人本應注意自身居留效期,不能因為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為辦理未有結果,而要求免責,至於相關友善措施未來會再與勞動部研商。
扯!合法工作近一年半突被告知逾期居留 移工盼繼續在台工作維持生計
台灣國際移工協會專員許淳淮指出,近一年協會接獲關於3名移工無故遭雇主與仲介疏失波及,導致逾期居留、面臨遣返回國的情況。3名印尼籍移工分別是阿喜、亞弟與阿娣,平均在台工作時間約為3年。他進一步指出,移工通常工作契約為期3年,3年期滿或者轉換雇主時,必須申請新的「聘僱許可函」等工作證明文件,才能進一步辦理新的居留證。
然而多數移工的相關文件連同護照等,皆掌握在雇主與仲介手中,就連「聘僱許可函」也被勞動部認定為「雇主文件」,大多數移工並不會親自經手或取得文件內容。以阿喜、亞弟與阿娣的案例來看,他們皆曾多次提醒雇主與仲介應盡速辦理新居留證,無奈仍因雇主與仲介疏失導致「逾期居留」。
而當協會向移民署陳情時,移民署僅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範回應,並未細究個案逾期原因。尤其該法規以逾期居留30天為限,然而3名移工早已超過法定期限,未來恐面臨遣返回國等情況,對此勞團痛批移民署「只看天數、不問緣由」。
擔任看護工的阿喜表示,他在前(2019)年11月轉換雇主,期間也多次提醒仲介辦理新居留證。直到去(2020)年6月底接獲仲介消息,告知他居留證無法展延,且因居留逾期必須遣返回國。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看護工阿娣身上,他在前年10月轉換雇主,相較於阿喜等待約半年才接收到仲介未辦理居留證的情形,阿娣直到今年1月底才被仲介通知居留逾期、無法辦理居留證。
許淳淮表示,在阿娣等待新居留證的1.5年期間,勞動部已核發聘僱許可函相關文件給雇主與仲介,讓阿娣順利轉換雇主並具備合法工作身分。然而因為仲介疏失,再加上各部會未整合資訊的體制問題,導致阿娣長期處於「能合法工作、不能合法居留」的狀態。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製造業移工亞弟身上,亞弟在前年底期滿轉換雇主,當時雇主辦理「臨時居留證」給他。去年3月臨時居留證即將到期前,他也曾提醒雇主應盡速處理新居留證。然而雇主卻在9月中告知,必須在一周內找到新工作,否則回印尼。亞弟雖然迅速找到新工作,仍然因逾期居留問題無法順利在台工作,面臨要被遣返回國的危機。
亞弟表示:「請求台灣政府讓我居留,我沒有製造問題,也沒有違反法律,我只是想好好工作。」許淳淮也提到,針對上述3名移工的處境,雇主與仲介也曾在協調會等相關紀錄中,明確地承認自身疏失導致移工逾期居留。反觀移民署至今仍以逾期天數「依法辦理」,他反問:「移民署過去30年來到底將多少個案不明不白地送回母國?」
移民署回應:移工有義務注意申辦進度 勞團:應跨部會整合、解決問題
面對移工逾期居留的情況,許淳淮表示過往已遇過非常多類似案例,一旦移工向協會等團體申訴屬實,協會通常要求仲介全額負擔相關費用,包括移工被遣返回國及再次來台的機票等相關費用,確保移工能獲得完整補償,並重新得到合法工作與居留身分。
但也有不少移工面臨類似狀況時,只能「摸摸鼻子」按照仲介提案,進行相關補救措施,換取合法身分。甚至也有不少移工未得到任何援助,即被仲介遣返回國。縱使目前受疫情影響,3名移工不會被要求立即出境,勞團擔憂一旦疫情警報解除,移工有可能馬上被遣送回國,喪失工作與居留權利。
「希望移民署明確處分雇主與仲介,而非移工!」前來聲援的移工Wrinkle提到,來台工作後聽到不少朋友因雇主或仲介疏失,導致居留逾期的問題。甚至有仲介轉嫁疏失到移工身上,向移工索取逾期居留相關罰鍰與費用等。Wrinkle認為從許多實務經驗上來看,明明是仲介或雇主的錯誤,最後承擔責任的卻是移工,實屬不公平。
尤其面對3名移工的案例,移民署新聞稿指出,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仍繼續存在者,可於繳交罰鍰後重辦居留。目前受疫情影響已將逾期居留天數放寬至91天,然而3名移工逾期天數已超過上述規範,「仍應依法辦理」。
同時移民署強調,「注意自身居留效期」是個人義務,即便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也應自行注意是否辦妥,若有損害再向委託人求償等。目前3名移工已分別向仲介與雇主求償,也已由地方相關單位進行協調。至於其他改善移工聘僱與居留的措施,移民署會再與勞動部研商。
面對移民署「強硬態度」回覆,許淳淮指出,事實上只要各單位跨部會整合,並提供多語服務與完整資訊,就能節省許多行政手續,甚至能讓移工自己處理相關流程,而非一再透過仲介面臨剝削與疏失。以申請居留證的流程為例,通常先由勞動部發放聘僱許可函,相關文件掌握在雇主或仲介手中,再由雇主或仲介到移民署申辦居留證等。
許淳淮進一步解釋,只要勞動部發放聘僱許可函時,同時副本給移民署,就能節省許多繁瑣的行政流程,也能讓移工盡快取得合法居留與工作身分。他反問:「既然我們允許移工在台灣工作,有什麼理由不讓他們居留?」他認為根本性的問題在於政府部門之間的整合,不應轉嫁到移工身上。
勞團要求移民署個案處理3名移工、恢復居留身分 呼籲移民署反歧視、多語化整合服務不可少
究竟政府是否曾經嘗試進行所謂的「整合服務」?勞團指出,目前移民署針對白領移工推動的「就業金卡」就是一例。「就業金卡」源自於2018年2月實施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透過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台簽證、工作、居留等規定,建構更友善的工作與居留環境。
申請就業金卡的對象主要為「高端科技人才」,包括具備科技、經濟、金融等特殊專長的外國人。尤其移民署針對該卡推出「一站式服務」,只要具備申請資格的白領移工在「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上傳相關文件、等候移民署通知,並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單位一趟,即可領有該卡。
該卡結合勞動部、外交部、移民署、健保署等相關業務,白領移工只要上網填寫資料一次、親跑外交部等單位一趟,即可領到結合簽證、居留證、聘僱許可等資源的就業金卡。日前移民署也發布新聞稿,宣揚關於核發就業金卡給網紅、美國籍YouTuber莫彩曦(Hailey Jane Richards)等相關資訊。
勞團認為,移民署及相關單位目前已提供整合服務給白領移工,換句話說,政府單位並非沒有相關技術,僅是未將技術用以整合藍領移工的居留與工作等申請流程,許淳淮反問:「移民署難道沒有階級歧視嗎?」同時勞團發現,移民署的客服語音系統以及申請居留證表格內容僅有中文與英文系統,並沒有提供印尼文、菲律賓文、越南文、泰文等多語服務。
甚至目前移民署線上辦理居留業務的網站系統,也僅限雇主與仲介使用,頁面僅有中文設計,許淳淮質疑,究竟藍領移工要如何透過移民署的資源自行申辦相關文件?甚至以實務層面來看,幾乎無法休假的家庭看護移工又該如何向雇主請假、親自跑移民署等相關單位辦理文件?勞團痛批,政府引進移工政策施行至今近30年,多年來並未修改法律與相關體制問題。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也提到,移工因雇主或仲介疏失面臨逾期居留、被迫遣返回國的案例不勝枚舉,甚至曾有移工因多次申請合法居留未果,被迫選擇「逃跑」一途,成為非法移工。再加上勞動部發放的「聘僱許可函」並未直接給予移工,導致移工往往不知道自己是否具備合法居留與工作身分,甚至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逮捕送到安置中心,也發生過未經任何協調程序即被遣返回國的案例。
汪英達舉例指出,去年新北地區漁業移工R先生體檢報告不符規定,但受限於工時過長等因素無法就醫與服藥,最後仍因體檢不合格遭勞動部發放「廢止聘僱許可函」。然而該文件只寄給雇主與仲介,R先生事隔多月才得知自己並不具備合法工作身分,漁船一靠岸即被警方逮捕送到安置中心,R先生甚至無法出席相關協調會議即被遣返回國。汪英達痛批:「移民署還有人性嗎?」他呼籲政府應修改相關法令,並應審查個案狀況,而非一概以遣返回國的方式處理。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也強調,根據2009年在台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相關規定,政府應保障外國人在台相關權利,若發生爭議也應以「善意原則」重新審理。「看似中立客觀的制度規範卻造成某個族群變成受害者,代表這個規範需要檢討。」他認為行政院與相關部會應跨部會整合,進行法制層面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