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日前(1/22)司法院大法官決議將在3月9日上午9點,針對布農族獵人Talum(王光祿)等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開庭前任何團體或個人皆可擔任「法庭之友」,提供書面意見供大法官參考。昨(3/2)天是法庭之友書面意見截止日,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在司法院召開記者會並遞交意見書。
民間團體表示,睽違三年多王光祿案終於再次開庭,呼籲大法官能針對原住民的文化脈絡,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等規範,仔細針對王光祿等案所涉及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進行討論,還給原民族群應有的尊重與公道。
王光祿等釋憲案攸關原民傳統與文化 民團呼籲「狩獵去汙名化」
本次釋憲案源自於布農族獵人Talum等人,由於「狩獵」行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因此召開此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預計開庭討論《憲法》與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以及野生動物保育之間的規範。同時也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進行討論,尤其該法指出原民免除刑罰的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與「魚槍」,對原民的相關影響也可再細究。
該案起因於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2013年7月間在河床拾獲土造長槍與子彈。由於當時Talum高齡94歲的母親吃不慣平地的肉,想吃山產,同年8月Talum帶著拾獲的槍枝入山狩獵,捕獲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與山羌各1隻。(註:2019年1月9日起,臺灣農委會林務局將山羌從保育類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隨後Talum遭台東地檢署提起公訴,2015年12月法官認定他持獵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再加上Talum的「職業」並非「獵人」,打獵目的是供家人食用,無法進一步解釋與傳統文化及祭儀相關,因此宰殺保育類動物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總計應執行3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7萬元。
該案當時引發社會討論,Talum原預計2015年12月15日入監服刑,經民間團體陳抗後,最高法院檢察署經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定,全案被提起非常上訴,Talum也得以暫緩執行入監。2017年2月最高法院審理此非常上訴案時,也「網路直播」開庭過程。2017年9月最高法院以「違憲」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簡稱釋憲),至今逾3年終於進入言詞辯論庭程序。
面對該案涉及狩獵與野生動物保育之間的問題,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 Valincinan表示:「狩獵文化跟野生動物保育從來不是對立衝突的問題。」他認為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中,早已針對環境保育、原民經濟等有一套價值規範,且「狩獵行為」涉及原民文化的脈絡等內涵。他強調,現行相關法規的錯誤反而導致原民因狩獵行為「被入罪」,甚至被貼上「原住民濫捕濫殺」等汙名標籤。
Savungaz認為,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導致台灣野生動物嚴重減少的問題根源,其實是棲地破壞與開發。然而多年來關於棲地破壞等問題討論並不多,反而把問題歸結於原民狩獵行為。Savungaz也強調,有些人誤以為狩獵行為源自於「原住民身分的特權」,實際上透過原民傳統文化規範,並非每位原民都可具備狩獵資格,「獵人」必須被「部落」賦予權力,才會被給予狩獵資格並保障其獵人身分。
民團:狩獵權攸關人格權與生存權等內容 預告3月9日將集結更多原民團體
針對狩獵問題,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員、排灣族的陳巧筠也提到,他的先生是布農族人,也有跟著長輩狩獵等經驗。整套狩獵行為從行前的天氣判斷,甚至是對於傳統領域與生態環境的瞭解,以及「作夢徵兆」等文化意涵,都是原民文化的一環。尤其獵人必須透過動物習性與移動足跡,才能判斷狩獵與否等行動,並非外界所認為的「上山隨便走都能狩獵」。
陳巧筠也強調,尤其目前的狩獵行為必須事先向政府申請,提出狩獵物種與數量等內容。然而在原民傳統文化中,獵人不能預先設定或者張揚狩獵目標。陳巧筠提到:「當你進入祖先的土地狩獵,動物是祖靈要給你的,你不能有所要求。」他認為目前原民狩獵採用的「事先申請制」反而與原民文化相衝突,甚至大犯禁忌。
「我們希望狩獵不是事前申請制,而是事後核備制。」Savungaz強調,以現行法規體制來看,像是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與嘉義縣府、鄒族三方簽訂「鄒族狩獵自主管理合作意向書」,即是透過此行政契約與獵人協會等團體合作,制定比法規嚴格的狩獵相關自治公約。
同時,該項合作要求獵人需具備狩獵傳統文化、狩獵技術、生態保護等能力,通過協會資格審查等制度才算具備合格獵人身分。未來,「合格獵人」也可運用專長達到動物族群監測、山林巡護通報等目標。Savungaz認為透過上述案例來看,「國家」可以是備查、輔導與協助的角色,而非像目前「事前申請制」一樣,形同介入並壓迫原民狩獵文化。
尤其原民狩獵必須使用槍枝,然而在槍枝管理的部分,目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讓原民的狩獵工具僅限於「自製槍枝」等。Savungaz表示綜觀原民歷史並沒有「自製獵槍」的情況,過往原民主要透過交易、戰爭等方式取得槍枝。如今相關規範反而造成許多原民獵人在自製槍枝的過程中,增加槍枝走火等案例,並造成生命安全等疑慮。
「我們接受適當的管理,而不是錯誤的管理。」Savungaz強調,警政署向民團表示不放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是基於社會安全,然而直至目前為止仍未看到相關評估報告。同時,多年來國家規範仍不斷透過該條例,針對原民獵人造成不安全與傷害。
Savungaz重申,狩獵權攸關人格權、生存權等意涵,也應是憲法保障範疇,希望能透過即將登場的憲法法庭修改相關法律,讓原民族群脫離長年以來的污名與人格踐踏。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也指出,2007年聯合國通過《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針對原民的生活、土地與文化等進行多項保障。他認為即便當今台灣社會通過《原住民基本法》等,實際上仍有許多法律與原民權利互相衝突,他呼籲政府應參考國際相關法規,並正視原民因環境開發被迫離開傳統領域等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也呼籲,期盼3月9日開庭時大法官能站在保障人權的角度,傾聽獵人的主張並瞭解多元文化價值。記者會尾聲,民間團體除了向司法院遞交意見書,同時也宣布開庭當天將會集結更多原民團體到場聲援,共同關注這項攸關原民傳統文化與生存權等層面的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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