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涉及原民狩獵文化相關的「王光祿等釋憲案」終於進入言詞辯論階段,3月9日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召開該案言詞辯論庭。早在一周前,原住民族青年陣線等團體召開記者會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並於開庭前一晚(3/8)舉辦「夜宿司法院」行動。
開庭當日,原民團體更邀請該案當事人布農族獵人Talum Suqluman(王光祿)、卑南族獵人潘志強,以及潘志強的父親Maciyang Raviravi(潘村雲)出席,共同進行「施放狼煙」活動。藉由點燃芒草的方式產生「狼煙」信號,象徵原住民族向各界「宣告」本次開庭即將開始,以及歡迎各界關注等意涵。
本次釋憲案開庭歷經近4小時,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等進行相關討論,討論事項涉及槍枝管制、動保法規內容、原民傳統文化等。當事人Talum、潘志強開庭結束後表示,本次開庭提出原住民族的心聲,也讓大法官瞭解原民的狩獵文化,期盼大法官能做出適當決議。關於本案相關結果,大法官宣布1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該案。
本次開庭由司法院長、大法官許宗力擔任審判長,總計15位大法官共同出席。同時,除了提起釋憲的聲請人Talum、潘志強以及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家豪,出席的行政單位機關包括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農委會以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庭上另有提供專業見解的「鑑定人」,包括學者裴家騏、蔡志偉、浦忠勇、林明鏘、王毓正,以及代表「法庭之友」身分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高涌誠出席。
原民狩獵文化誰維護? Talum等案纏訟多年
本次釋憲案源自於布農族獵人Talum等人,由於「狩獵」行為違反《槍砲條例》以及《野保法》,因此召開此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2013年7月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Talum在河床拾獲土造長槍與子彈。由於當時Talum高齡94歲的母親吃不慣平地的肉,想吃山產,同年8月Talum帶著拾獲的槍枝入山狩獵,捕獲保育類動物長鬃山羊與山羌各1隻。(註:2019年1月9日起,臺灣農委會林務局將山羌從保育類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隨後Talum遭台東地檢署提起公訴,2015年12月法官認定他持獵槍違反《槍砲條例》第8條第4項,再加上Talum的「職業」並非「獵人」,打獵目的是供家人食用,無法進一步解釋與傳統文化及祭儀相關,因此宰殺保育類動物違反《野保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總計應執行3年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7萬元。
該案當時引發社會討論,Talum原預計2015年12月15日入監服刑,經民間團體陳抗後,最高法院檢察署經檢察總長顏大和核定,全案被提起非常上訴,Talum得以暫緩執行入監。2017年2月最高法院審理此非常上訴案時,也「網路直播」開庭過程。2017年9月最高法院以「違憲」為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簡稱釋憲),至今逾3年終於進入言詞辯論庭程序。
該次開庭並不特別針對個案,而是集結各原民狩獵個案綜合討論,包括Talum、潘志強,以及法官張家豪所審理的相關案件,進一步討論《憲法》與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以及野生動物保育之間的規範。同時也針對《槍砲條例》進行討論,尤其該法指出原民免除刑罰的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與「魚槍」,對原民的相關影響也可再細究。以及當原民進行狩獵文化時,該如何和《野保法》之間取得平衡?也有待討論。
原民狩獵行為受限法規必須「自製獵槍」與「事前報備」 相關法規不合時宜且違憲?
針對本次開庭內容,潘志強的代理人、律師林秉嶔指出,透過農委會相關研究結果顯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與行為並沒有影響動物數量。他提到,在原民傳統文化中,「獵物」是上天給予的禮物,原民族群無法預設狩獵時必須得到什麼樣的獵物。如今現行法令卻要獵人事先申請才能打獵,明顯與狩獵文化的真諦相違背。
林秉嶔認為,未來應可透過「事後報備」相關機制,並結合原民自主管理等規範,以及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進行諮商等共同管理機制,才能真正實現憲法價值。同時,Talum的代理人、律師文志榮也強調,原民文化中從來沒有「自製獵槍」的傳統,尤其以槍枝管制層面來看,自製獵槍安全性低,歷年來甚至屢次造成原民槍枝膛炸等傷亡。再加上根據統計,原民真正使用槍枝進行犯罪的案例少,顯示原民自主管理的機制並不會造成社會安全疑慮等影響。
究竟《槍砲條例》相關規範是否失衡或有違憲疑慮?桃園地院法官張家豪指出,他所審理的原民狩獵案件中,該原民使用的是「空氣槍」,然而依據該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排除空氣槍相關使用,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再加上大法官也曾針對該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作出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是否違憲」的討論,也就是「釋字第669號解釋」。張家豪認為,即便原民有權利、有自由可進行狩獵文化與行為,然而相關規範卻是實質上違反比例原則,侵害原民實現狩獵文化的權利。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高涌誠也提到,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內容指出,無論原民集體或個人都擁有使用土地等人權自由,且原民獵人進行獵場管理等機制,反而有助於達到國際上關於《生物多樣性公約》相關規範,更加凸顯原民狩獵活動與生態之間並不衝突。尤其依據國際相關法規顯示,在當今社會中,原民有權適應現代生活使用安全的工具,因此政府應尊重原民傳統與土地使用相關制度,讓原民有權以傳統方式生活,亦有權利變更生活方式。
自製獵槍還是制式獵槍? 內政部欲提供零件、原民團體反對
針對槍枝相關管理,內政部警政署代理人、學者宮文祥表示,肯認原民擁有安全的槍枝實現文化等相關價值,然而「狩獵工具」才是主要管理對象,即便「狩獵權」與「狩獵工具」兩者有緊密關聯,但兩者仍有所不同。
大法官謝銘洋也向內政部提問,由於「自製獵槍」相關要求在國際上實屬罕見,內政部是否針對其他自製獵槍國家也有相關刑罰規範進行研究?同時依據《槍砲條例》內容來看,相關單位應該要輔導原民自製獵槍,過往是否確實有輔導經驗?以及過往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曾行文至立法院,盼能透過提供相關槍枝「零件」的方式確保原民自製獵槍完整性,如今相關辦法內容究竟為何?
內政部警政署代表、專門委員馮強生回應,槍枝的火藥填裝、材質等問題必然與槍枝安全有關,內政部也瞭解原民有使用自製獵槍不安全的問題與疑慮。即便目前各縣市警察機關每年有相關檢查與座談,然而關於槍枝的構造及專業問題,也並非每位警察都能予以原民輔導及協助。同時,去年內政部曾提出相關條例,希望請國防部提供關鍵性主要零件,讓原民順利自製槍枝。
對此大法官黃虹霞也提問,既然要請國防部軍備局提供零組件,為何不直接提供安全的「制式獵槍」供原民使用?馮強生也回應,「自製獵槍」與「制式獵槍」的火藥裝填位置與過程、火力程度不同。警政署考量的是,是否讓原民滿足狩獵行為即可,因此不需要火力更為強大的槍枝,同時也可保護原民以及其他在山區活動者的安全。
面對內政部欲提供槍枝零件等相關提議,Talum的代理人、律師許正次認為,「製槍行為」在《槍砲條例》中除非經過申請等程序,否則基本上屬於違法行為。如今政府禁止民眾製槍,卻開放提供政府制定的槍枝零件給原民製槍使用,許正次反問:「如果用政府的零件製槍產生問題,誰來負責任?」
許正次強調,從實證經驗來看,原民獵槍對台灣社會的治安危害,以及刑事犯罪層面影響微乎其微,尤其「自製獵槍」的主要課題是「安全」。他進一步說明,倘若由政府提供零件供原民「自製獵槍」,同樣也會產生安全疑慮,尤其原民根本沒有自製獵槍的傳統文化。因此他認為,政府應直接讓原民購買或租賃安全的「制式獵槍」,才是解決問題之道。而非保障原民的狩獵文化卻不給予安全的工具,形同未予以保障。
同時,許正次認為,唯有透過提供安全的槍枝給原民使用,才有辦法討論後續的管理等問題,包括如何透過《原基法》的諮商同意權,針對槍枝管理的部分究竟是要原民自主管理,或是交由警政系統管理等,皆可再進行討論。
狩獵行為影響動物保育? 律師:野生動物數量下降不是狩獵造成,而是棲地與環境破壞使然!
針對狩獵行為違反《野保法》相關規範,是否有違憲疑慮?許正次指出,該法第21條之1等相關規範指出,若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會被處以罰緩等「行政罰」,然而若獵捕「保育類動物」則會被處以罰金等「刑罰」。他認為,《憲法》對於法律的相關解釋不能因為違反行為的輕重不同,而使用「行政罰」或「刑罰」兩種不同程度的規範。
王光祿釋憲律師團代表、律師謝孟羽進一步說明,《野保法》第21-1條規定僅指出原民可狩獵野生動物,並沒有區分為「保育類」或「一般類」野生動物。然而該法第51-1條規定,針對原民若未經過事先申請等程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會被處以行政罰。謝孟羽指出,假使原民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究竟是依照第51-1條的規定不被定罪,還是必須依照第41條相關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等刑罰?
謝孟羽認為法規之間並未明確規範,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同時他強調,對原民而言本身不會針對瀕臨絕種或具有特殊性的動物進行狩獵,追根究柢野生動物數量下降的原因不是原民狩獵造成,而是棲地與環境的破壞所致。
許正次也提到,假使法律針對當事人較輕的犯罪行為處以較輕的「行政罰」,那麼對於當事人較重的犯罪行為也應該處以較重的「行政罰」即可,而非處以「刑罰」,避免違反《憲法》的「罪刑法定主義」。
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意思是指當人們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內容時,才可被視為犯罪,並產生相對應的罰則。也因此審判者必須斟酌犯罪者的目的、手法等差異予以量刑,一旦法律規範未明確,甚至授予審判者過大的裁量權力,導致犯罪者刑罰過重,即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因此許正次認為,目前《野保法》相關規定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應進行更明確的規範與討論。
大法官蔡宗珍也向農委會提問,究竟原民狩獵必須事先申請、並載明獵捕範圍等相關規定是基於什麼樣的考量?農委會代表、林務局長林華慶回應,為避免獵捕期間與動物繁殖期重疊等相關因素,因此制定相關規定。
對此,鑑定人浦忠勇表示,狩獵活動充滿危險,必須參考鳥占、夢境等文化意涵,才足以面對狩獵活動的不確定性。反觀公部門要求狩獵前提出申請、羅列獵捕物種與數量等,反而與原民文化大相逕庭。浦忠勇重申,獵人也是自然生態的一環,再加上狩獵文化中對於動物靈魂的尊敬等,也是原民對自然的尊敬與理解。
台灣第一起原民釋憲案 原民團體盼大法官做出明智決定
許正次認為,本次釋憲案開庭是台灣第一次讓原民聲音進入憲法法庭,且大法官必須針對法律位階等進行詳細說明,釐清原民相關法律與一般法律之間的位階與關係。他也表示,期待大法官能透過此次開庭,理解原民長期在台灣社會遭受的不公平對待,並做出明智決定與解釋。
浦忠勇也提到,原民的傳統文化囊括具體到抽象,並影響著生活習慣、飲食、生命禮俗等層面。尤其在Talum案,不僅是Talum的母親想吃山產這件事,還包括Talum本身具有打獵技能與獵人身分,以及在原民傳統文化中,Talum必須「聽長輩的話」。倘若Talum不依循長輩要求去打獵,形同部落裡沒有規範獵人的文化。
浦忠勇強調,槍枝是原民生活與獵捕的工具,尤其部落具有管理獵槍的文化,與一般社會大眾對於槍枝管理的想像並不相同。同時他指出,台灣原住民族屬於「沒有文字」的族群,原民必須靠著生活實踐才能傳承傳統文化,否則原民文化形同「死的文化」,甚至是「博物館的文化」、「給別人看的文化」而已。
浦忠勇認為,現階段國家必須賦予原民實踐傳統文化的場域與權利,否則等到傳統文化消失時,整體社會與國家反而必須耗費更多力氣「把文化抓回來」,形同亡羊補牢。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 Valincinan指出,開庭過程中最無法理解的單位即是內政部警政署。Savungaz痛批,從過往的公聽會到至今的憲法法庭,警政署從未明確釐清自製獵槍與制式獵槍之間的風險差異,反而讓原民獵人深陷使用自製獵槍的危險之中。
「原民狩獵文化跟野生動物保育,以及環境保育、社會安全從來不是對立問題。」Savungaz強調,長期以來原民狩獵文化被污名化,如今希望透過憲法法庭程序應該進行翻轉與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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