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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TIWA:《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應涵蓋所有勞動者

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近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以下簡稱「《職保法》草案」),欲將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本會期待《職保法》的立法能為勞動者帶來更健全的保障,但於此同時,在本 次立法「勢在必行」的氛圍中,我們仍應該檢視《職保法》草案是否已經涵蓋「所有勞動者」?是否有部分的勞工被排除在外?避免因立法的倉促,導致以往被忽視的勞工,在本次立法中仍繼續被忽視。因此,本會基於移工維權服務的實務經驗,呼籲《職保法》的立法,應再涵蓋下列事項:

一、家庭看護工應強制納保
目前在台灣的家庭看護工以移工為大宗,而這群超過 23 萬人的家務移工不只沒有被納入勞基法、沒有任何勞動法令保障、沒有工時規定、沒有強制休假、工資僅有 17000 元,而且,也沒有被強制納入勞保。

現行制度下,勞動部僅要求雇主投保 30 萬元以上之意外險,即可免除為家務移工投保勞保的責任,而家務移工也自然無法享有各項給付。其中影響最為重大的,便是當家務移工發生職災時,無法得到相關的給付、相應的保障。

照顧工作充滿了風險,幫阿嬤洗澡時在浴室滑倒、抱阿公上輪椅時閃到腰、打掃家中時從高處摔落、出門買菜被車撞到⋯⋯這些都是照顧工作中時常發生的職災,導致勞工受傷、失能,甚至往生。

因此,我們認為此次立法,正是一個契機,將受雇於單一雇主的家庭看護工納入《職保法》草案第六條,將其強制納保,讓長期以來的破網能稍稍被補上。

二、無工作許可之勞工發生職災時應有保障

目前因為政策的限制,外國人僅能在勞動部發予許可的狀況下才能「合法」工作。但事實上,不論是以何種身分進到台灣、是否有合法居留、是否取得工作許可,只要是受雇於人,即是勞動者。在現行的制度下,將外國人的勞動區分為合法、非法是一回事,但即使是「非法勞動」亦是勞動,在勞動中發生的意外事件即是職災——雇主有繳保費的責任,勞工有申請給付的權利!

當前在台灣最大宗的「非法勞動者」即是「逃跑外勞」。有許多人將「逃跑外勞」視為過街老鼠,恣意喊打喊殺,卻忽略了「為何外勞要逃跑?」—— 忽略了我們的移工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忽略仲介從中的剝削、忽略勞雇關係中的不對等、忽略政府提供的服務不足。同時,也忽略了,他們「逃跑」之後,並沒有為非作歹,只是換了一個地方、換了一個老闆,繼續努力做著台灣人不太願意做的工作,只希望每個月能寄一筆錢回家。

當他們受雇於人,即是勞工。以新冠肺炎第 38 例確診個案為例,該名個案是印尼籍的 逃跑外勞,但他從事的是看護工作,填補了台灣看護人力不足的缺口。但因為被冠上了「逃跑」的身分,使得他的相關權利盡失,即便因為工作而確診新冠肺炎,也無法被認定為職災,獲得相應的保障。

因此,我們認為職災保險針對此類「因現行法規限制,而無法加保者」,在職災已成事實時,應該循《職保法》草案第三十六條的方式,先行給付職災勞工,後續再由保險人進行調查,向應繳保險費者進行追繳。

三、建立職災墊償機制

本會曾協助多名職災移工向雇主提起民事訴訟,有的移工能順利獲得補償,而有的移工即便花了好幾年終於勝訴,卻連一毛錢也拿不到——因為雇主已經惡意脫產。因此,我們認為《職保法》草案針對此種雇主惡意脫產的狀況,應該建立「職災墊償機制」,比照現行「工資墊償」的模式,由政府先行予以墊償, 後續再由政府向雇主代位求償。「職災墊償機制」能保障職災勞工(不分本、外勞)在勝訴後,得以維繫基本的生活所需,避免職災勞工 因為發生職災,家庭生活長期陷入困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