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洪育增
針對「王光祿等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年3月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於5月7日進行宣示結果以及事後記者會。即便昨日(5/20)總統蔡英文針對王光祿案做出「特赦」決定,免除王光祿3年6個月徒刑以及併科7萬元罰金。然而回到總統府發布特赦之前,被大法官黃虹霞認為應該是「最酷酷酷的獵人」,他們遇到了哪些困境與問題?讓我們回到5月7日釋憲結果出爐當天,瞭解該起釋憲案當事人,包括布農族獵人Talum Suqluman(王光祿)、卑南族利嘉部落獵人潘志強等人在內,究竟這起釋憲案解釋了哪些原住民族狩獵權利?
憲法法庭主要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槍砲條例》)進行「是否違憲」相關討論,討論事項涉及槍枝管制、動保法規內容、原民傳統文化等,內容包括:《憲法》能否保障原民狩獵文化權?原民狩獵文化該如何與環境生態相關的《野保法》取得平衡,以及目前依據《槍砲條例》僅開放原民使用「自製獵槍」,若原民使用其他狩獵槍枝或空氣槍是否違憲等。
該案憲法法庭由司法院長、大法官許宗力擔任審判長,總計15位大法官共同出席,言詞辯論庭結束後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並召開憲法法庭「宣示」,進一步說明解釋文內容,15位大法官也針對解釋文提出不同的意見書內容。即便大法官肯認原民的「狩獵文化權」應受《憲法》保障,然而針對原民團體關注的議題——原民僅能使用「自製獵槍」進行狩獵是否違憲?原民狩獵過程若捕獲野生保育動物是否違憲?大法官認定《槍砲條例》與《野保法》相關規範並不違憲,然而細部辦法有違比例原則須再修正。
細部而言,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出,本次釋憲共有3項「部分違憲」,分別是「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關於「自製獵槍」規範不足,另外「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以及第4項第4款,分別針對原民狩獵「事前申請」以及「獵捕物種與數量」有所規範,內容明顯有違比例原則。
對此,王光祿等釋憲案律師團代表、律師謝孟羽痛批:「歡迎大法官跟獵人到野外走走,瞭解打獵狀況!」他認為現階段原民為了符合法規,使用自製獵槍一再造成相關事故,甚至導致原民製槍等行為遊走在法律邊緣,形同「制度殺人」。再加上大法官認為野生動物保育等管制屬於必要手段,謝孟羽認為非常失望。記者會現場也連線當事人Talum與潘志強,兩人痛批大法官剝奪原民狩獵文化,並表示未來仍不會放棄原民獵人打獵職責。
大法官肯認原民狩獵文化權 但仍要原民自製獵槍?
該釋憲案包括王光祿、潘志強等人,以及處理相關案件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總計共有6名聲請人。針對原民狩獵文化權的部分,許宗力指出,原民應享有依照傳統文化生活的相關權利,尤其「狩獵」是原民長期以來的重要傳統,也是部落族群教育等重要活動,該權利應受到國家尊重與保障。
然而針對《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關於「自製獵槍」一詞,許宗力表示大法官釋憲結論為「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然而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關於自製獵槍的相關規範並不充分,僅針對填充物、槍身總長、填充物之射出進行規範,未有槍枝膛壓測試等更合宜的設計與規範,大法官認定該辦法違憲。為了讓原民安全從事狩獵活動,並保障原民狩獵過程的生命權等,大法官要求相關機關應在兩年內盡速檢討修正。
至於原民該如何安全自製獵槍?林輝煌表示包括槍枝的構造與零件等,要由相關機關進行後續檢討與修正。解釋文僅是進行原則性的說明,揭示「讓原民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的原則,至於細部規範則要回到相關單位處理。另外,原民狩獵僅能使用自製獵槍,無法使用空氣槍等其他槍枝等規範是否違憲?許宗力指出,現行《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不牴觸憲法,是立法者衡量原民以槍枝作為工作生活等使用的合理範圍。
對此謝孟羽認為,大法官的態度即是母法《槍砲條例》本身沒有違憲,而是延伸的子法「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才違憲。即便大法官要求相關單位盡速改進,謝孟羽認為從過去的實務經驗來看,他不樂觀地說:「內政部警政署的檢討速度非常慢。」他強調,後續有更多檢討與修正層面,包括自製獵槍相關的開班授課、教育訓練以及槍枝膛壓測試等配套措施。
然而追根究柢,槍枝的材料哪裡來?該如何製槍才能達到大法官所謂的「進步自製獵槍」?謝孟羽痛批政府不開放原民使用合法安全的「制式獵槍」,後果形同「制度殺人」,逼迫原民地下化處理槍枝材料與製槍,並以生命作為賭注,遊走在法律邊緣。尤其原民無法使用自製獵槍以外的槍枝,包括空氣槍等,但大法官解釋文提到自製獵槍現階段規範有問題、過於落後等問題,謝孟羽反問:「難道大法官的意思就是要原民自己精進製槍技術?」他認為關於獵槍的相關專法也要積極推動,否則未來會產生更多衝擊。
原民狩獵影響野生動物? 律師痛批:歡迎大法官到山上走走!
針對《野保法》是否影響原民狩獵權利,有違憲疑慮?許宗力指出,《野保法》第21-1條規定所稱的「傳統文化」,應包括應原民部落族群傳承的飲食與生活文化,同時也包括原民狩獵供自己或家人食用等「非營利自用」情形。除非發生野生動物數量過多等特殊情形,否則原民獵捕的野生動物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如此一來才能達到憲法價值的平衡。
同時許宗力表示,《野保法》第21-1條第2項要求原民狩獵前須採「事前核准」制度,大法官認定此申請管制手段能維護憲法所保障的環境生態、人身安全以及原民狩獵文化權等內涵,此規範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然而細究「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以及第4項第4款,內容要求原民在獵捕活動20日或5日前提出申請,並名列動物種類與數量等。
實際上參考原民狩獵文化的「突發性」與「無法預期性」,尤其在原民狩獵文化中,「預知獵捕動物與數量」是不尊重自然的禁忌行為,因此相關規定與程序欠缺合理彈性,甚至有違原民文化,大法官認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大法官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針對「事前核准」進行多元彈性管制,並針對「物種數量與種類」等申請規範予以不再適用。
面對大法官認定原民不應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情況,台灣人權促進會長、律師周宇修表示,大法官必須更實際地依據現實狀況作出判斷,例如人跟動物之間的關聯、人跟自然,甚至人與人之間的互動等。他舉例指出,假設蟑螂被定義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即便大法官說明人類不能狩獵蟑螂,但真正的問題是現實生活中人與蟑螂的關聯到底是什麼?大法官必須看到這層面的情況,再做判斷才適切。
周宇修說:「我們要找的不是法律規範的『應然』,而是整個社會運作之下得到的東西。」尤其過往原民團體也不斷強調,獵人的狩獵傳統必須依循相關規範,包括占卜、夢境、遵守自然生態等,相較之下原民獵人反而更能進行山林保育與管理等,維繫生態平衡。謝孟羽也進一步提到,原民狩獵並非帶著槍枝上山亂打,而有一定的傳統規範。
「歡迎大法官到山上走走看看,再來想想做出的決定究竟是對還是錯!」謝孟羽認為,言詞辯論過程中就連林務局、生態學者等也都提出相關數據與案例,證明原民狩獵不會違反生態平衡,如今大法官卻繼續限縮原民狩獵權利,令他深感遺憾。
不違憲的法律保障誰? 原民團體爭取獵人權利、下一站前進立法院遊說
究竟釋憲後是否會影響王光祿、潘志強等人的訴訟與司法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表示,王光祿的案件由於涉及宰殺山羌與長鬃山羊,涉及《野保法》相關規範,且王光祿未經事前申請許可。但目前大法官僅針對「事前許可制」表示不違憲,相關事前申請內容需再修正,因此王光祿案可能還有相關疑義。
至於王光祿案涉及的《槍砲條例》層面,許辰舟表示除非限於該法關於「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的範疇,否則無法除罪化,必須回到該法第8條第4項規範進行相關刑責。由於當時王光祿持有的是「土造長槍」,與大法官認定的自製獵槍相關規定不盡相同,因此王光祿可能無法獲得相關救濟。但許辰舟也指出,即便大法官解釋文不影響目前王光祿的刑責,但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也不排除其他原因或解釋,可讓王光祿後續獲得不同於過往的刑責。林輝煌也提到,王光祿是否需服刑也不是司法院能掌控的範疇,僅瞭解目前王光祿案仍在非常上訴中。未來最高法院作出什麼樣的決策,仍有待後續司法訴訟。
面對本次訴訟結果,王光祿的代理人、律師許正次表示深感遺憾,尤其王光祿案最大的救援點即是「自製獵槍是否違憲」,既然大法官認定自製獵槍以外的槍枝都無法除罪化,那麼王光祿持有土造長槍、違反《槍砲條例》的部分,恐難以救援。至於《野保法》的部分,由於王光祿狩獵屬非營利使用,因此相關刑期可望救援成功。
許正次認為,大法官提出生態系兼顧等理由,卻不瞭解原民獵人實際的狩獵情況。「我們一直強調,給你權利卻綁住你的手腳,就不是完整的權利。」他進一步指出,既然大法官肯認原民狩獵文化權,那麼在狩獵工具上就應近一步釐清或開放,否則形同讓原民獵人綁手綁腳。
泰雅爾族民族議會秘書長、牧師Omi Wilang(歐蜜‧偉浪)表示,政府並不理解原民文化、相關禁忌,以及對於野生動物保育的想法等。他強調,原民祖先設置相當良好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原民也有自己的傳統禁忌,實際上獵人不可能讓森林物種滅絕。原住民青年陣線成員、阿美族的Akoy(簡年佑)也沉痛表示:「我們不是拿著槍就上山亂打亂殺。」他提到,原民狩獵與生態保育之間並不衝突,然而大法官卻在本次釋憲中放棄向社會大眾解釋這個原則,並有可能透過扭曲的法律造成文化傳承斷裂。
面對釋憲結果,記者會現場也電話連線當事人潘志強與王光祿。他們表示,狩獵是原住民多元文化的一環,使用安全的制式獵槍才能避免危險,他們邀請大法官有機會一同上山,真正瞭解山裡的狀況。「今天不會是一個終點,我們要往其他方向去走,包含國會遊說等很多討論。」周宇修表示,未來相關團體將會持續努力爭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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