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工鬥
工鬥團體對勞動部稱疫情期間可開放工時限制發言之回應
訴求要點:
一、「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加班不能濫用,勞動部應嚴格稽查
二、 不能資方賺飽、勞工累倒,超時加班要有合理補償
三、 防疫不能無限上綱,開後門要有落日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第40條,可謂霸王條款,只要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即可讓勞工每日工時可超過12小時、停止休假來加班,總加班時數更不併入每月46小時的限制。這對勞工身心健康有極嚴重的傷害,因此必須要有嚴格的實施要件,以避免雇主濫用,但勞動部在疫情期間竟毫無配套地大開後門,工鬥團體必須嚴厲指責和質疑勞動部。
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全臺灣都升為第三級警戒期間、各級院校皆停課,勞動部5月19日先發佈函釋稱,民生所需相關的製造業和物流業,即可適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特殊加班規定。現在更不只特定產業,勞動部進而稱,只要因勞工隔離、檢疫或請防疫照顧假,導致人力短缺,就適用霸王條款的特殊加班規定,這種大規模開後門的作法,無異於讓資方賺飽、勞工累倒。
工鬥團體在此提出三點嚴正的質疑和訴求:
一、特殊加班不能濫用,勞動部應嚴格稽查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嚴格定義,必須是雇主事前無法預防的情況,才可適用。許多事業單位為節省成本,平時就將人力壓縮到最低,勞工請特休或事病假都可能被刁難,甚至需找人代班。
這種平時就壓縮人力的事業單位,遇到勞工隔離、檢疫或請防疫照顧假,導致的人力短缺,根本不能算是事前無法預防,應排除適用特殊加班規定,勞動部應嚴格稽查。
二、 不能資方賺飽、勞工累倒,超時加班要有合理補償
勞工工作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對勞工身心健康和生活規劃有更嚴重的傷害,所以應給付更高的加班費,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要乘以1.33倍工資,加班在2小時到4小時以內者要乘以1.66倍工資,但加班4小時以上,對勞工的傷害更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只有模糊一句「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完全沒有明確規範,結果很可能是資方賺飽、勞工累倒,超時加班、血汗過勞竟沒有更多、更合理的補償,勞動部應有明確規範和配套。
三、 防疫不能無限上綱,開後門要有落日條款
本土確診案例已連八日破百,第三級警戒有可能持續更久,甚至可能成為常態,勞工都願意團結防疫,互相支持走過難關,但勞動部不能持續開後門,不能無止盡地讓資方以「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為由,讓勞工超時加班和停休,必須要有落日條款,明訂期限或要件,以免勞工沒有因為病毒倒下,卻先為過勞倒下。
疫情期間是「勞權休眠期」,勞動部逕用函釋,毫無配套地大開後門,更明訂工會會議和許多尋求法律救濟的管道都暫停,傷害勞工的同時斬斷勞工的退路。
工鬥團體要嚴正指出,人力短缺導致勞動強度提高或工時變長,並不是疫情期間才有的狀況,但勞動部平常就沒有作好監督和把關,在疫情期間爆發的問題,往後仍然會是問題,更可能因為勞動部的無所作為,往後衍生更多勞資爭議,希望勞動部可以深自檢討,就算幫不到勞工,也不要改當資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