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爛時光會客室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15集:同婚合法兩年了 法令保障跟上了嗎?

整理 / 呂陳沅

2019年5月24日,台灣開放同性婚姻登記,成為亞洲同婚之先驅,但這兩年來卻有許多同婚訴訟正在進行。今年3月14號,資深同運人士祈家威爭取跨國婚姻權益,僅獲部分勝訴;另一起跨國婚姻案,一對台灣、澳門伴侶—信奇與阿古,因申請同婚登記遭拒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5月6號宣判原告勝訴。此外,近日也有三對同性伴侶,提出收養聲請。同婚合法已兩年,同婚法令究竟有沒有保障到同志家庭的權益?

同婚法案究竟保障了誰?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表示,同婚法案有許多未竟事宜,除了正在訴訟的案件外,仍有許多待法令修正的問題。例如,同婚專法中並未保障同婚家庭的姻親關係,因此,配偶的親屬對其施暴時,無法依家暴法申請保護令。而在人工生殖法中,異性與同性伴侶間的規範也有差別對待。

2018年台灣通過反同公投,限制「不得修改民法」落實婚姻平權,在釋字748矯正違憲的期限即將屆滿時,行政院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婚專法,作為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的法律。黎璿萍說,以專法形式立法是一種「折衷」的方式,雖然保障同性伴侶締結婚姻,卻折衷掉除了二人婚姻關係以外的任何關係,例如,姻親、收養、繼承、生殖,或是跨國婚姻等,這套專法僅保障伴侶兩人間的關係,一旦提及第三人,比如家庭或是子女,就會發現與保障異性戀的法令有明顯差別。

同婚專法未竟之一—「家暴」 非姻親難以依法保護

同婚專法中並未保障同志配偶與雙方家屬間締結姻親關係,黎璿萍說,有些人可能不明白姻親的關係有什麼重要,但不論是法律或是生活層面,「姻親」存在且必要。例如,在民事訴訟中,若與相關當事人有姻親關係,可拒絕作證;在相關承包採購中,若須利益迴避,姻親也會是必要迴避的對象。家暴法第三條也指出,相關姻親者適用於保護令的範圍。黎璿萍指出,若是同志配偶,遭對方家庭成員騷擾,或是暴力對待,只能以一般刑事訴訟案處理,但刑事訴訟曠日廢時,申請家暴法的保護令,才能對其人身安全才能達到立即有效的保護。

黎璿萍指出,雖然同婚合法,但不代表某些社會既存的觀點會立即改變。她曾服務過相關案例,一對同性伴侶決定養育孩童後,其中一方的長輩認為小孩不該在同志家庭中成長,進而對其伴侶騷擾,搶奪孩子,甚至要脅在職場上公布其性傾向。若是同樣的事情發生在異性戀家庭,就可以家暴法規範,但在同志家庭中卻因為沒有任何姻親關係,伴侶間的家庭問題無法以法律解決,也連帶影響小孩的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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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璿萍說,這套「折衷」的立法思維, 讓雙方家庭在認為不會影響到彼此家族的情況下,只承認這兩人之間的婚姻關係,說服大眾這兩人的關係不會影響任何人或是孩子,但事實上因為只保全婚姻關係,而排除了小孩與雙方家庭許多權益。

同婚專法未竟之二—「收養」 同婚伴侶無法收養無血緣子女

同婚專法第20條指出,同性配偶得以收養對方之「親生子女」,卻無法收養無血緣子女。但民法中規定伴侶可以收養配偶的「子女」,並無強調「親生」,黎璿萍納悶,為何又要對同性與異性戀家庭間做出區隔?

同性伴侶若是想撫養孩童,在現行人工生殖法,或是代理孕母法尚未修法的情況下,收養無血緣關係子女,對同志家庭來說相對實際,通常也是收養孩童的首選辦法。

2012年兒少法修法後,無血緣收養的程序變得複雜,向收出養機構提出收養申請後,經過司法官與社工層層審查,歷經數年,確保孩童在適合的家庭中獲得良好照顧,才能成為孩子的家長。法律上,單身者,不論性傾向,都可以向出養機構提出申請,但成婚後的同志配偶卻不享有無血緣收養的權益。黎璿萍再度納悶,單身可以收養,成婚後卻無法收養小孩?難道是要離婚後才能收養嗎?

同志家庭中,若是一方在婚前已有收養孩童,婚後伴侶也無法獲得孩童親權,形成孩童雖然身處雙親家庭,法律名義上卻屬於單親的狀態。黎璿萍指出,若是孩子在醫療上遇到需要簽屬重大決議,僅有一方伴侶可以位其子女做出決定,嚴重剝奪另一方行使親權的權利。甚至,若擁有親權的配偶逝世,孩子則會受到相關機構重新安置,再次回到尋找家庭的過程,這不僅是剝奪同志家庭的權益,更嚴重影響孩童的生活。

收養權利不應有異、同差異

節目主持人管中祥問,那收養孩童與否對於同志家庭的重要性何在?收不收養並不會影響到兩人婚姻的關係,又為何需要爭取收養孩童的權益?

黎璿萍回應,對許多人來說,同性婚姻是一個新挑戰,大家逐漸接受同志伴侶可以結婚。但對一個國家而言,任何的區別對待我們都需要思考為什麼?我們在憲法上肯定同性伴侶結婚,並非恩惠也絕非施捨,對於其締結婚姻的肯定,來自於對其人格權的肯認,不該因為性傾向而區別對待。所以今天如果異性戀可在婚後享有無血緣收養的權利,那我們就必須思考為何同志家庭沒有同等的權利?

社會上每年約有600多位的孩童等待收養,但每年僅200多位被成功收養,需要收養的孩子很多,應該增加孩子被收養的機會,合法化同志家庭的無血緣收養權,替他們找到適合的家庭。黎璿萍指出,異性戀者通常希望能養育與伴侶有共同血緣的孩子,對於親生血緣的追求通常高於同性戀者。也有社工機構提到,通常異性戀伴侶平均在40歲後,因為不孕等理由,才會選擇收養的途徑,同志伴侶則是在更年輕時就會選擇收養的方式。黎璿萍也說,同志家庭比較不會對孩子隱瞞收養的身世,以孩童最佳利益來看,這對孩子十分的重要,每個孩子都有權利曉得自己的身世。同志家庭若是能合法收養,不僅能減少社會中需要收養的孩童數量,更能增加孩子找到合適家庭的機會。

黎璿萍舉出同志家庭爭取收養權的案例,曾有社工師對同志伴侶說,法律不允許雙方共同撫養孩童,並要求另一方無法擁有親權者在法庭上保證會像親生家長愛護這個孩子,不要在結婚後遞交繼親收養的申請,挑戰律法。但黎璿萍表示,同志家庭之所以提出繼親收養,就是希望能成為孩童合法的家長,給他更多一份的保障,而非挑戰法律權威。

黎璿萍說,法令上對同志的保障甚少,在跟司法體系打交道的時候,他們會擔心同志在社會中遇到困難或是擔憂受到歧視,但為什麼是同志朋友必須為社會歧視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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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專法不足以保障家庭權利

社會上已有許多人在進行同婚相關訴訟,也有諸多團體為修法倡議而奔走。黎璿萍表示,目前正在思考如何將這些同志家庭的故事,分享給社會大眾,做更多訪談,彰顯同志家庭所面臨的困境。

黎璿萍強調,收養過程中,異性戀家庭需要完成什麼流程,同性家庭便照做。針對家庭議題,希望社會上的討論不要再桎梏於「什麼性傾向的家長可以養育孩子?」應該「思考孩子需要什麼樣的家庭空間或是家庭關係?」、「什麼樣的人才能給孩子最完善的照顧?」將議題焦點擺在兒童最佳利益,來和社會深度對話。

關於同婚專法的未竟事宜中,能有仍有許多基本權益,同婚家庭未受到完整保障,這也能了解當初許多人爭取修民法非而立專法的重要性。專法滿足同志締結婚姻,卻仍不足以保障一個家庭和諧的關係。法律合法化同志婚姻,需要讓人們逐漸接受,觀念上慢慢轉換,但重要的是「認識」,讓人民漸漸對同婚或是性別平權有更基礎的認識,也逐漸認知所有人生來平等,不同性傾向者都應享有相等權利,不該受到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