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教工會
高教工會對中原大學聲明的回應
在昨日(6月1日)本會發佈新聞稿揭露中原大學〈累積欠薪16個月只遭開罰,大學根本罰不怕?教育部應依教師欠薪SOP祭出鐵腕,莫縱容惡意違法私校!〉一事後,中原大學並未反省改正,反而對外提出「五點聲明」回應。綜觀其內容,中原大學是以「該師片面自我主張為編制內教師」及「中原大學已提告,尊重法院判決」為回應,宣稱自身一切合法。
本會對中原大學不願主動改正表示遺憾,並為澄清事實及相關法律,提出以下回應聲明,盼各界釐清與共同監督:
一、 中原大學聲稱被其命令自願離職且欠薪16個月的教師,是「片面自我主張為『編制內』教師」,換言之,宣稱其為「編制外」教師而可恣意不續聘。此種說法並非事實。實際上,該師自中原大學聘任起,皆明確屬「編制內教師」,受教師法及教育人員相關法令保障,此一判斷的事實理由包括:
(1) 中原大學自聘任該教師起,至命令該教師「自願離職」之期間,皆向教育部提報該教師為「編制內教師」,此有教育部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之資料可證,亦已受教育部證實。
(2) 中原大學持續為該師加入公保與私校退撫儲金,而非勞保與勞工退休金;而依我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僅有「編制內教師」可加入公保及私校退撫儲金,「編制外教師」不得加入。
(3) 中原大學人事主任於2020年7月31日代表中原大學出席於立法院之協調會議,清楚表示該師是「編制內教師」,本會代表當日亦在場得作證。
(4) 主管機關教育部於2020年11月2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090142039A號函實質認定該教師為中原大學之「編制內教師」,才明確要求中原大學若未依《教師法》完成不續聘程序,則應繼續聘任該教師;也因此以保障編制內教師之《教師待遇條例》對中原大學進行裁罰,此認定也已於兩次罰單皆記載於開罰事實及理由。
中原大學的聲明,形同是行為違法遭主管機關裁罰後,臨訟辯稱該教師為「編制外教師」,想佐證命令其離職並未違法,並模糊社會大眾認知。此種前後矛盾的說詞,不但惡意無視主管機關判斷,也不該是一所正派辦學、聲譽良好的私立大學該有的說詞。
二、中原大學對教育部所為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並對於該教師提告,著實令人遺憾。然而,在相關判決確定前,中原大學並不會就享有「法律空窗期」,可繼續欠薪。
中原大學在聲明中宣稱「尊重法院判決」,但實際上卻繼續違法,始終拒絕恢復該教師聘任關係,也繼續違反教師待遇條例欠薪超過16個月。所謂「尊重法院判決」並不是可以無視主管機關裁罰、繼續違法、享有「法律空窗期」的藉口。提出訴願或訴訟並不會對處分就產生「停止執行」的效力,是故中原大學仍應先依照教育部之命令「恢復該師聘任關係」,並依相關法令給付薪資;若日後相關爭訟最後確定判決中原大學勝訴,「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中原大學自可終止與該教師之僱傭關係,這才是真正的「尊重法院判決」。而不是自行視主管機關處分如無物,假借法院爭訟來逃脫遵守主管機關處分的義務,甚至成為逼退教師的工具。此等規範屬行政法與訴訟法上之常識,中原大學校內有法律專業系所,中原大學當可向其諮詢。
也因此,我們再次呼籲教育部,應依「教育部辦理私立大專校院積欠教師薪資作業機制」處理中原大學案,只要未恢復聘任、欠薪未改變,不但應以每10日為期間進行連續開罰,而且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3條啟動「解聘校長」機制,才足以遏止歪風,保障教師工作權益。並應徹底檢討此案為何拖延迄今超過16個月,作為SOP改正的負面教材。
大學教師也是受雇者的一員,穩定的聘任和薪給是其專注教學研究的基礎。我國既然訂有《教師待遇條例》保障教師待遇,自不容許私立學校假借訴願或訴訟來無限期欠薪。否則未來私校惡意欠薪遭罰,一律提起訴願訴訟,並要求政府「尊重法院判決」再發薪;若此種說詞有效,豈不成為「慣老闆」惡意積欠的巧門,讓立法保障形同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