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324四週年潑漆案二審無罪 律師呼籲:侮辱公署除罪化

(圖為2020年9月一審判決記者會)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為抗議2014年在「323佔領政院」暴力清場的警員,有6名陳抗者在4週年(2018年)時前往警政署潑漆,要求政府應「交出323暴警,捍衛言論自由」,隨後遭警方依「侮辱公署」、「毀損罪」移送,去年9月一審雖然「侮辱公署」無罪,但「毀損公物」部分遭判30天拘役,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今(9)天,義務律師團收到高等法院6月3日宣告「撤銷一審有罪判決,6名被告均無罪確定」的判決書,法官指出被告等人對公物潑漆、寫紅字的行為未使物品功能喪失,物品也未因此不堪使用,認定不構成毀損,且其行為是針對「323事件」的責任歸屬,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而非謾罵、汙衊,因此並非刑法所禁止的「侮辱公署行為」。

律師團發布聲明稿,首先肯定高等法院勇於維護人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另外也強調本案在偵查過程中仍發生了「恣意逮捕、違法搜索、限制人身自由、公文書記載不實」等威權體制重大侵害人權,呼籲警方勿再以刑事案件恫嚇人民,阻礙人民集會遊行、表達意見的自由,執法過程也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此外,律師團也呼籲「侮辱公署罪應除罪」,認為此種帶有威權色彩的罪名已備受各界質疑,自詡為民主自由楷模的台灣,應趁機檢討國家體制內部文化的不合時宜,以及未與當代人權接軌的現象,著手廢除「侮辱公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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