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經濟民主連合、台灣撐香港陣線
陸委會於前日(6/20)宣布,因台灣政府人員拒簽「一中承諾書」,拒絕配合中國政府矮化台灣國家主權地位的要求,我國在香港派駐人員被迫撤回台灣。
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撐香港陣線今日(6/22)召開記者會聲明對我國駐外人員堅守國家主權立場的支持,並譴責中國政府一再用「一個中國框架」逼迫台灣接受「一國兩制」。另共有包含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學生聯合會、香港邊城青年等11個團體加入聲明聯署行列。
經民連研究員江旻諺表示,本於台、港兩地公民社會相近的民主價值觀與文化背景,即便經歷1997年主權移交,台、港之間的互動與交流仍有長足進展。當香港人民奮不顧身,追求全面民主普選,更獲得台灣人從民間到政府一致支持,香港本該由香港人民自決命運前途。
江旻諺指出,基於中國在《中英聯合聲明》給予香港自治的承諾,台灣訂立《港澳條例》,授予香港別於中國且享有優惠待遇的特殊地位,也於2011年起透過兩地互設辦事處,增進人民福祉。然而,中共政權卻屢次利用此特殊地位,扭曲台、港關係,刻意設下「一個中國框架」的政治前提,壓迫台灣駐外人員。
顧主權、護人權,勇敢迎戰中共極權
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經民連對中政策組召集人吳介民指出,過去幾年,中共加速吸納香港經濟,在政治上撕裂香港,沒收香港僅有的半民主選舉,正在將香港改造為另一個中國內地城市。尤有甚者,中共在香港設下天羅地網的國安體制,形同戒嚴。在此過程,中國政府撕毀《中英聯合聲明》給予港人高度自治的承諾,把《中英聯合聲明》說成是對中國沒有約束力的歷史文件;中國違反《基本法》規定,背離國際人權規範,進而逕自制定「港版國家安全法」。中國不僅在香港進行全面鎮壓,進行數波大逮捕,近日甚至對黎智英的蘋果報業集團進行「炒家連坐」,指控蘋果管理人員勾結境外勢力,可見其迫害新聞自由與人權之急切。
吳介民提到,同一段期間,港府也刁難台灣駐港機構。兩天前,陸委會宣布,不得已撤回駐港人員。中國政府告訴台灣:除非你簽署「一中承諾書」,否則我不給你人員入港、留港簽證。事情很明白,中共就是要把台灣逼到懸崖邊上。假如台灣駐港人員簽署「一中承諾書」,就是自我矮化國家地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的宗主國,這不但是對台灣主權的侵犯,也是在改變台海現狀,直接衝擊到全球地緣政治平衡。台灣在這點上,絕對無法退讓。台灣再退一步,就是向中共政權投降;再退一步,也是把台灣從全球民主陣營推向極權集團。
吳介民認為,台灣今天面對的嚴重情勢,本質上是中共當局要逼迫台灣撤離駐港人員。我們肯定陸委會保護駐港人員、堅守國家主權的作為,同時也需要提醒政府幾件事,包括人權、假港資、保護台灣國民、修正港澳條例等議題。
檢討港澳條例,從「限縮港資比照外資來台要件」開始
江旻諺強調,香港已喪失原有政治、經濟獨立性,香港政府也淪為中國對台政治打壓的工具。台灣應該儘速檢討台、港關係的法制規範,以因應情勢衝擊。顯然地,中國對台的打壓與滲透,絕不僅止於「一中承諾書」,具中國黨、政、軍背景的國家資本,更可能以香港作為跳板,擴張在台影響力。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九七」香港主權移交前,中共即透過光大集團王光英等紅頂商人,布局對香港金融、證券與產業的控制;「九七」後,中國黨政軍控制之企業紛紛至香港上市,2003年起開始《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而香港、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連結,乃至於中國「十四五」計畫下「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政策的實施,香港與中國大型企業集團間,彼此交互持股,策略聯盟,早已是「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的水乳交融狀態。香港的經濟自主地位大受影響,香港早已成為中國對台灣經濟滲透的關鍵跳板。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今日公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主張限縮港資比照外資的要件,區別「一般香港澳門投資」與「中資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投資」,前者,繼續比照外國人投資規範,後者,比照中資投資規範。考量實務上要認定中資,涉及跨境調查證據的困難,草案賦予投資人更高之舉證責任與誠實義務,明定港資適用外資身分來台的前提要件,必須符合「切結、登記、申報」三要件,否則均應視同中資:
切結:投資人應切結「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投資人不具備直接或間接之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登記:投資人應辦理基本資料登記,並登記實質受益人。
申報:投資人應據實申報其與中國黨政軍及其投資事業之往來情形等。(草案第三十一條)
投資人所為之切結、證明、登記與申報,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應負刑事責任,比照偽造私文書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或投資金額五分之一以下之罰金。(草案第五十之一條)。
為杜絕中資投資人假借香港澳門投資人名義,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不經投審會審查,買入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介入公司經營權;明定香港澳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者,如欲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或其他投資權益等者,應於被投資事業召開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投資目的申報,其要件準用切結、登記與申報之規定。證券投資人未依規定辦理投資目的申報,或其申報事項有不實或違法情形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者,不得行使股東權或其他投資權益;其不實或違法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者,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監察委員得向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行使股東權。但證券投資人單純行使出售投資、分配盈餘、分配剩餘財產、認購新股等財務性投資權利,則無須申報,不受影響。(草案第三十一條之一)
經民連將開始尋求立法委員聯署,於下會期正式向立法院提案。
儘速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
吳介民呼籲,首先,台灣處理對港事務,必須守護主權,也要維護人權。人權是台灣民主的基石,也是台灣作為全球民主陣營一份子,與極權陣營進行生存鬥爭、制度競爭的利器。因此,台灣對香港遭政治迫害的流亡人士的守護工作,必須堅決地堅持下去。去年,陸委會在港澳處設立交流辦公室,給予香港來台人士人道援助,這項工作務必持續完善。我們也要呼籲立法院盡速通過《港澳條例》增訂第六十條之一「香港人權及民主條款」。
第二,中國在香港實行「一國一制」,損害香港自由民主,美國因此不再給予香港特殊關稅地位。美國與其他民主國家也陸續將香港人權狀況列入密切觀察名單。在此情勢下,台灣也應該全面盤點台港之間的經濟關係,是否應繼續給予港澳來台投資比照外國人之寬鬆投資待遇。換言之,台灣必須如實面對一個質疑:港資和中資,有和差異?我們要嚴防「假港資,真中資」奪取國家重要產業的經營權。
呼籲政府接洽各國駐港領事館提供留港台灣公民必要之協助
吳介民強調,政府必須提早規劃,妥善準備,保護台灣之在港公民。中國政府實施「港版國安法」,目的之一在排除境外民主理念向中國內地傳播。除了「國安法」,最近又制定「反外國制裁法」,連同中國已經制定的各種國安法令,都足以將台灣公民入罪。政府必須慎防中共將台灣公民「內國法化」,先做好防衛機制。
經民連主權國防外交組召集人宋承恩分析未來可能出現的三種情境,一是臺灣駐港辦公室原有的業務可能會出現空缺,包括協助台港交流、經貿發展、領事館業務、商務幫助等。若臺灣政府請求友邦提供必要協助,確實在國際上行之有年的。他指出,無論是外交關係公約,或領事關係公約都有提到,當一個國家在某一個國家無法開館時,可以和他國合作開館,或者委託駐在當地的其它國家使館行使職務。他舉出國際案例,1979年美國在伊朗的大使館遭侵入時,有些外交官被捕,其他友邦就提供協助。
第二,若台灣公民遭香港或中國法律追溯,是否可以得到保護?他認為,這點則相對困難。即使是台灣駐港辦公室,我們也只能提供行政或商務協助,當台灣人在香港受到追訴,一般刑事案件按照一般法律處理,政治性案件則不易區分。如果港府若利用港版國安法認定「境外勢力」,要求台灣公民提供資訊,我們首要的原則是要避免臺灣國民被中國法律「內國法化」,審慎注意港府追訴台灣公民的理由是否將其當成中國公民,或者適用香港的刑事程序,其後才是對我國公民的保護。
第三,各國駐港領館是否提供庇護更為困難。宋承恩解釋,如果是在台港人有政治上緊急危難理由,台灣政府會給予必要協助,包括移轉到第三國家,例如臺灣作為中介站,可以讓政治受害者移轉到美國進行庇護。但比較具爭議則是,各國在港的領事館是否能接受庇護?他以美國為例子,有先天性兩難,因為領事館是中國及香港政府同意下所設立,必須遵守當地法律,因此依人權理由提供政治庇護,在國際上存在爭議。中國天安門事件後,有倡議者去美國駐北京大使館要求庇護,美國雖給予政治庇護,但協調了一年多受庇護者才成功離境;陳光誠同樣向美國大使館尋求庇護,也是一例。去年(2020)十月有四位香港異議青年,包括鍾翰林,試圖向美國駐香港領事館尋求庇護,卻失敗,也因此被捕。
宋承恩表示,當前臺灣可能遭遇的情形是,當我們撤館後,臺灣公民在香港受到追訴,能否委請美國總領事館尋求庇護?雖然暫且沒有答案,但仍要請臺灣政府做整體考慮,及早規劃,試圖與其它國家達成協議:如果臺灣公民受到政治迫害,能不能協助其較早回到臺灣,不至於在當地被捕?就算真的被捕,有什麼渠道提供法律協助?這是臺灣需要更嚴肅思考且面對的困境,並應該尋求國際盟友的力量,以及人權團體、公民團體的協助來成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