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離岸風電電協金監管辦法草案修正倡議線上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促進離岸風電電協金運用監管 應擴大公民參與 強化資訊公開
經濟部能源局在今年4月29日預告的「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之1、第9條及第7條附表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出了離岸風電電協金的分配方式。本次預告的第六條之一,在申請程序、使用目的及資訊公開方面,較原先草案新增一項規範,要求各年度的電協金運用規劃,漁會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後辦理審查。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主任鍾瀚樞說明,民間團體與長期關心離岸風力、漁民社群之學者支持草案中增加審查程序,惟目前草案中並未具體規範審查程序,說明該審查將如何辦理。為此,民間特別連署提出草案修正建議,並於07月08日召開這場記者會,線上記者會說明草案建議四大訴求:
1.「設置專家委員會審查電協金運用」:透過委員會審查,並開放公民參與表達意見。
2.「漁民實際參與電協金運用規劃」:審查前舉行公開說明會,讓漁民參與表達意見。
3.「電協金運用資訊公開」:電協金運用規劃應於審查前以及審查後公告周知。
4. 「電協金用途應明確用於漁業及海洋事務」:應明確化、特定化電協金之用途,避免電協金使用於無關之事務上。考量離岸風力發電對漁民生計與漁業經濟之衝擊,並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較大,離岸風電電協金之使用應致力於減輕上述影響並且推動調適計畫。
負責收集團體及學者意見的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專職律師黃馨雯強調,本次經濟部的電協金修正草案要求漁會應將半數以上的電協金作為補助漁民生計,辦理沿岸及魚礁漁業資源復育,或推動漁村經濟發展,且該電協金規劃應送地方政府審查。此立法精神值得肯定;然而電協金的制度目的在於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其立法理由更強調電協金的設置,是為「鼓勵能源發展」及「避免相關爭議」,電協金的運用尤其應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妥善運用,才能更有效解決因為發展能源,所造成的環境、社會等爭議問題,是以提出上述四大倡議。
電協金的「計算、收支和應用」要盡可能公開透明
立法委員洪申翰表示,國家投入大量資源於再生能源發展,並非只是要產生更多的綠電,更有國土修復、城鄉平衡與應對氣候變遷的期待。電協金帶來有形、可計量的財富,是巨大的資源。如能用於正向用途,將有助於永續發展;反之,若為各種壟斷勢力所用,則會讓畸形的結構更加扭曲。私相授受看似打通某個關卡,實則不利長期發展。
現有草案在利害關係方參與方面有所不足,雖然沒有一個統一適用各地的公式,電協金的「計算、收支和應用」要盡可能公開透明,讓發電方撥付金額有所法源理據,並且實際增進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各階段的運用分配也可受公評和監督。電協金以「協助電力系統與社區和諧發展」為目的,牽涉未來多元電力開發進展,且涉及多元利害關係人。整體機制應強化「公民多元參與」和「資訊公開」方能奠定更穩固的基礎。中央主管機關授權地方政府辦理電協金相關審查分配,法規機制的訂定,應以「有效運作」、「有效管理」,並能達成上述原則為目標。
電協金的運用必須接受公眾監督,妥適分配到需要的領域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顧問郭佳雯表示,我國自詡為海洋國家,卻一直到108年,才有一部海洋基本法,作為我國海洋治理的整體方針,且長年缺乏對海洋及生態的研究,以至於當我們面對海洋保育與開發時,無法做出有效的判斷和決策。近年,離岸風電、燃氣接收站或填海造陸等海事工程不斷進行,面對海洋,我們還有許多非常重要的基礎任務必須完成。例如對海洋基本環境調查、海洋生態研究、海洋保護區的劃設、海洋污染治理、特別是突發性的海洋污染緊急應變。只有確保海洋環境永續,我們才能世代享有海洋資源。
在這些各式各樣的課題上,政府都必須挹注足夠的經費預算執行,過去政府已經有設立「海洋野生動物捐助專戶」、或透過公益信託取得資金。海洋基本法第14條第3項更明文,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以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強調,離岸風電開發,不僅是國家能源轉型政策,更重要的是,它牽動我國海洋空間的整體治理,電協金的運用必須有更高的目標及任務。同時,電協金的運用也必須接受公眾監督,妥適分配到需要的領域,這非常倚賴充分的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程序,因此由衷希望電協金能真正挹注在整體海域治理、成為推動我國永續海洋的重要助力。
惟相對於漁會,漁民是受風場開發影響最深的一群人,讓漁民擁有公開管道表述自身需求,是一大挑戰。
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副教授黃偉茹指出,考量風力發電岸系統之特殊性與對於我國漁業發展及所在地區的影響,將所在地漁會納入補助之電協金分配中,似為十分合理的考量,惟相對於漁會,漁民才是受風場開發影響最深的一群人。
依據現行漁會法規定,區漁會如果因為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因此大部分的區漁會策劃業務與財務主要仰賴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決議而行,而漁會法亦未規定,若以現行由代表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的情形下,要如何保障一般漁會會員參與決策的一定程序與途徑,如何確保決策資訊透明,讓漁民擁有公開管道表述自身需求,成為一大挑戰。為避免後續爭議,在辦法中明文規定漁民參與機制和資訊公開透明實有其必要性,也因此才針對上述問題,對經濟部目前所提的管理辦法草案提出相關建議。
電協金的運用在民眾參與下,才可能更多元、公開、公正,且顧及生態保育與永續。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彰化縣離岸風電開發量占全國面積至少八成以上,且全縣境內風場佔地面積是比全縣的陸地面積1,074平方公里還要更大很多,未來離岸風電開發也隨著商轉將帶來可觀的電力開發促協金。若按能源局網站指出2025年預計離岸風電會發118億度電,促協金為每度電提撥0.018元計算約可達2.124億元,這些錢是否用的合理、恰當,有沒有符合民眾預期的目標等等,中央政府都應該廣納民意、資訊公開,而不是簡單的寫計畫,拿錢核銷經費。
根據彰化縣政府106年底彰化縣漁會登記漁民人數就達25,328人,並非少數,同樣彰化有廣大潮間帶,同時水域深度很淺,在滿潮時海水會從南北匯集彰化外海,這勢必帶來豐沛的食物,造就彰化海域成為重要且敏感的海洋生態環境區域,其中台灣白海豚南北迴遊必經之路,也是東亞澳洲候鳥遷徙線上的中繼站…等等,風力發電的開發產生的影響不容忽視,電協金的運用更必須在民眾參與下,才可能更多元、公開、公正,且顧及生態保育與永續。
離岸風機發展帶來的經費,為從自然資源支取的珍貴公共財,應建立透明、完善的制度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秘書長陳郁屏則指出,從電協金的法源,可以看出它既是為了讓電業的開發能獲得在地支持,也是為了平衡所引發的負面衝擊。這兩種概念在各國離岸風機的公益金制度都很普遍,但綜觀國際經驗,兩種概念對應的受惠對象有所不同,值得我們借鏡。
以公益金爭取在地支持、降低反對,是展現電業商作為新鄰居向在地人尊重示好的態度。主要受惠對象通常是鄰近居民,也經常擴及更大的地理區域,共同的關鍵是特別照顧小型的在地公益組織,強調受惠組織的多元性,鼓勵更多人參與促進環境永續、社區共好的計畫。我認為這會是地方政府與公所管理補助型電協金、及專案型電協金可以參採的方向。
以公益金補償開發所造成的負面衝擊,則需要明確定義哪些人的生活權益因此受損、如何受損,以及受損程度如何判定。為能公平、合宜的幫助最需要的人,需要與受影響的社區及個人進行多方溝通諮詢,發展目標性的補助或輔導計畫,以確保公益金確實達到衝擊減輕與補償的效果。我認為這是漁會管理補助型電協金可以參採的方向。陳郁屏秘書長最後再次強調,我們的離岸風機發展,將會為地方挹注可觀的經費,這是從國家自然資源支取的珍貴公共財。因此請大家支持電協金修改草案,建立透明、完善的制度,為在地確保安居樂業的永續環境。
記者會的最後,所有與會者共同呼籲經濟部能源局應該妥善修正電協金草案的未竟之處,正面回應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提出的四大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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