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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警濫權盤查案開庭 詹慧玲呼籲大眾持續關注、改革警方執法手段

藝術家詹慧玲(左)、律師陳孟秀(右)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藝術家詹慧玲4月底時在桃園中壢車站附近街上遇到一名葉姓員警濫權盤查,詹慧玲因拒絕回應該員警私人問題及去向遭限制行動自由,甚至被該員警搶奪手機、遭「大外割」暴力壓制,隨後被以「妨害公務」罪名上銬帶至派出所並移送地檢署,最後被地檢署以「要查證」後釋放,限制自由長達9小時。

詹慧玲事後向該葉姓員警提告「妨害自由」。7月28日下午兩點桃園地檢署針對本案「妨害自由」跟「妨害公務」併案召開第一次偵查庭。開庭後詹慧玲與律師向外界說明,期望司法可以對於「警方不法盤查」給予正義判決,也呼籲大家勇敢要求警方說出盤查依據,改革警方執法手段。

拒絕不法盤查 遭遇暴力對待 詹慧玲追究到底

詹慧玲庭後看到媒體採訪與支持者現身,才剛開口就忍不住哽咽。她說因為偵查庭兩小時詢問過程中,她又再次經歷當天詳細的過程,讓她心中滿激動,「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忍不下這口氣」。

詹慧玲表示,本案備受社會矚目後,她仍沒有收到來自警方或警政署的道歉,而向葉姓員警提告是希望藉由司法審判,可讓違法的、判斷錯誤的或能力不足的警察能受到應有的裁決,讓所有曾經跟她一樣遭遇過不公平盤查待遇的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對待。

律師陳孟秀表示,警方濫權盤查民眾事件備受社會關注,本案針對葉姓員警提起告訴,很感謝桃園地檢署在疫情稍微趨緩後迅速開庭,當事人認為要先藉由司法訴訟確認已發生的事實,目前還沒提起國賠等訴訟。

陳孟秀說,她自己也在很多現場看到民眾遇到臨檢或其他狀況,動輒被警方用「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甚至被起訴等,但是檢視過程中卻看不出來民眾有任何妨害公務的行為,因此得知詹慧玲只是獨自一人走在街上就被警方濫權盤查,她感到很激動,並協助本案訴訟。

「勇敢的對警方濫權盤查提出拒絕是很不容易的。」陳提到,一般人遭遇盤查時,要對警察說出「因為你沒有說出法律依據,所以你不可以知道我的姓名」是很困難的,但是詹慧玲很堅持,當下即不停詢問葉姓員警的執法依據,但是警方說不出來。她認為詹堅持住的勇氣,對抗警方不合法行為是非常重要的。

詹慧玲則說,希望藉由司法審判的過程,讓大眾了解濫權盤查是否反映出在體制內,年輕員警是否被錯誤的教育,因而使用過當方式執法?如果這是警察教育的問題,也期望主管機關藉由審判過程提出反省與省思。

改革警方執法手段 促進警民互信合作

大法官已在2001年底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當時認為警察臨檢手段法規有欠完備,之後2003年增訂「警察職權行使法」,更為明確規範「臨檢」的相關事項。

《釋字第535號解釋》中說明,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但是臨檢也會侵害人權,應有法源依據。因此仍須符合以下程序:(1)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2)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3)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4)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陳孟秀也說,需要「要求警方出示法律依據的盤查」的力量滋長,並希望本次提告讓員警面對不法行為,不該讓少數不法行為影響了其他很多優秀的警察,這也有助於提升警察形象。

詹呼籲大家持續關注本案,雖不知道結果會是如何,但是若自己不發聲、屈從,又或者大部分民眾仍縱容部分員警濫權盤查,改革警方執法手段不會有所進步。她呼籲警方及社會要能落實《釋字第535號解釋》內涵,期待正義到來,更能促進警民互相相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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