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全台各地迫遷案數不清,諷刺五都市首長是「一級拆除士」,反遷居民帶著家當砸向縣市長洩恨。
文/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
各位朋友,我國土地徵收嚴重侵害國人財產權、生存權及基本人權,長期以來,引發社會激烈抗爭與龐大爭議,而社會各界要求修法的聲音也從未間斷,但是,很遺憾地,政府卻甚少積極回應,依舊是漠視這個問題。然而,我們要求修法的呼聲卻絕不應有片刻的停歇,因為眾多被徵收人正在不斷地哀嚎及求救中。
由於《土地徵收條例》條文的不明確及政府刻意的錯誤詮釋,致使我國有了極度扭曲的土地徵收制度,這應該要儘快的予以修正。我個人以為《土地徵收條例》的問題,其核心關鍵應該是在於「土地徵收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二章,尤其是非常重要的第10條及第11條)。
我認為需用土地人在研擬事業計畫時,其實也就同時是在擬定土地徵收計畫,這二者是不可分的,絕不應該予以切割;這也就是說,事業計畫同時也就是徵收計畫,它們是一體的兩面。因此,需用土地人在提出事業計畫之時,也就必須同時提出土地徵收計畫書,並報經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核准。我建議的條文修正草案如下:
1.第10條增加第5項
需用土地人於擬定事業計畫之同時,也應擬具土地徵收計畫書,並報經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核准。
2.第11條第1項修正為: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已核准土地徵收計畫書申請徵收。
以上修正草案非常簡單,所增加的文字並不多,卻是非常地重要,謹供大家參考。我也很希望地政界、都市計畫界、法律界等的朋友們不吝惠賜寶貴意見,讓我們一起努力來修正現行偏頗的土地徵收制度,讓它符合民主自由國家所要求的財產權及基本人權保障標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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