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鍾明倫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關於修改憲法最受矚目、最具共識的內容,就是關於將現行投票權的規定由20歲降為18歲。由於我國的刑法早已將完全行為能力降為18歲,可以想見的是在經過憲改之後,包括民法與相關法規,都會將18歲訂為一個公權與私權都完全行為能力的一致性情況。
我國投票年齡多年來持續都是20歲,主要有兩個:第一、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明訂: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而由於我國修憲門檻甚高,過去十多年縱使有政黨或立委及民間團體,基於保障年輕世代積極公民權益以及世代正義,曾提出要修正投票年齡下降至18歲,然行政部門卻不為所動,此更實際影響到青少年族群於國家社會資源分配受到排擠,集會結社、公民投票權利的行使受到限縮。
第二、年齡歧視:在民主社會中最直接的公民權利便是投票權的行使以及集會結社的自由,其中年齡是一個關鍵因素,因它象徵著該社會對於年齡所代表相對應的理性判斷能力以及權利。
不過正因年齡成熟度的判定是由成人所定義,因此也容易造成「年齡歧視」,進而衍生出「世代正義」問題。以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過去曾經針對「18歲投票權」所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民眾普遍認為當代的青少年(18歲)並沒有能力擁有投票權以及集會結社權,顯示台灣社會對於青少年的政治及社會參與能力普遍持有不信任的態度,成為降低投票年齡最直接的阻力。
事實上台灣的18歲到20歲的青年真的沒有理性思辨的能力嗎?根據最新一期英國政治學會(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的期刊《政治研究評論》(Political Studies Review)刊登由本人進行一項關於台灣青年理性思考能力的研究論文「Toward a Rational Civil Society: Deliberative Thinking, Civic Participation, and Self-Efficacy among Taiwanese Young Adults」(中譯:走向理性的公民社會:臺灣年輕人的審議思考、公民參與和自我效能感)指出, 台灣18歲到22歲台灣民主化世代,已具有審議式民主的思考精神,同時也是台灣民主社會成熟穩定發展的基石。
研究團隊也發現,參加社會運動的大學生相當理性,與刻板印象不同,而有助於公民社會的建構,這群出生即享有台灣民主化的大學生世代,在政治參與的過程中,不僅熟練運用網路與資訊素養,建立社會資本,同時也透過網路社群,進行具有審議式思考的討論,並將這些討論轉化成具體政治行動,創造自我的政治效能感。換句話說,台灣的青年在參與社會運動時不僅相當理性,同時這也有助有助公民社會建構。
表面上看,18歲到20歲的台灣青少年,一直以來處於必需負擔公民責任卻無公民權利的不平等地位,他/她們要承擔大部分成年人應盡的繳稅、服兵役、負刑事責任等義務時,卻未被視為具有公民地位,導致在公共政策上往往沒有發聲及合法參與的管道,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不合理現象。
此外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依循《勞基法》的準則,年滿16歲的成年勞工,都有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而《民法》第980及981條規定,年滿18歲的男性、年滿16歲的女性,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可以結婚。但是《人民團體法》第八條卻規定,需年滿20歲才能發起組織人民團體,形成18歲可以組織家庭,卻不能組織人民團體的荒謬現象。
目前未滿20歲的青少年無法籌組人民團體,也無法發起集會遊行,也就無法公平的享有國家給予人民團體的合理補助,往往只能仰賴學校微薄的社團經費補助,很多時候要自行募款,但因不是合法成立的人民團體,也不能申請公益勸募字號,故被廠商欺騙或在街頭違法進行募款的問題時有所聞。
因此,如何使年滿18歲的青年的享有完整的政治權利,便成為此次憲改的關鍵議題。因此降低投票年齡到18歲,除了避免青年人成為巨嬰外,同時也避免青年必須倚賴成人給予支持及代言,也剝奪其公平享有社會資源分配的權益。如果年滿18歲的青年已經可以成熟理性思考,同時又能熟練地表達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賦予他們完整的政治權力誰曰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