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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美麗華工會罷工逾百日 體育署金援資方、勞動部遲不表態

文/美麗華工會

一、本會理事張鴻銘發言:

美麗華工會自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宣布企業分割,違法解雇理事長黃文正及會員、拒絕承認工會,為了捍衛工作權,反制資方的強烈打壓,被迫展開罷工行動。然而罷工已經100天,我們感受到的,更是政府單位在助長資方氣焰!勞動部裁決會的拖延,讓資方在分割違法解雇後,繼續肆無忌憚地解僱罷工會員!新北勞工局的軟弱,竟讓罷工期間的協商,資方可以跳票毀約,最後甚至放鳥爽約!更可惡的是教育部體育署,在工會從罷工開始呼籲停止補助,到疫情開始工會要求嚴審紓困,在工會已經撐過疫情勞權休眠期後,竟然在7/27違法核准高達340萬元的紓困給美麗華開發母公司公司,叫我們這些正在受苦受害、被違法轉任子公司的勞工情何以堪?

8/18(三)工會再度到新北市政府召開記者會,經發局竟然表示不知道有此狀況!美麗華公司已明顯違背企業分割原則,作為分割案的主管機關,仍不駁回美麗華公司的分割申請,簡直就是官員瀆職。美麗華工會爭的只是違法解雇要復職、簽團協承認工會、保障勞工工作權,原來在台灣是這麼困難的一件事!企業併購法漏洞所衍生一系列侵害勞工權益的問題,立法院應該立刻修正,不要再有下一個像美麗華工會一樣的受害者!工會所受到的打壓、資方不誠信協商的行徑,簡直讓新勞動三法上路10週年淪為一場笑話!美麗華工會爭的不僅是自己的權益,更是捍衛台灣工會的生存空間還有勞工的基本尊嚴!

二、本會顧問葉瑾瑜發言:

【政府放任、資方放鳥】罷工期間,美麗華資方繼續不誠信協商,致使爭議未決

美麗華工會罷工至今101天,共在新北市政府協商10次,第11次即是原定8/16(一)下午兩點,資方後來卻爽約的協商會議,其中已有6次皆有勞資政三方簽署的會議紀錄。

7/15(四)會議紀錄明載:勞資雙方同意依團體協約法規進行後續協商;7/20(二)針對團協有關工作權保障部分的文字確認;8/5(四)更有罷工解雇成員取消曠職三日復職、黃文正理事長及企併不留用會員重新留用方案、雙方撤告方式等共識內容;8/9(一)再次核對團體協約文字共識;以及8/12(四)更完整的共識版本,其中包含確認雙方不爭執團協代表資格的會議紀錄。這些紀錄中,根本沒有後來資方提出要求「工會道歉」、「不得協助工會成員抗爭」、「限制工會言論自由」等文字。

但是究竟為什麼爭議還是無法落幕呢?在此工會必須強調,勞動部皆有派員參加上述協商會議。如果已有高度共識的協商紀錄,資方竟然可以在最後簽約階段全盤推翻,甚至爽約放鳥協商會議,是否構成「不誠信協商」?勞動部去年10月才出版《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為何勞動部所參與的協商會議,沒有人出來告訴美麗華公司,103年勞裁52號案裁決要旨內容為何?面對美麗華公司無理的要求,為什麼勞動部沒有出面表明已構成支配介入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美麗華資方明顯是打壓工會,踐踏工會法、團協法,勞動部為什麼仍無所作為?

配合資方一再拖延,藉口疫情延宕會議的還有勞動部勞裁會。自美麗華分割爭議以來,工會早在4/12(一)就送出110勞裁12號案的申請,因疫情延後到6/2(三)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因為資方說疫情停業拿不到資料,所以7/21(三)才召開第二次調查會;下一次又是一個月後,也就是8/24(三)!更甚,美麗華資方是近年這麼多場罷工,唯一敢以曠職三日為由,解僱罷工成員的資方!

自工會5/17送件110年勞裁22號案,7/1開第一次調查會,7/21開第二次,下一次又是一個月後,也就是8/25(四)!如此放任資方打壓工會,也難怪資方視勞動部、勞動三法為無物,繼續在罷工期間的協商毀約跳票,最後甚至敢在8/16的協商會直接放鳥官方及工會!

美麗華工會希望勞裁會對於美麗華案的裁決,耗費這麼多時間的調查,真的能給勞工一個公平正義的裁定,讓美麗華工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不要讓財團、資方、有錢人覺得「只要我討厭,花錢消滅工會有什麼不可以」!

【政府消極、資方囂張】紓困加持,美麗華資方分割,只為瓦解工會、解僱勞工

從疫情爆發到政府提出紓困政策,美麗華工會早就不斷呼籲「違法解雇不補助」,我們也曾到立法院、行政院召開記者會,甚至7/6(二)直接到體育署說明美麗華球場爭議的狀況、遞交陳情書!美麗華開發公司的分割案,根本不符合體育署紓困要件的內容!自5/8(六)分割後,美麗華公司自己的裁決會書狀上都寫著:員工人數22人,其餘轉任子公司。體育署為何可以在7/27(二),核准美麗華公司以88人申請的補助,核准資方340萬的營運資金補貼?在工會談判的關鍵時刻,明目張膽的違法提供這樣一再打壓勞工的企業更多資源!

請問體育署的申請須知有沒有「離職人數限制」?有沒有「不得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有沒有「不得異動投保單位」?有沒有要求提供「4到7月底全職員工勞保投保名冊」?體育署確定美麗華開發公司提供的資料完備?還是在睜眼說瞎話?到底是美麗華資方在裁決會提供不實資料,還是在體育署紓困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應依法辦理?今天如果沒有工會出面,人民的納稅錢就會這樣違法落入資方口袋,讓他可以繼續打壓勞工嗎?政府單位消極勾稽,難道不是助長美麗華資方囂張氣焰的原因嗎?請體育署說清楚!

今天不僅是收回補助與否的問題,連詐領國旅補助都有刑法339條詐欺罪的問題,體育屬紓困申請的文件,都有要求運動事業單位簽具切結書,並載明「倘有虛偽,除願無條件立即歸還不當領取之補助款項外,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刑法公訴罪也應該包含在這個法律責任中。

美麗華公司面對自己的分割案,可以在解僱勞工的時候主張「即便同一雇主,公司仍具不同法人格」,堅持執行企業分割,解僱勞工;但是在申請紓困時,又將子公司員工人數一併列入申請,好像沒有分割一樣。工會想問勞裁會:公司如此行徑,難道不是針對工會成員違法解雇?難道不是惡意瓦解工會?

工會也要嚴正呼籲新北市經發局,美麗華分割案已經不只是「勞資糾紛」的問題,公司本身都沒有遵守分割後企業獨立經營的原則。如果主管機關繼續消極應對,不敢駁回分割案,那麼企業併購法真的是天下無敵,企業經營的彈性根本無限上綱到一個荒唐的地步,這個法對於公司營運完全沒有規範,卻提供資方在解僱勞工時,最好規避勞基法對工作權保障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