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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蝦皮無照經營儲值業務 經民連向地檢署告發

文/經濟民主連合

蝦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無法釐清與中國騰訊之關係,未能於期限內通過投審會增資審查,8月14日起遭金管會廢止電子支付機構許可。蝦皮本應接洽有合法執照的業者接手金流服務,但卻由同樣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繼續違法營業,並且提供具「儲值」性質之「蝦皮錢包」服務,已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1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今日經濟民主連合及委任律師等人,至台北地檢署提出告發,並同步向金管會提出檢舉。

「蝦皮錢包」可多用途支付使用,就是違法經營儲值業務

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表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文是沒有過渡期的,只要是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業者違法收受儲值款項,無論儲值規模金額大小,無論經營期間長短,均已構成刑事責任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收受儲值款項」的定義是「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同法對於「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定義則是「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

陳緒承分析,「蝦皮錢包」提供存放賣方銷售收入或買方退款金額之款項,並具有記錄支付款項移轉的功能,是典型的電子支付帳戶;而且,使用者除了將蝦皮錢包款項提領至自己的銀行帳戶外,又能以蝦皮錢包裡的存款在蝦皮電商平台上購物,就是法律上所謂「多用途支付使用」,兩者合併來看就是「收受儲值款項」。

陳緒承指出,蝦皮沒有電子支付執照卻經營儲值業務,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今日代理經濟民主連合依法告發,告發對象為蝦皮支付公司、樂購蝦皮公司,兩家公司的董事長胡育嘉及董監事。

鐵證如山不容狡辯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表示,對賣方而言蝦皮錢包能儲存銷售收入,對買方來說則在訂單取消與退款成功時,款項會進入蝦皮錢包內。江旻諺指出,根據蝦皮網頁對蝦皮錢包的使用說明,使用者每周有一次機會能免費主動自蝦皮錢包提款至銀行,提領超過一次以上需付手續費;如未提款蝦皮每兩週將執行「自動提款」,每次提款約需3至5個工作天。

江旻諺分析,蝦皮未將代收代付款項直接進入消費者銀行帳戶,而是存入蝦皮錢包虛擬帳戶,還提供可於蝦皮電商平台消費的功能。江旻諺分析,如果使用者未主動提領,每兩週的「自動提款」加上最多5個工作天的提款時間,金流儲值於蝦皮錢包的時間就有21日,即便選擇立即將錢包款項提領至銀行帳戶,也需最短3個工作天,而這3到21天期間,蝦皮錢包的儲值款項均可用於「多用途支付」之購物使用,不具有電子支付執照的蝦皮,卻明目張膽從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中的儲值業務,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江旻諺補充,明眼人都看得出來蝦皮錢包具有「儲值」性質,蝦皮卻在官網否認其具有儲值功能。網路社群平台上大量討論貼文,例如PTT上作者tommychiu於2020年發布標題為「有辦法從帳戶儲值到蝦皮錢包嗎?」之貼文,該貼文留言即介紹「(買方)用銀行轉帳購買其他物品後取消,那錢就會回到你的蝦皮錢包了」。江旻諺批評,蝦皮在官網上註記「蝦皮錢包目前尚未有儲值功能」簡直就是作賊心虛,「此地無銀三百兩」。

蝦皮拿蝦皮錢包儲值的錢,經營蝦拼晚點付高利貸,將衍生重大金融風險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蝦皮去年底開始推行「蝦拼晚點付」服務,以消費者過往的交易紀錄為基礎審核提供延遲付款,買家最多可擁有三萬元的延遲付款額度。許冠澤說明,「蝦拼晚點付」的使用者在延遲付款後,必須於出帳日起15天還款,逾期還款日延遲利息費率為0.05%,年化後利息費率為18.25%,具有放款性質。

許冠澤分析,樂購蝦皮在經濟部登記的公司資本額只有五百萬元,蝦皮支付實收資本額也是五百萬元,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登記在我國境內營運資金更只有五十萬元,就算三者合計1050萬元也根本不足以作為「蝦拼晚點付」的放款資金來源。蝦皮,就是把會員蝦皮錢包儲值的錢,拿去做「蝦拼晚點付」的放款。

許冠澤指出,蝦皮經營具有「儲值」性質的蝦皮錢包,另外又有放款性質的「蝦拼晚點付」,等於吸收他人存款再辦理放款,已經形同一間無照銀行。許冠澤擔憂,蝦皮每天代理收付款項餘額數十億,竟然還藉此經營放款高利貸業務,恐對台灣金融造成重大風險,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銀行法》規定,作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不應再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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