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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最高行判決亞泥展延撤銷但採礦並未停止 民進黨應立即修礦業法

照片提供/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

文 /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7年3月14日經濟部投出「核准亞泥新城山礦業權展限20年」的震撼彈至今,此案爭訟近五年,終於最高行政法院在昨天公布判決結果,經濟部核准亞泥展限20年的行政處分無效確定。

這五年太魯閣族人歷經訴願遭行政院駁回、提出訴訟後於2019年7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族人勝訴,經濟部敗訴,爾後經濟部決定不提上訴,但亞泥以參加人身份繼續上訴,整個過程牽動著台灣的礦業發展、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走向,同時在立法院裡修改礦業法的議場內,也上演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角力。

無論是亞泥案的爭訟,或是《礦業法》的修法,都不斷在爭論一個關鍵點「究竟礦業權展限程序是不是一個開發行為」,身為採礦行為主管機關的經濟部礦務局應該要「審慎衡量」再做出准駁,還是要延續老舊礦業法第31條的規定「展延原則核准例外才駁回」的機制,站在「保護採礦企業」的立場上,卻忽略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重要面向。

這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新聞稿指出:「礦業權展限這個程序的意旨在賦予主管機關得以定期檢視環境的變化、自然資源之耗竭、衡量社會變遷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而為展限與否之決定。」很明顯是認為經濟部礦務局需要「審慎衡量」上列因素來准駁礦業權展延,而不是逕為允許展延。也因此法院認為礦業權展限必須要符合當下提出申請時的各項法律規定,跟礦業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予還是舊權利的延續無關,也就不會有法律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的問題。

因此,亞泥礦業權2017年的展延行政處份,正是因為不符合2005年制定、2015年修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沒有與關係部落進行諮商並取得同意,所以是一個違法的行政處份。

至於,大家最關心的,判決結果出爐後,亞泥是否可以繼續採礦、採礦對當地太魯閣族人的侵害是否可以終結?答案是「可以繼續採礦,但當地太魯閣族人可以依《原基法》精神和規定,跟亞泥談判,談條件來彌補、補償、甚至終止侵害」。

可以繼續採礦的原因要回到《礦業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採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判決結果讓亞泥礦業權展限案從「核准20年」回到「申請中」的狀態,礦業權仍為存續,所以可以繼續採礦。就好像學生被學校勒令退學,但只要表達有要考大學的意願,不管如何在學校作亂、霸凌同學,都可以繼續留在學校裡閒晃不用離開。

《礦業法》不修,就解決不了問題,今天的判決是原住民贏了,但亞泥採礦並不會停止開挖,亞泥和經濟部沒有任何時間上的壓力,只要處於「申請中」的狀態,挖礦會繼續。因此,《礦業法》的修法必須盡快完成,行政院從2018年大動作處理亞泥案,由林萬億政委代表到部落舉行政府、企業、部落的三方會談至今,仍沒有給玻士案部落和社會一個完整明確的交代。《礦業法》也躺在立法院遲遲等不到完成修法的那一天,在這個劃時代的判決出來後,地球公民基金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應兌現小英總統的兩次礦業改革修法承諾,落實在立法院這會期,完成《礦業法》修法。

【大事記】亞泥新城山礦場展延訴訟
46年11月23日 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城山礦業權
62年12月21日 亞泥公司從華東工業手上取得新城山礦業權
67年07月26日 第一次礦業權展限(20年)開始
87年08月17日 第二次礦業權展限 (20年) 開始
105年11月25日 亞泥提出申請第三次礦業權展限
106年03月14日 經濟部核准亞泥第三次礦業權展限(20年)之申請(訴訟標的)
106年04月12日 太魯閣族人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
106年11月22日 第二次礦業權到期
108年07月11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魯閣族人勝訴,經濟部敗訴,亞泥以參加人身份提起上訴
110年09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發佈新聞稿公布判決結果太魯閣族人勝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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