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太魯閣族人封路抗議)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亞泥新城山礦場開採40年,亞洲水泥公司在2017年獲經濟部礦務局同意礦權展限到2037年,當地太魯閣族人以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礦權展限。
最高行政法院今(16)日宣判駁回亞泥公司上訴,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確定撤銷「行政院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礦權展限」,經濟部礦務局延展亞泥20年的採礦執照應撤銷。
最高行新聞稿指出,亞泥礦區範圍及礦業用地範圍位於玻士岸部落原住民保留地,面積高達399公頃,於其間採礦乃近距離破壞該範圍土地及自然資源,而威脅原住民族群生存及傳統文化存續之開發行爲,對當地族人之影響最直接深遠。並認為政府在核准亞泥礦業權展限前,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是違法之行政處分。
原告方「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多年來不斷抗議亞泥採礦行為未曾諮詢當地族人同意,無視礦下族人的居住安全,要求停止採礦。
亞泥礦業權期始於1957年起至1977年,其後歷經第一次展限20年至1997年,再經第二次展限20年至2017止。自救會質疑,過去礦權展限從送件到通過,平均約要15個月,經濟部礦務局必須檢視礦場是否涉及其他「不得開發」的法規,但亞泥於2017年提出展限時,立法院正在審議《礦業法》,且在地居民不斷提出抗議,經濟部卻在3.5個月內火速通過,這些情況令人產生質疑。
最高行表示,原處分之礦權展限無異使維繫原住民族及其傳統文化之土地,流失於公有土地私有化及不停止之開發行爲,不符《憲法》及《原基法》,因此認定北高行撤銷展期處分判決無違誤,駁回亞泥上訴,太魯閣族居民勝訴。
環團則強調,政府應盡速修改《礦業法》,否則現行法律仍保有「礦業權霸王條款」31條及47條,礦業權展延不須經過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且依照目前《礦業法》第13條的規定,業者提出礦業權展延申請,到申請通過的「申請中狀態」,除非礦務局明確的駁回申請案件,否則亞泥不需要停工,當地居民缺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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