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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跨國同婚兩度獲勝訴 伴侶盟:內政部立即修正違法函釋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今日(9/30)伴盟與多個台灣重要的人權與性別團體再度集結在行政院門前,要求內政部變更違法函釋,開放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同時要求行政院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這是這個月以來跨國同性伴侶第三度在公署門口抗議,要求政府正視跨國同性伴侶仍無法登記結婚的問題。

伴盟代表潘天慶,同時也是同性婚姻釋字第748號案件代理律師沈痛表示,大法官四年前就清楚宣告「人民享有婚姻自由」,這是憲法保障我們的基本權,國家沒有理由任意剝奪!婚姻自由不應該有性別限制,當然也不應該有國籍限制。伴盟在大法官釋憲之後,就多次提醒政府,在修法矯正違憲時一定要同時保障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權益,但同婚專法通過時卻刻意的將跨國同性伴侶落下,現在八百多天過去,政府持續怠惰未將此疏漏補起來。

過去政府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為由,拒絕一方來自同婚未合法國家的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然而此見解已經在今年遭到兩起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打臉,法院認定政府只考慮「涉民法」第46條,卻未同時考慮涉民法第6條反致原則,與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已嚴重侵害人民的婚姻權利,判決內政部函釋違法!

今年三月,法院在祁家威案明確指出,如適用他國禁止同性結婚的法律,導致跨國同志伴侶無法在台結婚,其結果將違反我國公序良俗,應該要排除適用此種外國法,因此判決戶政機關敗訴;今年五月,法院在台灣澳門阿古案明確指出,戶政機關沒有考慮反致原則就禁止信奇與阿古的婚姻已然違法,再次打臉內政部函釋! 

代理多對跨國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的潘天慶律師表示,內政部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的函釋被法院判定違法違憲之後,內政部理應自我修正,變更見解開放跨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但內政部卻不動如山。司法院也早在今年一月就將可以全盤解套跨國同婚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但行政院卻等了八個月還沒有將草案送出立法院。潘天慶呼籲行政院不要繼續當俗仔,盡快還給跨國同性伴侶完整結婚權。

跨國同性伴侶當事人小靜出席記者會,代表上百對跨國同性伴侶發言。小靜與太太在一起三年多,兩人還育有一個孩子,由於跨國同婚遲未通過,三人已經將近兩年時間無法見面相處。面對政府的推諉及拖延,小靜質問:「為什麼要讓這麼多同志家庭,將近八百多天時間分隔兩地?」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從國際人權法的觀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肯認了人民有組成家庭的權利及禁止歧視的原則,依「兩公約施行法」,我國必須讓跨國同性伴侶也享有平等的婚姻自由。邱伊翎呼籲政府儘速修法,落實大法官第748號解釋對同性婚姻的保障,彰顯台灣民主多元社會的價值,給予跨國同性伴侶遲來的正義與基本婚姻自由。

台灣人權促進會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提醒行政院,性平處今年五月才發布了一項民意調查,其中有高達六成民眾表示支持同性伴侶應該享有合法結婚權利。況且無論是雙方都是台灣人的同性婚姻、還是跨國伴侶的同性婚姻,都是受到兩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若因為婚姻家庭成員的其中一方之國籍與性別施以差別待遇,將會徹底違反公約本身的精神。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秘書長杜思誠批評,台灣用同婚專法做國際外交、更被視為是亞洲同志平權的燈塔,然而事實卻是台灣的同志們無法跟任何亞洲國家的同性伴侶結婚!在疫情之下,由於政策的不完善,更有許多跨國伴侶因此被迫分離。

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吳邦瑀表示,各路團體花了許多年通過同婚,但同性伴侶的權益至今卻仍與異性伴侶有所差異,台灣政府過去對待外籍婚姻移民就存在歧視與限制,這讓跨國同性伴侶在國籍與性別的交織下陷入雙重弱勢。

彩虹平權大平台副執行長鄧筑媛提到,即便同婚通過了許多年,但同志婚姻跟異性戀婚姻仍存在許多差別,如跨國同婚、共同收養及人工生殖等議題都未能完善。對此鄧筑媛沈痛控訴到:「對於迫切想要相聚的同志伴侶們來說,每多打一天訴訟都是折磨。」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提到,同婚專法已經通過兩年,跨國同志家庭卻要持續站上街頭,不能在家安心照顧孩子。政府此舉已構成基於性傾向的差別對待,這更不是號稱亞洲第一的台灣該有的作為,呼籲法案儘速送出,讓同志家庭享有團聚權利!

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韓宜臻表示,任何人都不應該因身份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國家應該落實憲法及各項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平等權,否則禁止跨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已屬性傾向及國籍歧視。

*參與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彩虹平權大平台、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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