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燦爛時光會客室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33集:公視董事選不出來——文化部修法解決問題?還是黑手操控?

整理 / 黃馨慧

文化部日前預告《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盼透過修法改善公視董事會無法如期選任的窘境。草案內容除了調降董事人數及審查門檻、放寬政府補助上限,更明令行政院在提名公視基金會董事時指定一人為董事長,此舉是否會破壞公共電視台的獨立性?引發外界議論。

公視董座無法如期選任的問題存在已久,第五屆公視董事延宕968天、第六屆則是58天, 第七屆至今已將近兩年仍無法完成董事會選舉。究竟造成公視董座選任困難的癥結何在?此次修法能否帶來新的出路?行政院得以指定董事長人選的規定又是否會如外界所憂慮,淪為執政黨的下屬電視台?

選任標準高門檻 公視董事會難產

文化部於修法說明中表示,無論任何政黨執政,均曾遭遇董事會無法如期完成選任之窘境,而公共媒體發展成熟度較高國家,對於董、監事均未有如此高門檻的選任制度設計。為此,文化部修正草案中,將現任董事從17人至21人降為11人至15人;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從3/4憲法門檻降為2/3審查通過。

公視董事的選任為何走到現今如此「難產」的局面呢?此次擔任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的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在接受《燦爛時光會客室》訪問時表示,這些都和提名作業及審查程序有關,不夠嚴謹的審查過程造就了全世界最難產生的董事會。

依《公共電視法》規定,公視董事是由行政院提名,再交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舉的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是由15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他們通常在各個領域學有專精,並有一定的社會聲望。然而,透過政黨比例所推舉出的社會公正人士,在特定的政治氛圍下,有時也可能反映了政黨的立場與態度,無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此時,高門檻的審查制度就會讓董事選任變得窒礙難行。依據現行《公共電視法》規定,選任通過的標準為審查委員會中3/4,也就是12位以上委員同意,意即在野黨只要取得4個席次,就足以杯葛或消極抵制任何不屬意的人選;羅世宏說,不論人選多好,只要在野黨不願讓董事會組成,審查幾次都不會通過,導致公視董事雖然任期三年,實際上卻發生因新董事會「難產」而當了五、六年的情況,這在全世界是絕無僅有的。

羅世宏進一步指出,公正人士應該要有形式上的把關和門檻,有黨職或公職身份的人就不應該被推舉為社會公正人士,否則還不如讓國會來行使同意權。

👉🏽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

節目主持人管中祥反問,把門檻由3/4調降到2/3,這些問題就不會發生?亦或讓政黨更容易控制董事會的席次?羅世宏認為,公共電視屬於全體國民,具有高度公共性,且必須建立在獨立運作的基礎上並受到公視法的保護,門檻固然跟公共的獨立性有關,但不是關鍵,也並非越高越好,就算下修為2/3,依舊是全世界公共監事產生過程中最高的門檻。

行政院「官派」破壞公視獨立性? 其實台灣並非首例

此次《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最具爭議的莫過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的「行政院院長提名董事時並應同時指定一人為董事長」,許多人質疑這是否代表政府意圖將政治黑手伸進公視,其獨立性蕩然無存?羅世宏說,大家可能有所不知,其實世界各國,例如英國的BBC(英國廣播公司)、加拿大的CBC(加拿大廣播公司)、澳洲的ABC(澳洲廣播公司),這些比較好的公共電視典範,幾乎都是在提名時,行政部門就要負責任地昭告社會各界,他們要找誰來當董事長;日本的NHK(日本放送協會)雖是互選制,但幾乎是目前唯一例外,而日本公視董事會的門檻也只要國會過半即可,換句話說,在沒意外的情況下,當選的人和執政黨屬意的人選並不會有太大出入。

制度不被信任,法律、行政部門、乃至審查委員會都難辭其咎。羅世宏直言,關鍵在於提名和審查。參照其他先進國家的經驗,文化部長在提名之前,會經由遴選委員會公吿候選人的條件,並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的推薦,進一步的面談後再提出推薦名單,交由文化部長行使行政權,遴選委員會則由文化部及外部具有公信力的單位組成並獨立運作。或許有人會質疑:「最後還不是由文化部長決定人選嗎?」羅世宏解釋道,各國在權責相符的情況下,行政部門必須對自己提名的人選負責,所以才讓行政部門來決定最後的人選。管中祥也回應,這是一個必然的程序,也是責任政治該有的表現,有明確的法律和規範,同時保有一定的公開透明及獨立性,行政機關有該負的責任政治,也有提名的權利,提名後呈送國會審查,這就是大多數民主國家的公共媒體會實施的方式。

現行的董事選任體制,實踐至今已出現許多問題,董事會難產的狀況不僅阻礙公視的運作,更侵害全民的權益。羅世宏認為,董事的產生並非不同政黨間要「你卡我、我卡你」,而是如何選出具有足夠代表性、專業且獨立的董事,能夠替全民監督並治理公共電視。

落實公開透明的嚴謹審查才是解方

公共媒體發展成熟的國家,行政部門提名之前,會有嚴謹的公開遴選和審查程序,以確保被提名人皆符合擔任公視董事的條件。反觀台灣,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文化部如何選拔董事候選人,以至於質疑聲浪不斷,因此,羅世宏直言台灣的審查程序根本就是「黑盒子」。

以澳洲為例,在決定董事長的提名人選後,總理會向國會反對黨的領袖諮詢意見,如果遭到強烈反對,執政黨便會在遴選通過的名單裡重新挑選適任之人,這是一種非正式的諮詢,也是對反對黨的尊重;在英國,文化部會向國會提出理由書,說明被提名人的資歷、條件及適任原因,並交付由數位文化媒體委員會、教育委員會所組成的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過詳細檢閱後,會進行任命前的聽證會,被提名人需在聽證會上接受來自教育委員會委員的質詢及提問,質詢內容包含公共電視的營運方針、面對OTT的挑戰、員工薪水問題,甚至被提名人過去的爭議等。這些紀錄都是公開的,媒體委員會將在聽證結束後提出一份支持任命與否的報告書呈送國會,如此一來,不僅符合提名之前的公開遴選程序,也保障候選人之間的個資保密及公平競爭,並公開地接受來自社會各界及跨黨派的監督和審查。羅世宏表示,在這樣嚴謹的程序之下,董事選任的過程反而更平順,縱然不可能有百分之百完美的人選,卻能避免在政治算計或黨同伐異之下,癱瘓公視的運作、犧牲全民的權益。

審查委員對候選人了解有限 鬆散機制加據選任困難

管中祥分享,過去台灣公視董事會的審查程序並不對外公開,也曾發生審查委員在會議中才知道誰被提名,甚至還有審查到一半,委員提早離席的情況。即使後來審查程序公開直播,卻仍然看不到任何實質方面的審查,比起澳洲及英國嚴謹的審查方式,台灣顯得非常隨便。羅世宏表示,即使是到了審查小組的審查階段,過程也非常草率,首先,它反映了政黨力量,但真正的癥結點在於,台灣的審查委員會都是在開會前不久才拿到簡略的候選人資料,沒有充足的時間深入了解,也沒有現場答詢的機制,以至於大家只能空泛地討論,且匿名表決的機制容易出現跑票或棄票的問題,再加上3/4同意的高門檻,使得選任通過更加困難。

隨意的審查過程也是對候選人的不尊重。事實上,公視董事屬於無給職的「志工」,沒有拿薪水,卻可能要在審查裡莫名其妙地被否決及承受批評。諷刺的是,經過如此苛刻的審查後,卻無法真正負起監理的職能。

在無給職、無法對公共電視負起太多監督責任的情況下,除了要被放大檢視之外,還可能因為政黨偏見被任意否決,種種原因都讓公視董事一職成為人人避之不及的燙手山芋。

《公共電視法》問題尚未解決 擺脫政治鬥爭讓公視不再空轉

羅世宏於節目最後分享,原則上他會支持這次文化部對於董事會產生方式的修法,當然以嚴格的角度來看,這次的修法還不是完全理想,只能解決一些燃眉之急。他也呼籲在野黨和社會各界能夠善意地了解修法的必要性及其對於公視長遠發展的重要性,因為台灣是一個多元民主的社會。

《公共電視法》已超過十年未作修正,董事門檻下修是當務之急,《公共電視法》乃至公廣集團未來的發展,顯然還有更多有待討論的問題。只盼朝野都能重視公共電視的重要性,讓公共電視不再成為政治鬥爭下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