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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34集:修法選董事 公廣集團就能更好?

整理 / 黃馨慧

公共電視在過去數屆都曾發生董事會難產的窘境,文化部日前公告《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降低董事人數及審查門檻、行政院長可指定董事長等項目,希望透過修法改善公視董事會選任問題。本週再次邀請媒體觀察教育其金會董事長羅世宏,更深入討論公視董事選任問題,以及公廣集團面臨的各樣難題。

上集回顧:公視董事選不出來——文化部修法解決問題?還是黑手操控?

權責不相符 藏在制度裡的陷阱

依目前公視法,公視董事會選任需經審查委員會中3/4以上同意,這也是世界各國的公視董事審查中最高、最嚴格的門檻。然而,經過如此嚴格的審查程序後,公視董事並沒有實質管理的權利,在權利與責任落差極大的情況下,董事會成為無法發揮專業的象徵性角色。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有些國家的公視董事長是兼任性質的非執行董事,在每週替公共電視工作一定時間的同時,仍保有自己的事業或專業;台灣公視的董事長則是專任,在任職期間不得有其他的專職工作,換句話說,如果是大學教授或民間企業的董事長,就不能兼任公視董事長。因此,專任制度也可能變相地將董事長人選侷限於退休人士。

《公共電視法》修法調整 六項建議盼改進

不過,《公共電視法》修法的調整只是改革的一小部分,公視的未來該如何發展?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但對於現階段制度的調整,羅世宏提出了六項建議:

一、在文化部之外設置具有公信力及豐富經驗的遴選委員會,並接受來自各界的自薦或推薦,在保障個資及隱私的同時,做到最嚴謹的實質審查及面談,將合適的董事候選名單交付文化部,再由文化部公開地提名,避免黑箱或行政部門操控。

二、在制度變革最小的情況下,增加員工董事和總經理為專職的執行董事。其他國家的公視總經理,在董事會遴選產生後便自動具備董事的身份,本次《公共電視法》修法草案也增加了「員工董事」,由公視的工會選舉產生,不需由行政院提名,也不需經過審查委員會審查,此舉能避免董事會與實務脫鉤,總經理在擔任董事時,也熟知公視組織的整體運作,管理與執行的過程就能更協力。

三、因此,希望行政院修法通過,增加員工董事。

四、行政院在提名時指定董事長人選,並不代表就是官派。指定的人選必須經過更嚴格的審查,世界各國大多以此方式進行。

五、即使修法將審查委員會的同意門檻由3/4降為2/3,仍然是全世界最高的門檻,雖有一定的嚴謹度,但「社會公正人士」還是要有一些客觀標準,本身有黨職或公職人員並不合適。

六、董事候選人被提名後,審查委員會即進行公開的詢答,而不是在沒看到人選,只看書面資料的情況下進行匿名投票。透過詢答的過程,候選人也能公開地做出承諾,以供外界檢視。

羅世宏認為,如此才能夠產生一個合適的董事會,有能力對外界負責、反映多元性、與社會溝通並代表全民監督公共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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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穩定又侵害獨立性 專案型的經費來源

除了迫在眉睫的董事選任問題,影響公視運作的另一個關鍵點在於經費。節目主持人管中祥曾為文批評,現行公視的經費制度致使公視淪為政府「打工仔」。他發現政府的經費雖固定,卻有將近一半的金額來自政府的各種專案或補助。政府給了很多錢,但這些經費非常不穩定,未來的政府或國會是否會繼續支持,恐怕都是未知數,而整個台灣幾乎都是這樣專案型的國家治理方式。

公共媒體發展成熟度較高的國家,經費都獨立、充足且穩定。羅世宏表示,目前公共電視一年九億元的常態預算中,人事費用就將近八億元,真正用來製作節目、提供多元服務的經費寥寥無幾。實際上,文化部也透過前瞻預算或其他計畫,用委託或補助的方式增加公視的經費,但這不是上策。首先,專案式的經費來源並不穩定,而公共電視無法建立在不穩定的基礎上運作;再者,專案經費是行政單位額外的補助或委託,在標案或委託的審查程序中,難免會影響公共電視的獨立性與自主性,淪為上述的客戶與打工關係。

羅世宏接著提到,比較好的作法就是增加公共電視的經費。此次修法草案解除了經費上限,未來行政部門給予公共電視的經費不得低於前一年的常態預算,可以理解為每年的經費不能低於九億,且要逐年增加。不過,理想上,公共電視每年的預算應該是六十億到一百億,此次修法雖然是很大的突破,但距離當初的規劃仍有一大段距離。

文化部長李永得透過這一次的修法,承諾將國際傳播納入《公共電視法》。如此,國際影音平台的經費將會變成公共電視常態經費的一部分,加上客家電視台、有線廣電基金以及其他名目的特別預算,未來公共電視的經費估計會超過三十億,透過必須逐年增加的規定,形成一個良性循環,讓公視得以運用充足的經費提供各項服務,包括國際傳播、數位串流、全時段新聞頻道、廣播服務、新媒體服務及族群服務等。

羅世宏說,其實政府並沒有多花錢,只是以往都將經費分配在不同項目裡,納入常態預算比用標案或者補助的名義來得適當。管中祥也回應,其實現有的預算已經編列,卻用專案或補助的方式來提供,不僅不穩定,也可能造成各式各樣的操控疑慮,何不把錢明確地放進法律裡,受到立法院或公共的監督,這才是正常的運作方式。

民主化的指標 良性監督的力量

隨著Podcast、OTT串流影音興起,加上近幾年公廣集團的成立,對於修改《公共電視法》規模的討論日漸增加。數位時代的多元媒體服務,早已不侷限在傳統的電視及廣播,而是整個公共媒體的多元創新服務。是否該將華視、央廣或者其他電視台廣播台納入《公共電視法》做整體性的規範與治理?也衍生出所謂「大修法」與「小修法」的討論。羅世宏表示,媒體的型態不斷變化,當民眾有任何資訊娛樂的需求,公共媒體集團就應該提供優質且具備公信力及獨立性、能夠鼓勵我們的創意文化產業、深化民主政治的各類型媒體服務,所以真正的大修法甚至連法規名稱都會改變,不只是「公共電視法」或「公共廣播電視法」,而是「公共媒體法」。

睽違十多年的修法,正面臨種種質疑與挑戰。事實上,過去幾任文化部長都曾積極地推動《公共電視法》,但為何這十幾年來一直在原地踏步?羅世宏指出,修法不僅要有在野黨支持,也要執政黨真正有公共媒體的願景,願意大公無私地來推動公共媒體的發展。

公共電視有個特性——當它規模越大、能力越強,就能做好更多事,包括監督政府。當今許多商業媒體可能都有政黨偏向,幫助傳播不實訊息甚至會惡意攻訐,但公共電視是良性的監督力量,因為它既不屬於執政黨,也不屬於在野黨,它是台灣的公共資產。在民主深化的社會進程中,大家必須堅定地支持公共媒體,因為它補足在野黨的監督力度,政府施政表現不好時,會受到公共媒體的檢視、監督跟批評,政府施政表現好的時候,公共媒體也會去反映一個國家良善、進步的一面。相反的,如果公共媒體的獨立性不夠或資源不足,無法盡到監督政府的責任,這個社會就缺乏一個真正主流且具有公信力的媒體,導致朝野猜忌、對立、撕裂、不信任,這樣的惡性循環會拖垮國家的進步。

管中祥於節目最後分享,政治與媒體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媒體必須監督政治,並傳達社會裡多元政治的聲音,從另一角度出發,媒體政策是檢視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指標;願不願意對公共媒體建構與投入,並真誠地支持一個會監督政府的獨立性媒體,也是各政黨是否真正民主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