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本教育基金會、王婉諭立法委員辦公室、宋國鼎議員辦公室
今年四月間,本會接獲申訴,照南國小楊姓老師(下簡稱楊師),慣以體罰、精神及語言暴力羞辱傷害學生。經查,楊師任教長達 26 餘年,體罰打罵的情況為歷屆學生所熟知,申訴人 A 童家長本身即是該校畢業生,在校時便耳聞楊師惡名,A 童家長的弟弟更曾就讀楊師任教班級,年復一年,楊師的情況依舊,受害學生不計其數。
開學一個月,要求小孩就醫診斷
109 學年,楊師擔任一年級導師,新生入學不久,A 童家長便收到楊老師在聯絡簿上留言:「下課我必須一個一個念給他拼寫,慢慢教他,才能有效學習,但我沒有很多時間教,回家要加強。」「注音符號,A 都無法拼音和寫出字型,不知道在家有認真寫作業嗎?」隔日又留言:「可能因為專注力有問題,37 個注音都無法全記住,是否要去兒童心智科評估是否注意力不足,吃藥改善。」
更荒謬的是,開學一個月後,楊師就要求學生做大量的考試習作測驗,再以孩子學業無法跟上、聽寫考試成績不佳為由,要求家長帶至兒童心智科診斷用藥,據了解班上近 1/3 孩子曾被要求就診。倘若家長對此建議提出不同想法或意見,楊師便以此辱罵小孩作為報復。例如 B 童家長應楊師要求帶孩子就診,醫生診斷一切正常,楊師卻時不時以此譏笑學生:「醫生說你很正常,你哪裡正常?」
面對家長申訴,校方三寶:收到、口頭訓誡、再輔導
親師溝通無效後,B 童家長遂於 109 年 12 月 29 日以匿名方式向校方申訴、陳情,學務處陳主任當天即回應會與校長討論後介入了解及處理。由於楊師狀況不見改善,110 年 1 月 9 日家長再度投訴,陳主任回應:「有請老師調整教學方式…多次在晨會強調禁止體罰,如又有不當言語或體罰的問題產生,學校將啟動入班觀察及輔導機制。」在下學期開學時,楊師因校方警告,曾在全班面前宣布:「因為有家長告狀,所以我現在不能打也不管了。」
家長原以為楊師會就此收斂行為,不再對孩子施暴,然而 3 月中,B 童及 C童家長因孩子糾紛相互聯繫後,卻赫然發現楊師狀況依舊。家長為求自保,避免校方和楊師說謊開脫,開始與其他家長聯繫掌握全班學生受暴狀況,並在擔心之餘進行錄音蒐證,才得知楊師體罰及言語暴力的情形,遠比孩子口頭敘述的更加嚴重。
校方不作為,老師持續恣意妄為、情緒暴走,教室宛如戰場
4 月 10 日,家長求助於苗栗縣議員宋國鼎,希望透過宋議員督促校方正視楊師不適任的狀況,依照程序召開相關會議處理楊師。然而宋議員至校關切,校長卻回應此事不一定要召開校事會議處理,延誤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於是自109 年底接獲家長申訴,到家長尋求外界介入,長達半年的時間,因校方的消極不作為,楊師在教室內依舊恣意妄為、情緒暴走,打罵仍是該班日常。
就以 110 年 4 月 20 日整整一日的課程為例(附件一:4 月 20 日教室記錄),可以大致勾勒出楊師任教班級的日常狀態,當天楊師出了大量考卷及習作:包含兩張數學考卷、數學習作、國語習作、國語聽寫、數學題抄寫小考,不見任何教學只聽見楊師不間斷要求孩子進行紙筆作業。
若學生未在時限內繳回、或回答楊師問題,楊師便大吼怒罵,例如 B 童在數學題作答時,因寫「答:12 剩下」不符合標準答案:「答:剩下 12 隻。」便遭楊師在全班面前大吼怒罵及動手拿抹布拍打:「什麼叫 12 剩下,老師說剩下幾隻筆,他答12 剩下!」「剩下 12,我要去揍人了,還是不動,還是不動…你還是不動齁,啪!啪!啪!啪!(拿抹布往學生身上甩)」當學生回應:「我全身濕了」楊師竟還回答:「這樣比較涼阿,這樣比較涼阿,」
除大罵怒吼、肢體暴力及當眾羞辱外,楊師言語更夾雜大量恐嚇:「我要去打12 號,你到底有多少東西沒有給我做?你告訴我?你到底有多少東西沒有給我做?二張考卷跟狗啃的一樣,給我坐下來,坐下來,給我收起來,(大吼)收起來。」「我是找不到棍子可以揍人,我要拿紙棍子打人才不會、才不會有…,拿紙棍揍人。」「26 號我要去揍你喔,不騙你喔,我要揍到你哭喔。」
而威脅不准下課、吃飯、回家更是家常便飯,例如:「那個 7 號不用吃飯了,4 號也不用吃,2 號也不用吃,那個 10 號你的國作好了,國作六好了嗎?」「砰!(敲桌聲)你們今天就真的別想下課沒關係啊,我就繼續給你關在裡面,反正裡面會很亂。」「你還有一張數卷呢?你給我交過來,不然不要回去!」(附件一:4 月 20 日教室記錄)
棍打、捏耳、掌臉,下手毫不留情
據多位學生反映,楊師體罰方式慣以手或「刑具」拍打學生背部:其刑具包含市售黃色長形直尺,或是以類似保鮮膜紙軸材質外包白紙的自製紙棍,在學生猝不及防的狀態下,朝背部拍打,幼小的一年級學童遭受如此待遇,身心恐懼狀態可想而知。
因此,曾有多位家長在該班班級通訊群組,向楊師懇求不要捏耳、掌嘴,(附件二:班級群組家長反映學生受暴狀況截圖)希望能夠保護孩子安全。經家長私下聯繫查訪,發現至少三分之一的學生曾遭楊老師棍打、捏耳、掌臉。(附件三:班級受暴狀況分布一覽表)在楊師的班級中,充斥著咆嘯怒罵,瀰漫著不安恐懼。孩子們對於學習的印象,更只停留在大量紙筆作業及抄寫,課業成績不見起色。
校事會議球員兼裁判,包庇體罰辱罵學生的虐童老師
直到 110 年 5 月 17 日,本會正式發文要求校方依法啟動調查,並主動提供楊師課堂錄音資料,校方才在六月啟動校事會議及調查小組。然而成員全為校內教師所組成,球員兼裁判,公正性令人質疑。且調查方式為隨機抽訪學生,被查訪的當事家長僅 B 童一人,完全無視本會所提出之受害名單。
七月間,本會就調查委員組成及調查方式提出質疑,針對未外聘委員一事,學務主任回應:「法規是『得』外聘委員,外聘委員並非必要。」校長則回應:「有聯繫過調查人才庫的委員,但委員說不能由學校直接聘任,要縣府發文才行。擔憂發文往返耽誤調查,才沒有聘任外部調查委員。」在本會強烈要求下,調查小組才針對其他當事學生進行訪談。學校本可以外聘委員增加調查公正性,即使本會強烈建議,學校仍拒絕。
即使調查委員與校事會議全部成員都聽過課堂錄音內容,並有三位家長在調查中具體說明楊師如何體罰學生,調查委員的回應卻是「你怎麼確定小孩說的是真的?」「小孩還是有吃到午餐的,只是比較晚吃,不能說楊老師不准學生吃午餐吧!」
八月初,本會再度致電追蹤校方決議,校長回應:「只聽錄音難認定老師有體罰。」「校事會議認定楊老師管教方式不當,但未達解聘或停聘,將移送考核委員會。」當本會質疑:「即使無法認定體罰事實,然而老師辱罵威脅皆有明確證據,何以連教學不力進輔導期都無?」校長對此則說:「進入輔導期要很久之後才能懲處老師,怕家長質疑學校拖延處理,才會決議送考績會的。已經透過臨時動議提出要觀察輔導楊老師。」最終,校事會議僅認定楊師無教師法第14.15.16 條等不適任情事,只需移送考績會審理(附件四:苗栗縣政府府教特字1100177763A 號函)。
從本會發文到苗栗縣府正式函覆校方處置,這四個月的調查及決議過程,當事家長僅能參與調查訪談,其餘所依賴的就是本會不間斷的積極追蹤,否則如此荒腔走板的過程及決議,當事家長完全無從得知。
事實上,若非家長求助外界介入,26 年來楊老師的狀況從未有機會處理,導致楊老師從任教以來只有大功不曾被記過。即使家長挺身而出,宋議員及本會積極介入,在證據如此充足的狀況下,這一整個教育體制與結構,上至苗栗縣教育處、下至校內同事,依舊傾盡全力的保護、幫助楊師這樣不適任教師繼續留任,而對於 26 年來遭受老師不當對待、身心傷害的歷屆學生置若罔聞。這樣的制度、這樣的結構,就是共犯,更是孳生不適任教師的溫床。
一ヽ苗栗縣政府應立即依據兒權法相關規定,追究楊師虐童及校方延遲通報通報之責。
台灣已於 2014 年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2017 年第一次專家審查報告直接指名國家要投注資源「終止一切形式對兒童身心暴力」。儘管 2006年已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然而在機構及體制內推動禁止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卻遭受許多來自體制內的質疑,認為其範圍過大難以具體而言,甚至否定現在仍有各種形式暴力的存在。照南國小楊師的作為,正示範了其如何透過不間斷的羞辱、吼罵、毆打,各種來自精神、言語及肢體傷害構成全面性的暴力氛圍。就連大人聽了都會驚嚇膽寒,卻因校方長期的漠視、容忍包庇及不作為,成為這些小一學童的日常,校方及主管機關的鴕鳥心態,難辭其咎。
楊師作為明顯違反教師法及兒權法相關規定,苗栗縣政府應儘速召開專審會審理此案,依法解聘楊師,以及依照兒權法第四十九條,處楊師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更該追究校方相關人員未依兒權法第53 條規定進行通報之責。
二、校事會議不應淪為卸責程序
校事會議的制度目的,原本是避免由校長恣意決定程序,使不適任教師不進教評會(處理解聘、停聘、不續聘)程序,而利用考核會(處理申誡、記過)的程序輕輕放過。但校事會議制度上路一年多,已有許多應以教評會討論教師不適任問題之案例,都以考核會輕輕放過。不僅如此,因採取會議制,會議結論違法時,無任何一位會議成員需要對違法結論負責,在成員不具備兒權意識時,增加師師相護的風險,使校事會議淪為卸責程序。
對兒童身心暴力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就其行為外觀,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各行為之對應程序,至於侵害程度的情節判斷及處置方式,並非校事會議之權責,校事會議不應凌駕教評會或專審會之職權,逕行排除教評會審認不適任教師。
三、委員之身分衝突,實際上產生不公正的結果
產生前述現象的重要原因,是這一類會議成員,目前仍以同校教職員為主,即使是外聘委員也是由校方挑選,校方可輕易聘任立場相近的人選。本案中,甚至連法規明定的這一席外部委員,校方都不願意遵守組成。影響所及,委員的身分既是朝夕相處的同校同事,也是為教師倫理把關、審查適任與否之人,是嚴重的身分衝突,實際上也常有偏袒,造成師師相護的形象深植民心。
四、學生權利保障與同儕審查,應使用不同的處理程序。
處理學生遭受身心暴力的事件,理應側重學生權利保障,並還給學生公道;這與教師教學專業進行同儕審查上,性質並不相同。教師團體長期阻擋制度徹底革新,堅持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程序中,其組成要以同校教職員為主,導致修法後的校事會議無法帶來實質改變,這讓傷害學生的老師肆無忌憚,而被傷害的孩子遲遲無法獲得公道
我們認為,就學生遭受身心暴力的事件,要使受害學生獲得當事人地位,可獲得完整調查報告,對於處理結果應有在救濟程序。更重要的是,相關會議的組成,應避免身分衝突,以兒童權利專家為主要成員,以維持公正,並達成保障學生權利的任務。
五,精神暴力應明確納入禁止事項
近年童年創傷的影響受到重視,各種研究都顯示,精神暴力所造成的傷害不亞於身體暴力,會留有長期而嚴重的負面影響。然而目前的教育法規,並未完全禁止精神暴力,主管機關時常以「已禁止霸凌」回應這個法規漏洞。實際上霸凌只是精神暴力的其中一種態樣,其他如羞辱、貶低、威脅、恐嚇都時常在教室中發生。目前制度在處理個案時,仍將這些能嚴重傷害兒童的行為,視作是情節輕微而縱放縱容。精神暴力的行為應在法規中明確、完整禁止,由國家樹立清楚的底線以及禁止身心暴力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