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女性犯罪時,她在法庭上所受到的評價往往不只是法律對於罪行的評價。圖/themacx
文/張娟芬(廢死聯盟理事長)
廢死聯盟在今年八月舉辦了「凝視女性殺人犯」工作坊,這個故事可以從「康乃爾報告」說起。二〇一八年,康乃爾大學法學院世界死刑中心出版了一份報告,探討女性死刑犯的問題[1],標題是「Judged More Than Her Crime」,可以譯成「審判她的犯罪並評斷她」。「judge」可指司法的審判,也可以指人對人的(道德)評斷,「康乃爾報告」的意思是當女性犯罪時,她在法庭上所受到的評價往往不只是法律對於罪行的評價,也包括了社會對於「她是不是一個稱職的女人」這樣的,以性別為框架的道德評斷。副標題「全球女性死刑犯概述」,則說明了這個計畫的研究範疇與其先驅地位。
司法對「蛇蠍女」的待遇
「康乃爾報告」指出,女性死刑犯的相關研究非常稀少,資料散佚不全,真實面貌尚不清楚;我們只知道,全世界大約有五百名女性死刑犯,在死刑犯中約佔百分之五。這份跨國專家學者共同努力的報告認為,死刑審判中往往有不只一種系統性的偏誤在運作,性別歧視只是其中一種,女性有時因此受害,有時因此得利。在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眼中,女性還是比較常以「受害者」、「犯罪倖存者」的角色出現,比較不常以「加害者」的面目出現;社會對於女性角色的刻板印象如「個性溫和」、「照顧別人」、「無微不至的好媽媽」、或者「天真小女孩」,在法庭裡都是對女性有利的因素,使女性犯罪者容易獲得輕判。不過,當女性偏離社會期待的性別角色時,當某個女性犯罪者被形容為「蛇蠍女」、「最毒婦人心」、「黑寡婦」或者「狠心媽媽」的時候,司法便反過來給予更嚴厲的懲罰。
換句話說,犯罪的女性在法庭上會面對雙重審判,一重是「她的行為是否逾越法律」,一重是「她這個人是否逾越性別規範」;而後者對於她的刑度,有戲劇性的影響。這是「康乃爾報告」所觀察到的全球現象。而我們想知道,「康乃爾報告」這個探索性研究所看到的現象,在台灣是不是存在?性別因素在台灣的重罪法庭上如何運作,有何影響?
這是「凝視女性殺人犯」工作坊的緣起。台灣的女性死刑犯也很少,目前只有林于如一位,在她之前是一九九〇年了。一九九〇是初解嚴而民主法治仍然歪斜的年代,政治之外的動能仍然非常虛弱,刑事訴訟制度還是職權主義,整個社會還沒有從威權統治的思維裡清醒過來。因為這些社會氛圍的本質性差距,也因為時日久遠、資料取得不易或者不可能,我們認為林于如之前的女性死刑犯在分析上並不是好的樣本。
受到「法律」與「性別」雙重審判
因此我們調整了目光的焦距,以「女性殺人犯」為對象。近年有幾個社會矚目的女性犯罪案件,包括林于如、蔡京京、謝依涵、張芳馨、王麗芳與吳若妤,其中林于如死刑定讞,吳若妤一審判死刑,蔡京京、謝依涵與張芳馨無期徒刑定讞,王麗芳則以二十八年有期徒刑定讞。最後我們捨棄了尚未定讞的吳若妤案,以另外五案作為主要的分析對象。其中有些案件有大量的媒體報導。但是台灣媒體慣於使用來源不明的訊息,真假難辨,也未必經過嚴謹的查證,充滿道聽途說與加油添醋。因此關於案情,還是以法院的調查與判決為分析主體,對照著看法院的認定與被告的抗辯。
我們先按照定讞時間先後順序,盤點一下這五案的概要與爭點。因為女性殺人犯受到「法律」與「性別」雙重審判,我們也特別注意這五位女性殺人犯的性別角色。
林于如,二〇一二年定讞。法院認為她殺死母親與婆婆,這部分判無期徒刑;最後殺死了她先生,這部分判死刑;連續三起命案的目的是要領取高額保險。林于如的抗辯是:她否認殺害母親。她承認殺害婆婆與先生,因為她長期承受先生的家庭暴力,先生為了詐領婆婆的保險金,誘騙她將毒劑打進婆婆的點滴瓶;她害死婆婆以後感覺內疚,趁先生生病,便以類似方法毒殺他報仇。
蔡京京,二〇一五年定讞。法院認為她與男友曾智忠為了錢財與迷信,一同謀害蔡京京的母親。那天蔡京京確定母親在家,用鑰匙開門潛入,由曾智忠下手以電擊棒將被害人電昏,然後在口鼻處貼膠帶使她窒息,將屍體放入行李箱,載到花蓮海邊棄屍。蔡京京起先承認犯案,在警詢、檢訊與法院接押庭都承認,後來改口說自己與案件無關,是曾智忠與母親起衝突失手殺人。
謝依涵,二〇一五年定讞。法院認為她因為知道咖啡館常客陳進福夫婦很有錢,為了謀財害命而連續殺害兩人,之後也成功領取被害人的存款。謝依涵承認殺人,但辯解說是陳進福以錢財相誘,兩人有不倫關係;陳進福聯合她謀害妻子,她因為將要結婚,想斬斷這個不倫關係,所以將計就計,殺死陳進福妻子之後,一併除掉陳進福。
張芳馨,二〇一八年定讞。張芳馨一家(她與先生及兩個孩子)與小姑同住,但姑嫂關係不佳,經常因為生活摩擦而爭吵。法院認為,張芳馨有一天在爭吵中以啞鈴重擊小姑,然後將她的頭浸入水中窒息死亡。張芳馨將屍體放進小姑的房間,以水泥封住氣味,直到被發現。張芳馨完全承認犯行。
王麗芳,二〇一九年定讞。王麗芳原籍印尼,來台結婚後已定居多年。法院認為她與先生、女兒家庭生活不睦,長期被先生責罵、輕視,而在爭吵之後,趁先生與女兒在熟睡中加以殺害。王麗芳承認犯行,但辯解是因為長期受到先生家暴才行兇。
都因家庭或感情因素而殺害親人
從這個簡單的回顧可以看到,五個案件的犯案原因或背景,都是家庭或感情因素而殺害親人,她們的殺人行為是在家庭的框架裡發生的,所以媒體描述案件時,也經常用家庭角色來定義這個女性殺人犯:林于如是驚世「媳婦」,蔡京京是孽「女」,張芳馨是惡「嫂」,王麗芳是外籍「配偶」、狠心的「妻子」與「母親」。謝依涵乍看之下是例外,不過,依她的說法,她是因為即將結婚,而感覺到迫切地需要終結她與陳進福的「不倫」關係;也就是說,殺人行為是謝依涵進入家庭所必須做的努力:為了賦予自己的情感關係一個正式的、合法的婚姻外殼,她必須擺脫一個非正式的、違反婚姻架構的關係。
她們的殺人行為,也確實與她們的家庭位置緊緊聯繫在一起,不論是法院的認定,還是她們的自述。林于如與王麗芳都主張,自己在夫妻關係裡受到暴力對待,而兩人也確實都有長期的精神疾病。林于如本來在酒店上班,結婚以後,先生就不准她出去上班,也不准她與以前的朋友聯絡[2]。林于如夫妻與公婆同住,而根據《關鍵評論網》記者採訪林于如的律師表示,林于如的公公對婆婆長期施暴,林于如的先生也毆打林于如;婆媳兩人被打了以後,會一起去找家庭醫師看診,醫師便開給兩個人止痛藥。於是林于如漸漸對止痛藥成癮,各種症狀慢慢累積成重度憂鬱症[3]。
但是家庭暴力是不容易取得實證的,一方面,施暴者有充分的機會對同住的家人施加暴力而不被發現,另一方面,女人結婚後與公婆同住、成為「媳婦」角色時,她的生活環境被丈夫的人際網絡環繞,也就是說,所有見證施暴現場或暴力痕跡的人,都是與施暴者較親近的人。在林于如的案例裡,律師要求傳喚家庭醫師出庭作證,而且林于如的姐姐也知道林于如被家暴的事情,但是法院拒絕聽取他們的證言。不調查當然查無實證,於是林于如在判決裡被描繪成沉迷賭博、為錢殺人的壞女人。
法院不信王麗芳卻盡信她公公
王麗芳因為結婚而長住台灣,離開了印尼的家鄉與家人,無論物理距離、旅行所需時間與金錢,都使得她幾乎不可能獲得原生家庭的支持。為了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她必須放棄印尼國籍,於是法律上,她甚至與故土已經斷絕關係。她來台灣形同「破釜沉舟」,過河卒子再無退路。王麗芳在公公開的旅館工作,丈夫是她的上司;在家裡,先生會打她,公婆也會動手打她。
法院傳王麗芳的公公出庭,公公否認打王麗芳,只說他們夫妻幾年前會吵架,最近一兩年很少吵了。各執一詞,誰說的算?法院相信王麗芳的公公,不相信王麗芳。王麗芳在台灣有一個唯一的親人,是她的阿姨希媞,法院傳她出庭。希媞證實,王麗芳說先生常常打她。不過沒有說公婆打她。結果法院竟然因此得出兩個結論:第一,希媞說有家暴,不見得有家暴。第二,希媞沒說公婆打人,所以公婆一定沒打人!
王麗芳在旅館的同事也知道家暴的事情,但是她想,他們一定不敢作證,因為公公是旅館的擁有者。王麗芳雖然有工作,但是連工作的人脈也是施暴者的支配領域,她插翅難飛。
即使家暴舉證不易,但是盤點一下王麗芳提出的證據還不少,包括草屯療養院刑事鑑定報告書:「兩人爭吵時,先生甚至有將被告趕出家門,或是家暴的情況(徒手毆打被告,抓被告的頭去撞牆,導致流血、瘀青,頻率約每月一次)」。不過和希媞的證言一樣,法院認為他們都是聽王麗芳說的,不能盡信。可是王麗芳公公的話就一夫當關,可以盡信。
王麗芳的孤絕處境比其他人多一重:她在一個不熟悉的國度,用不熟悉的語言交談,她不熟悉那個社會的制度,那個社會也不熟悉她。她的精神異常症狀有一長串:幻聽、妄想、自笑、無端與人爭執,曾經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妄想症與憂鬱症,病情相當嚴重,但是她不清楚,因為「醫生說我好像有憂鬱症吧,他們說的我聽不懂;醫生是和我先生、公公講,他們說什麼我不知道。」施暴者同時也是她對外的代理人,至少在醫療系統眼中是如此。
王麗芳的家暴沒有驗傷單或者警局報案這些更為正式的紀錄,因為她當然不可能透過代理人去申訴她的代理人。法官總結寫道,「況被告自承未驗傷等語(見偵1277卷第40頁),本案亦確實查無任何醫院診斷書可資證明被告受傷一節,故而,被告辯稱公婆、先生(即被害人吳○峰)常常打伊等語,或因其個人主觀精神症狀、情緒感受而將偶爾夫妻間糾紛放大,或係係想像之情節,顯難遽信,殊不足取[4]。」法院用她的精神疾病去抵銷她的家暴,於是王麗芳就成了狠心殺夫殺女的瘋女人。
【1】關於「康乃爾報告」的引介,首見詹斯閔,〈女性死刑犯:從國際報告看台灣〉,刊於《廢話電子報》第138期。康乃爾報告原文見此。
【2】參見張娟芬,〈媳婦林于如〉,刊於《廢話電子報》第136期。
【3】Edward White,〈「驚世媳婦」林于如三起殺人案中,從未被揭露的歷史〉,刊於《關鍵評論網》。
【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39號刑事判決;下同。贅字一枚,原文照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