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訴請法院確認水利會賣地處分無效 以保障居住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在今年七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後有新的轉折,當事人賴碧珍委託律師於今日(11/8)提告農委會農田水利署,主張民國101年間瑠公水利會辦理標售、讓售土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基礎與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架空賴碧珍原有機會承租或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是當事人今日面臨迫遷威脅的源頭。希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能給予本案公正的判決,認定當初瑠公水利會賣地的行為有重大明顯瑕疵而違法無效,以維護法治及保障人權。
監察院調查確認水利會有疏失 訴請法院確認原處分無效
辦理本案的律師黃昱中說明,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明確指出當年瑠公水利會處分賴碧珍老宅的決定具顯著錯誤,已構成水利會標售、讓售土地自始無效的理由。黃昱中繼續闡釋,經監察院調查指出瑠公水利會長久以來未妥善處理被占用土地,未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下稱北市處理要點)第24點訂定被占用土地收回處理的相關作業規範,亦未比照上級機關的處理規定,將被占用的土地出租給占用人,或給予占用人優先購買權,從而化解當事人長年居住使用該土地卻難以取得合法使用根基的窘境。
而更嚴重的是,瑠公水利會當時在出售土地時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有明顯錯誤:以「北市處理要點」第8點將緊鄰瑠公水利會的老宅及土地,視為無人占用的素地,逕予公開標售及讓售,顯示水利會在處分土地時根本昧於事實及其法定調查義務,不法侵損當事人的承租、優先購買權,進而侵害當事人的居住權及財產權。總體來說,水利會的行政瑕疵重大,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決該公開標售及讓售的二個行政處分失效。
水利會明知當事人世居於此 卻仍執意賣地導致人權侵害
當事人賴碧珍表示,老宅是她家族一家四代的住所,也是她住了快一甲子的家。賴碧珍說:「水利會不可能不知道我們家的存在」,賴碧珍繼續說明,瑠公農田水利會的辦公大樓離老宅步行不需三分鐘,從水利會大樓對外望就可以看見老宅。水利會還因她家族長期居住,曾於2010年邀請她的外婆陳罔市以世居耆老的身份,拍攝影片見證瑠公圳興衰。想不到在拍攝影片的隔年(2011),水利會在未通知賴碧珍家族,亦未告知她們享有法律保障之承租及優先承購權的情況下,就將老宅座落的土地分割成數個小地號、當作無人居住的「狹小空地」逕予標售、讓售,賣給不曾在此居住過的李姓建商等人,而建商取得土地後,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世居於此的他們拆屋「還」地。 水利會當年違法處分土地的錯誤,直接導致她多年來面對訴訟逼遷,時至今日更擔憂若房屋遭拆除未來將何去何從。賴碧珍繼續表示,「錯誤的事情應從源頭矯正」,希望法院能還她一個公道。
暫緩民事執行 優先斧正機關錯誤
台灣人權促進會補充說明,台北地方法院曾於今年四月到現場進行拆屋前的履勘,原訂要確認案件拆屋執行範圍,後因故擇期再勘。依我國現行《兩公約施行法》,公約規範的「適當住房權」與「強制驅離前之法律程序保護」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民事執行法院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應正視相關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
希望台北地方法院能考量當事人的居住需求,以及案件新起的行政爭訟,暫緩民事執行程序,不要粗暴地以所有權為衡量居住權之唯一標準,以免當事人將遭迫遷而流離失所。此外,也希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能參考監察院調查報告之結論,以裁判斧正機關的錯誤,改善瑠公水利會長年未依法收回被占有土地而逕以現況出售之歪風,讓世居於公有地上的賴碧珍能回復其應享有的權利,依法承租或優先購買老屋座落的土地,避免強迫驅逐並保障其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