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本會台中辦公室10月29日起行文各級檢察署與法院,呼籲「人頭帳戶,請院檢傾聽民間的聲音」,並針對「檢察官偵辦人頭帳戶相關案件,就主觀犯意是否舉證不足仍然起訴部分」,建請正視這個司法系統性的人權問題。此事引發媒體與司法界關注,謹就報導不實部分予以澄清,並回應各界意見:
一、 本會未主張人頭帳戶案皆應無罪, 媒體報導明顯有誤,應予澄清
11月9日中國時報以「司改會下指導棋 籲人頭帳戶無罪」為題,指責本會「恐嚇司法官」、「下指導棋」、「干涉審判獨立」云云,顯悖於本會發予法院及檢察署的函文內容。
實際上,本會是以避免冤錯案發生的角度,提供人頭帳戶實務案例的相關資訊建請有關機關注意,並未主張人頭帳戶案件皆應無罪。相關函文發出後隨即公布於本會網站,且於報導前,本會亦提供給中國時報記者參閱,惟報導內容仍有嚴重誤解,中國時報應予澄清。
又該報導承上開錯誤,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有所誤解,恐誤導民眾的法律認知,建議予以更正。
二、落實無罪推定,正視人頭帳戶案件呈現的司法系統性問題
近年網路詐騙猖獗,詐騙集團常以求職廣告、申辦貸款、申辦手機門號、網路購物等方式為餌,騙取帳戶或門號;後再以該帳戶或門號向其他民眾詐財。遭騙帳戶者,亦不乏弱勢及涉世未深的年輕族群。
為說明上開情形並非僅為單一個案,本會自去年下半年由義務律師協助,整理全台2019年迄今一二審裁判歧異的判決,以系統性人權問題的角度向國家人權委員會反應。後再於今年上半年,綜整全台2019年迄今一二審無罪的人頭帳戶、人頭電話卡案件的起訴書進行分析,並舉辦座談會,指出近年司法實務慣以「推定故意」的方式,認定這些遭騙取帳戶的受害人有「幫助故意」,而以「詐欺取財幫助犯」(近年更上升至刑度更重的「幫助洗錢罪」)將其法辦、判刑、或使其不得不負責賠償其他受害人,致弱弱相殘,漸成難以計量的社會悲歌。且因上開司法實務的運作方式,恐有違反《刑法》規定,將主觀上應構成故意之詐欺要件,降低至近似過失程度之虞,而致長期有受害民眾向本會陳情冤抑。
「人頭帳戶冤錯案」之所以是系統性問題,是因為上述「推定故意」的辦案模式已被普遍運用,再加上不認罪便很難獲得緩刑的壓力,導致部分民眾只好無奈承認為詐騙集團共犯,花錢消災。此一問題,實難歸咎於個別司法官,而須從司法刑事政策的角度重新深思:當難以判斷真正受騙或冒充被害時,我們該如何決定被告罪責?為避免陷入難以認定的困境,院檢是否可能與其他機關或金融機構合作、共謀改善之道?
正如部分案件中,司法機關看見詐騙集團冒充受害者企圖脫罪;另方面,也確實存在民眾受騙交付帳號,而被錯認為詐欺共犯、幫助犯。從事實角度出發,本會呼籲社會大眾、司法機關一同看見無辜含冤的弱勢,而非將其遺忘在社會角落。
三、回應法官協會聲明:期待開啟公共論辯,持續進行社會對話
針對法官協會的聲明認為,本會發文予法院的行動是「搬出監察院恫嚇而讓正義的天平只能往無罪方向傾斜」,而致干預審判獨立;或屬「法庭外打延長賽或主導遊戲規則」,並呼籲應回到法庭進行個案攻防等語,本會謹提出下述不同意見:
在多元、開放的台灣社會中,司法獨立絕非建立在不容質疑的權威之上,而是建立在它們總是能以說理回答所有的質疑。司法權的公信力,也不建立在絕對的正確性之上,而是建立於它們是最能勇於承認國家、甚至是自身錯誤的權力。透過公共的辯論及溝通,並以詳盡的說理參採、駁斥不同意見,正是司法機關能與社會為數不多的對話方式,也是其職責所在。
司法機關與人民面對同樣的社會環境及現實,其裁判見解自應洞察社會生活的需要,再於個案中獨立適用法律。因此,本會透過法律實證統計或判決整理,對彙整之資訊給予評價,並敬供司法機關參照,也僅是希望社會上的多元意見,有受司法機關傾聽之可能。正因為看見人頭帳戶相關案件在司法系統中,出現系統性地慣將主觀故意的標準「由故意位移至過失」,造成正義天平只能往有罪方向傾斜,民間團體才需要提出不同聲音試圖進行對話。
偵查機關、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公權力所為的每個或大或小的決定,都深深影響所有進入司法系統的市井小民。自2014年起,本會收到為數眾多的申訴人,前仆後繼向本會陳情冤抑,其中許多申訴人在現實考量下已認罪、和解。向本會反應其對司法系統的失望與困惑,已然僅是最後但薄弱的掙扎。
避免冤錯案件之發生,健全司法資源之運用,應為本會與司法機關共同之夙願。本會將本於人民權利保障的角度,持續反映民間意見,我們亦樂見法官協會發表聲明參與公共討論,期待「人頭帳戶冤錯案」的問題,可持續進行深入的社會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