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勵馨基金會、蘭馨婦幼中心、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
婦團自2011年起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進行法案起草,經過漫長努力與等待,感謝朝野各黨將跟騷法列為優先法案及協助立法推進,今日(11/19)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法案,人民多年來企盼通過本法,終於露出曙光。但針對今日所通過的法案內容,我們仍感到遺憾,且擔憂此法在施行上恐有疑慮,未能周延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及人民的身心安全。
我們在立法過程,透過多次的發表聲明、參加公聽會、記者會、拜會、溝通會議等,向行政部門說明實務所見案例與現象,希望本法在內容上能更為周延,符合民眾需求。有部分的訴求被採納,包括「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防治推動小組」、「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等,對此,我們表示高度肯定。
但遺憾地,仍有部分重要關鍵內容,被行政與立法單位忽視,包含:本法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之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之「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行政部門在討論過程一味地堅持己見,限縮保護範圍,且無視被害者聲請保護令的權益,令人深感遺憾與不解。
針對上述缺憾,我們提出以下呼籲:
1. 本法通過後,行政機關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本法之有效施行。
2. 就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主管機關應明確定義其行為範圍,應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應僅限於動機之判斷,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之傷害,並徹底檢討其與「性騷三法」定義之相異性,避免該定義失於狹義,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
3. 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之缺口,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檢討因上開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之案件,研議本法修正方向。
4. 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規劃、研擬本法施行後之相關施行規範、細節與配套措施,配置應有的資源與人力,以使本法能有效施行。
5. 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積極規劃展開教育訓練,並廣為宣導跟蹤騷擾防治觀念與措施,促進社會大眾認識,提升社會整體防治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