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鼎立工會罷工 第50天紀錄 – 前進勞委會 勞資爭議 行政中立!

labour34一、鼎立工會(原寶順工會)原擬於新舊雇主完成併購案之前,先於原雇主就員工權益達成共識,但新竹縣政府遲遲不依法(約十四至二十四日內)召開調解會,藉「是否存在勞資爭議,尚有疑義,行文請勞委會解釋」之故,拖至七七四十九天併購底定、新雇主入主公司後才召開;按勞資爭議處理法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接到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七日內,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之」,並未賦予主管機關藉審查名義拖延時日之權責。

二、鼎立工會於7月24日因團體協約調解不成立而開始罷工(迄今五十天),並另行申請工時案與職工福利金下腳案之調解,新竹縣政府並於9月5日召開調解會。工時案中調解委員詢問工作規則是否依勞基法報主管機關核備、並要求查閱核備公文時,資方答稱已核備卻提供他公司之核備文(資方辯稱該他公司為關係企業),已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四條,但擔任調解會主席之官方委員新竹縣政府代表並未予以糾正,且拒絕將「請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四十二條處以罰鍰」列入調解方案,至今對資方之違法行徑亦未依法開罰。

三、因工時案資方對於相關疑問未明確說明(如是否曾有員工因相關規定而受罰),而資方又因不知道縣府將兩案之調解會合併同時召開,故未準備下腳案相關資料,希望延後七日再行召開。勞方調解委員要求依處理法第十四條「…調解委員會應於組成後立即召開會議,並指派委員調查事實」,但資方委員以「不接受你(勞方委員)的派工」而拒絕,官方委員亦以「反正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再調查也沒有用」、「法沒有規定『調查事實』要怎麼調查」云云拒絕依法定程序進行。

四、官方委員在會中動輒表示「調解委員會是合議制,不是一個委員說了算」,然按處理法第十六條「…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該調解委員會無法作成依第十四條、四十二條處置的方案,實為官方委員與資方委員過半數之同一立場的結果。新竹縣政府在勞資爭議中是否行政中立,或是有所偏袒,啟人疑竇。
五、請勞委會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四條的問題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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