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近日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提出了民法親屬編中有關贍養費部分的修法草
其中,院版草案將贍養費視為「扶養義務之延伸」、維持嚴苛門檻,
針對此次民法親屬編的院版草案,
第一、「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之請求要件過於嚴格,
第二、「婚姻存續期間未滿兩年」
第三、「贍養費給付之程度,
第四、贍養權利人「再婚」不應作為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事由。
第五、
有鑑於現代婚姻型態更趨於平等夥伴關係,而非家父長制、
基此,本會草案的修法重點如下,呼籲各黨立委支持:
第一、現代婦女教育程度提升,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
第二、縱使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不長,但贍養權利人因離婚、懷胎、
第三、為了解決弱勢配偶因婚姻貢獻導致復歸職場面臨之困境,
第四、有別於贍養費被視為贍養義務人「扶養義務延伸」
第五、參酌民法第1030-1條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