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社團法人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近日驚傳高姓女立委於遭伴侶長期施暴,除嚴重的肢體暴力毆打傷害之外,更被控制行動自由長達兩天,然而被害人除了驗傷外遲遲不敢報案,據悉是因為其伴侶手中持有多部兩人之間的「性私密影像」,加害人持之以威脅、控制被害人對外求助的可能性,因為一旦真的遭到外流,即無法有完全移除的可能。這種控制手段,即是親密關係中常見的數位性別暴力「性勒索(Sextrotion)」態樣。
如今,連具有相對較高權勢、社經地位與知識背景的女性政治人物,都因此遭受權控,不敢求助,然則一般民眾遭遇同樣困境的狀況是否更加嚴重,且潛藏高度犯罪黑數,至今仍處於威脅控制甚或受暴的處境,我國政府應積極正視此一問題,提出因應解決之道,還給被害人一個可以勇敢求助的環境!
性勒索的定義,即是加害者「因持有性私密影像,而得以藉此要脅當事人從事非自願之行為」,常見的狀況例如要求復合、要求金錢等對價進行贖回影像,又或藉此逼迫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在數位女力聯盟WIDI今年蒐集2018至2020等三年共605則與數位性別暴力有關的新聞報導案件中,性勒索案件高達125起,佔整體數位性別暴力案件的20.6%,其中女性受害比例達89.6%,兩造關係為(前)伴侶或配偶者佔31.2%,突顯出親密關係中無形之權控與暴力問題,值得社會各界重視。
然而這類案件之所以難處理的問題,在於司法實務偵辦過程中,加害者持有影像而尚未將之散布,往往會讓被害人心生畏懼而被迫受到控制,被迫遵循加害人施加的命令與意志,而遲遲不敢報警處理。即便被害人欲報警求助,檢警偵辦的速度卻完全追不上加害者利用手機、電腦等科技設備「一鍵發送」的便利性。因此,在實務操作中,檢警需審慎、小心地在不打草驚蛇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之聲請,取得搜索票與扣押相關影像儲存設備的權限,一舉破入加害人所在地進行搜索查扣,方能有效遏止影像遭到真實外流的情事。
然而,這樣的實務操作只是權宜之計,是否成功,端看所有一線之警政、檢察及法院是否有這樣的急迫敏感度。尤其是在法源依據上,提出證據保全的依據在於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謂「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亦即,證據保全之目的在於確保犯罪事證不會有事後遭變造湮滅等情狀,讓國家難以行使刑事追訴權,而不是「為了確保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不至於外流。也因此,實務上法院駁回聲請的情況並不罕見,致使被害人無法獲得即時、迅速的保障。
對此,數位女力聯盟WIDI再次強調訂定《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實因唯有透過專法,我們方能突破現行法令之困境,使司法得以避免加害人將影像散布之目的,而搜索扣押相關影像儲存設備的處分,或命被告不得散布該影像。觀諸法務部日前(11/17)所訂定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針對刑事責任有所規範,卻未於其他法律中增訂被害人所需的種種必要配套規範,我們感到深沉地遺憾。
在此,我們誠摯地呼籲政府應重視「性勒索」這種特殊數位性別暴力犯罪,並以專法彌補現行實務漏洞!另外,我們也很心疼高委員所遭遇的處境,並鼓勵她勇敢對外求助,如其公開聲明所述「我也會勇敢面對,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