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勞基法49條修法,立委已有進步版本,勞動部立場何在? 夜間工作保障漏洞多,勞工持續受害,勞動部請拿出作為!
文/工鬥團體
工鬥訴求:
1. 有關勞基法 49 條的夜間工作保障修法案,請勞動部支持立委已提出的進步版本,勞動部版本不應對勞工更差。
2. 夜間工作職安保護大不易,應提昇事業單位職安委員會勞工代表到 1/2 以上。
3. 勞動部應有具體函釋定義「值日夜」,以避免雇主用換湯不換藥的方式讓員工實質值日夜,卻拿不到加班費。
近日又發生超商店員半夜遭砍死事件,勞工夜間保護再度受到矚目。事實上, 勞動部在多項夜間工作保障的議題都是進度遲緩,讓人失望。工鬥在12月9日的記者會送來給勞動部的三支箭:「工會同意權」、「職安會勞工代表 1/2」、「值日夜給加班費要有具體規範」,不僅希望勞動部在立場上宣示,更期待勞動部用具體的修法和函釋來保障夜間工作的勞工。
工會同意權部分:以大法官釋字第 807 號解釋造成的夜間工作保障修法案(勞基法49 條第1項)為例,工鬥已在 8 月底召開記者會,訴求「女權勞權應兩全,集體協商真平等」,強調如果只是廢除該條文,將導致女權和勞權的雙輸, 勞動部勢必應透過修法,保障夜間工作勞工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宿舍等。由於個別勞工的議價能力薄弱,修法也必須恢復工會同意權以促成集體協商。後勞動部雖開始召開座談會,但在 11 月 5 日的座談會中,資方代表施展強大的壓力,要求勞動部在修法版本上廢除勞工的集體協商權,好讓資方容易對個別勞工施壓。這顯然完全與夜間工作保障的方向相悖。
相對的,與會的工會團體都同樣主張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認同集體協商權的修法。但勞動部卻遲遲不肯拿出立場。其實針對勞基法 49 條修法,目前已經有民進黨林俊憲委員和無黨籍林昶佐委員(委員提案第 27372 號)、國民黨鄭麗文委員(委員提案第 27064 號)、台灣民眾黨團(委員提案第 27309 號)等朝野立委各自提出進步的修法版本,都同樣主張夜間保障不分性別,以及保留集體協商權。我們不認同勞動部的沉默,呼籲勞動部應立即表態支持這些真正保障勞權的修法方向,並盡速在此基礎上提出勞動部修法版本,勿提出對勞工更差的版本,否則將自我閹割勞動部的職能!
職安會勞工代表 1/2 部分:工鬥也指出,夜間工作要如何預防職災與不法侵害,實牽涉到雇主願不願意投入心力與成本。勞動部日前雖訂定「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但並無任何強制力,如何讓相關的安全衛生措施得以落實, 還是必須依靠工會的監督。然而,勞基法 49 條第 1 項的夜間工作之工會同意權目前已失效,勞工失去集體協商的工具。而目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的勞工代表僅佔三分之一,顯然無法對優勢地位的資方進行有效制衡,難以為勞工職安把關。故工鬥主張,職安會的勞工代表應提昇到二分之一以上,才能有效促進各事業場所的夜間工作職安衛措施之落實。
值日夜給加班費要有具體規範:值(日)夜工作也是夜間工作常見的型態,正常上班後還要繼續值夜,往往造成勞工健康更高風險,甚至過勞可能。勞動部近日雖廢除「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主張值(日)夜 111 年 1 月 1 日起都要開始算加班,但並未對值日(夜)做出明確的定義,也並無明確的函釋可供勞工或事業單位依循。因此基層勞工反映,有雇主開始把值日夜換個名稱, 但換湯不換藥,一樣過勞,但一樣不給加班費。工鬥要請問勞動部,既然知道值日(夜)是各事業場所既存的現象,勞工也容易因而權益受損,如果未在函釋進行明確定義,又如何能幫助勞工捍衛權益、避免過勞危害?難道要勞工事事告上法庭,拖磨數年後才有機會討回公道?勞動部不訂出具體規範,將只會造成更多勞資爭議的發生。我們也要求勞動部應有具體函釋說明值(日)夜的定義,以供事業單位依循,莫讓勞工求助無門。
依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長期夜間工作可能對健康產生生理節律紊亂、疲勞、睡眠障礙、加重心血管與肝臟疾病等衝擊。近日的半夜超商砍人事件,也說明夜間工作亦涉及職場不法侵害如何預防等複雜問題。勞動部如果繼續等閒視之,將成為廣大夜間工作者受害的幫兇。工鬥在今日提供勞動部有關夜間工作保障的三支箭,要求勞動部應立刻拿出具體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