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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清泉崗產業園區未取得地下水權 恐涉違環評法 竟能通過環評初審?

文/陳椒華立法委員辦公室

原標題:清泉崗產業園區未取得地下水權 以農業灌溉用 充當工業用 環評書不實 涉違環評法有刑責 竟能通過環評初審?

繼上週陳椒華委員召開記者會揭露清泉崗產業園區開發案恐影響軍事飛航安全後,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則發現環評說明書中地下水水權及地下水量有問題,污水量及處理方式則是自導自演,非經環評審核!因此聯合立法委員陳椒華召開記者會,指出清泉崗產業園區開發案環說書的種種疑點,並要求水利署、農委會、農水署及台中市環保局、農業局和水利局釐清。

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蔡志宏理事長表示,根據110年4月環評初審會所提的內容稱本案已申請水權並取得許可抽用地下水共計334.8 m3/日,蔡志宏怒斥這是狸貓換太子!因迄今此基地尚未完成土地變更,仍屬於農業用地,故取得的是農業用水的地下水權,而非工業用水。

而且台中水利局公文只說供應清水區海風段1037-2地號,用水範圍也是清水區海風段1037-2地號,不是所有開發地號(清水區楊厝段45 地號1 筆及海風段832地號等61 筆土地,總計62 筆土地),本案明顯藉農業用水鑿地下水井灌溉使用,卻偷渡提供給產業園區開發案使用,許可用途嚴重不符!根據水利法第 47 條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若有違法,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

另環說書內容稱「可抽用地下水共計334.8 m3/日!相對每日28 萬立方公尺地下水自然流出,且在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所評估尚有每日15 萬立方公尺可再開發下,計畫區所用地下水並不影響區域地下水補注量。」蔡志宏理事長提問,抽地下水的量和自然湧出每日28 萬立方公尺,都是屬於開發公司自由支配嗎?該園區除少部分經同意提供自來水外,絕大多數需依賴地下水作為主要水源,而關於地下水開採之相關申請,也不見台中市政府水利局、農業局任何聲音?

蔡志宏理事長表示,加上清水區28里、梧棲區11里及沙鹿區2里人口增加,原有水源供應嚴重不足,常面臨水壓不足及減量供水,影響居民生活品質。 自來水公司清水營運所為供應清水、梧棲用水,主要水源為地下水,目前有15口水井,去年清水營運所初步擬在大秀運動公園旁鑿一口深水井,最快今年就可動工,可見水權豈可自說自導?

立法委員陳椒華表示,清泉崗產業園區開發案聲稱取得地下水權是「以農充工」,環評說明書出示的台中市水利局公文只是許可海風段1037-2地號地主鑿井抽取地下水使用,由於目前仍是農牧用地,應是農業灌溉用的地下水權許可,卻遭開發單位以農業用地下水權用來充作產業園區的工業用地下水權,這不僅是魚目混珠,更是違反有刑責的環評法第20條,「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陳椒華呼籲台中市政府嚴審,勿對此案環說書裡的明顯錯誤視而不見。

陳椒華強調,開發單位還說本案已申請並取得許可抽用地下水共計334.8 m3/日,但不只沒有台中水利局同意開發單位可以鑿井的文件,就算在「以農充工」的許可文件裡,也未見可抽用地下水共計334.8 m3/日的內容!而此地下水抽取量334.8 m3/日的數據,不只與第二次初審環評委員意見「本園區規劃用水量及來源包括45CMD自來水及199.2CMD地下水」有所不同,由於超過300CMD,依據經濟部的規定,新建產業園區用水量超過300CMD應提用水計畫,但環說書卻稱「本案用水量僅238.5 CMD,未達300CMD,屬於用水計畫書免審範圍。」,恐是刻意迴避須提交用水計畫給主管機關審查。

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則指出,台中水利局的許可函與環說書裡的地主名字不同,一為江O鈞,另一為江O韵,不知是哪份文件筆誤,或者根本不是同一人?

針對環境影響說明書5.2.8 污水量及處理方式,開發公司說由於本案所引進之產業為低污染低耗水及低耗能產業,並無大量用水之情形,故本案承諾污水經處理後,均回收做為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使用,無排放至承受水體,故排放水質設計將以經濟部公告之「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之再生水水質標準,依據該法規第二條第2項規定,可作為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使用。

粘麗玉認為,再生水用於工業用途水質基礎建議有製程及鍋爐用水用途、冷卻用水用途污水回收再利用,豈可只作為澆灌、清洗,灑水等於沒回收直接流入土地!所謂「全回收零排放」根本是假的!而自預定放流口以下二十公里內有農田水利會之灌溉用水取水口,若未經妥善處理,恐滲入地底、污染地下水以及周邊農地,影響甚鉅。開發公司說本案採污水處理至符合水質承諾值後採全回收澆灌,實在是當人民為塑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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