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社運發電機

【聲明】立院召開保險法177條修法公聽會 工會聲明

文/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

中華民國保險業務聯合總工會代表全國近40萬名保險業務員權益問題近年來透過諸多立法委員、學者、團體、社會賢達的協助,不斷推動修法訴求,針對保險法授權業務員管理規則制定程序、違法授權、嚴重侵害業務員工作權保障等,向主管機關金管會及勞動部提出建言,希望能儘速進行全盤修正。

企業以強大的資源訂定不合理合約造成「假承攬真僱傭」,而政府主管機關的再授權亦造成了「假公法真私法」無法分辨的狀況,讓40萬名保險業務員求助無門,40萬個家庭陷入勞動環境無保障的困境,造成保險公司可以選擇有利之方式壓榨、掠奪他人成果,並否定、及跳脫勞基法!

授權的適法性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依保險法第177條,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定之。然實務上,金管會卻轉授權代表資方的壽險同業公會訂定;其中,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則又再授權保險公司訂定內部獎懲辦法。於是保險公司以管理規則為尚方寶劍,打著金管會核備的名義,實則以自訂之各項獎懲辦法對業務員進行各項實質管理,都假獎懲辦法與管理規則之名為之。層層授權不僅於法無據,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相關禁止再授權之依據,在大法官會議釋字443號、釋字367號、釋字402號、釋字524號都可見,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4450號函釋「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

行政救濟之適用

因上述原因不同壽險公司有不同的管理,卻稱公法上的管理,但業務員卻無行政救濟管道之適用,私法公法究竟如何區分?稱公法卻能寬嚴程度不一?既然保險法授權金管會不是授權壽險公司跟壽險公會,應讓管理及懲處權回歸金管會,規範內容局限招攬部分,也讓保險業務員申復時於法有據,而不會投訴無門。

示範合約及合約中應記載不應記載事項

壽險公司借公法的授權進行實質管理之外,業務員合約也淪為其管理手段之一,不合理的合約使業務員在爭取權益上吃盡苦頭,壽險公司稱合約為雙方合意,但業務員何時有權利增刪合約中的任何一個字?更遑論修改合約。金管會為主管機關,但多次強調維持金融市場紀律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其主要目標,則勞動工作條件的管理何不回歸勞動主管機關?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契約型態號稱雙方自由訂定,即所謂的契約自由,但若未訂定示範合約及合約中應記載不應記載事項之規範,業務員與之前社會案件中的房屋租客一般,僅是房東的俎上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