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2020年11月30日,就讀新北市林口區麗○國小四年級,才10歲的孩子,在學校的游泳隊,只因為練習覺得太累休息兩三秒,就遭教練用硬式浮板大力丟擲,力道之大,打斷了泳鏡連接處,割傷孩子的眼角膜,受傷處就在瞳孔正上方,只差一點,就會讓孩子失明。
打傷孩子的劉教練,是新北市政府聘請的專任運動運動教練,而且所在的游泳隊是政府重點培訓的運動隊,有多位專任運動教練任職。
教練說謊,校方掩護
家長第一時間到校,帶孩子就醫時,劉教練只表示,是用浮板拍水面提醒小孩,不小心打到,是意外。
但調到監視錄影帶之後,發現劉教練明顯先高舉浮板瞄準,才大力丟出,完全不是「用浮板拍水面提醒」。家長拿到畫面後不久,也立即於12月18日傳給當時的學務主任廖主任,明明看到了證據,校方還是用意外事件來處理,後續做校安通報時也只以「意外事件」通報,而不是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或管教衝突事件,校方也沒有立即向社會局進行兒少保通報。
校方於2021/3/4才進行第一次調查會議,調查委員為敎務主任,學務主任,體育组長,家長會副會長,以及和劉敎練私交很好的家長委員,沒有外部委員,家長在調查會議中,只有5分鐘可以陳述,且調查報告不提供給家長。
教育局縱容校方包庇
家長質疑調查不公,向教育局陳情,教育局承諾重啟調查,但校方進行第二次調查時,原本打算由主任、家長委員、學校聘請的律師擔任調查委員,家長認為中立性仍然不足,但教育局當時認為已經有律師作為外聘委員,組成不違法。在家長持續爭取3個月,再由議員介入後,教育局及學校才願意進行調整,由三位督學作為調查委員,進行第二次調查。
在家長多次要求且正式提出申請後,校方只提供的兩小段調查報告。家長將診斷證明、監視錄影都提供給調查小組,但在證據如此充分,調查小組也認知到劉教練「高舉浮板數秒後再擲出浮板」、「係以一定程度之力道」的情況下,仍然沒有認定體罰,只表示劉教練「違反教師應有之正向管教原則」,前後矛盾。體罰最重可處以解聘,而不當管教最輕只需要口頭申誡,避重就輕把體罰說成不當管教,明顯是包庇!
游泳隊長期體罰,校方早已知情
家長在事件發生前,已多年、多次要求游泳隊總教練告誡教練團,包含劉教練不要體罰,也向總教練表示劉教練常常打孩子的頭非常危險。但是,劉教練的行為未曾有任何改變。
據受害孩子表示,劉教練有七大酷刑:
一、用硬浮板打擊學生頭部側邊。
二、用兩枚硬浮板夾擊學生頭部左右兩側。
三、勾住學生的蛙鏡中間連接處,用力繃緊後彈擊學生的眼部。
四、用食指關節堅硬處,用力壓鑽學生頭部兩側太陽穴。
五、游泳中途停下,會用浮板對準並大力拋擊學生頭部。
六、用拖鞋打學生臀部,力道很大。
七、要求學生趴在跳水台,用棍棒打學生臀部,力道很大。
不僅如此,孩子受傷後,其他家長跟受害學童家長透漏,游泳隊另外一位教練,曾捏另一位學童的乳頭作為處罰,還捏到瘀青。受害學童家長和校長會談時,校長對此表示:「知道○○教練那件事,也告訴他不要再有這樣的事情,你們覺得是為孩子好,但其實孩子會受到傷害,你可能自己不知道。……這事情如果不是第一次發生,要導正,我不知道他們還是沒有受到教訓……」顯然,游泳隊不只一位教練體罰的狀況,校方早已知情,據家長側面了解,捏乳頭的事件,當時校方只有讓教練道歉私下處理。
體制變成方便包庇的工具
本會曾致電新北市政府體衛科,詢問對劉教練的懲處事宜,體衛科不願意告知。本會追問是否會以體罰案處理?體衛科只表示「會依照特教科認定通過的調查報告來處理」。本會再追問,有沒有看過錄影,體罰很明確,為什麼沒有認定體罰?體衛科表示:「有看過錄影,調查報告的認定權責在特教科,體衛科只能依照特教科認定的調查報告內容進行處理」。新北市將學童受暴力對待事件處理權責拆分,結果就是方便推託責任。
對於孩子受傷的事件,調查報告具體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認定的標準,受害者及家長都看不到。校方大多都錯誤解讀政府資訊公開法,表示「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不予提供」。但已經有許多法院判決表示:
一、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二、政府有義務衡量公益性,而且要說明衡量的標準與過程,不可以不做衡量不表明具體原因,就決定不公開。
三、就算為了讓調查委員可以安心討論與做決定,有必要保密,也只要隱去有必要保密的資訊,其他內容仍然要公開。
這些原則,已透過相關判決建立,但學校不遵守,地方政府也未監督,結果就是除了性平案、霸凌案之外,其它大部分學童受害案件,學童及家長都拿不到調查報告。學校有了不提供調查報告這個護身符,可以如同本案輕易包庇,也不用擔心究責。
不僅如此,不論遇到教練體罰、或遇到老師體罰,受害學童及家長,在不適任教師、不適任教練處理程序或記過的程序(校事會議、教評會、考核會)中,都沒有當事人地位,無法知道最終處理結果,也無法對處理結果聲明不服。
體制讓體罰的老師或教練受盡保護,但對受害者毫無保障。為了遏止對兒童的身心暴力,國家亟需一個以兒童為中心,且有足夠處理權限的救濟制度。
我們要求:
一、校方及新北市政府,對事件處理層層包庇,難以信任,請體育署組成專案調查小組。除調查本事件外,應擴大調查游泳隊學童(含畢業生)歷年遭體罰之情形,並應公開說明體制為何失靈,未來如何改善。
二、教育部應檢討校事會議、教師不適任程序、教練不適任程序、考核程序中受害學生之當事人地位。應於教育基本法明定學生受身心暴力對待之事件,受害者於相關程序中有當事人地位,至少應有權閱覽相關卷證、完整調查報告,並對處理結果聲明不服,並有請求行政、司法救濟之權。
三、體育署、新北市政府應確保運動教練或從事運動訓練之相關人員,發現體罰或身心暴力時,應依法進行兒少保通報,並於相關法規中規定,教育主管機關發現校方或教育人員未通報或逾期通報,應主動通知社政主管機關開罰。
四、新北市政府將同一事件拆分成兩單位處理,相互推諉;特教科對於調查報告未盡監督義務,體衛科即使了解事實仍官僚照文件形式,應檢討制度,避免推諉,並使處理方式可問責。
五、新北市政府應追究校方縱容游泳隊多位教練多年體罰,未依法處理且未通報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