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私校退場條例目前正在立法院院長協商階段,極有可能於此次臨時會通過。然而,據傳目前教育部預計要將私校退場條例第21條,有關私校退場剩餘校產歸屬對象,除了原規劃之中央或地方政府、私校退場基金、公立學校外,竟在私校高層的遊說施壓下,要試圖追加「私人興學基金會」為歸屬對象。大開「校產歸私」之後門,使校產公共化淪為空話。
此外,對於社會大眾最關心的私校退場是否保有「逃逸路線」的問題,教育部也可能將第24條的專案輔導學校三年內仍得改制、合併、改辦的爭議,只去除「改辦」,卻保留「三年內得改制、合併」。使學校辦到倒閉卻還有機會假借辦中小學來規避退場,或藉「私私併」讓私校董事會之間私相授受,規避校產原應歸公重新規劃使用,此舉根本是在幫私校校董暗渡陳倉!
我們要強調,私校退場應直接交還予政府重新規劃,而不該容許私自「捐助」予「私人興學基金會」或其他財團法人,原因在於:
一、私校的財產將無法真正「歸公」由政府重新規劃與使用,只能夠由基金會再轉手予特定「私立學校」。
二、退場學校的土地建物基於其地域限制,轉贈私立學校只會限定「特定對象」,相當可能仍存有私校校董預先勾結交換利益的可能。
三、私校剩餘財產多數為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需要維護與管理才能妥善再利用,性質截然不同過去私人興學基金會管理的「捐款經費」,可靠分配經費即完成任務。
四、私人興學基金會編制人力薄弱,僅有三位兼任助理與一位兼任會計人員,無法與政府有專業人力且要依法行政比擬,難以期待能公正並妥善處理複雜的私立學校土地建物予合適對象使用。
昨日傳出去年退場之台灣觀光學院將捐贈與國立空中大學,重新規劃使用,其過程就是台灣觀光學院董事會委由中央政府評選合適之公部門團隊繼續使用校產,回應社會需求。假若台灣觀光學院退場是歸屬給私人興學基金會,其最後使用就僅可能是花蓮特定少數私校,而非國立空中大學等公部門團隊。
最後,我們必須再次呼籲立法院,退場條例攸關高教百年大計與鉅額的公共校產歸屬,絕不容許私校校董或其利益團體政客交換妥協。人民要的是立法的品質,而不僅僅是粗製濫造的立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