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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中油三接 東坪8號擱淺事件因應對策專案小組 第3次初審會議

文/藻礁公投推動聯盟

一、政府在110年5月3日,就中油三接已承諾「不浚挖、不造地」,但中油公司110年10月版《東坪8號擱淺事件因應對策(修訂2版)》 關於「漂沙懸浮固體濃度對策」部分,仍有「先圍堤後浚挖」之記載,應修正刪除,並落實「不浚挖、不造地」之承諾。

二、若因海象問題,造成船舶擱淺、人員死傷或生態破壞,施工階段應「停工」,並提出「因應對策」,待審查通過,方能復工;營運階段應「暫停卸收」,並提出「因應對策」包含加嚴卸收之波高、風速、流速、能見度等天候條件:

(一)本件原環評承諾:「完全避開裸露礁體及柴山多杯孔珊瑚」;「不會對藻礁生態造成永久不可逆之傷害」;「若未來開發過程中造成藻礁生態破壞的重大事件,將會要求立即停工」;「避開裸露礁體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嚴格管制施工人員及機具進入」(107年11月評估書第4-11、17、23、7-23頁),施工期間東坪8號擱淺事件,違反環評法第17條無法達成上開承諾,造成0.58公頃大面積藻礁被刮除,嚴重破壞自然資源並危害漁業資源。

(二) 109年3月28日東坪8號擱淺事故發生迄今近2年,中油仍未通過因應對策審查。可見當初主管機關僅要求提因應對策,未依環評法第23條第2項、第4項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或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造成中油在沒有停工壓力下,怠於積極提出可行的對策。

(三)大潭位於台灣海峽狹窄處,受地形影響風浪大。中油三接工作船過去曾兩度擱淺、五度逃到台北港躲風浪。公投期間,中油藉由放寬波高、風速等卸收條件,營造海象良好的假象,若未來再因海象問題造成船舶擱淺、人員死傷或生態破壞,施工階段應「停工」,並提出「因應對策」,待審查通過,方能復工;營運階段應「暫停卸收」,並提出「因應對策」包含加嚴卸收之波高、風速、流速、能見度等天候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