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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堅定而務實的反對與立基於CRPD的監督-公民團體對於監護處分相關制度三讀通過的聲明

文/監所關注小組

  立法院臨時會今(1/27)日三讀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及《刑事訴訟法》,大幅變動監護處分,並且增訂暫行安置。作為這段時間以來不斷呼籲審慎修法的公民團體,在此共同發表四項聲明。
(一)立法過程裡行政部門主導修法卻拒絕與人民對話
  回顧立法院本屆自2020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始審議相關法案以來,於2020年兩度(11/4及11/5、12/14)、2021年四度(10/7、10/21、11/04、1129)審議後,共歷經 6 次委員會審查及一次公聽會(10/14),並在12/15、1/20兩度協商。期間這項被政府及立委諸公視作「社會防衛」的重要法案,實際參與審查的立委卻屈指可數,任由行政部門主導修法方向,而對於監察院調查報告的具體指摘,以及公民團體多次大聲疾呼違憲又無效的修法,置之不理。所有的法制規章都深深影響了人民的日常生活,面對行政部門的傲慢,我們要表達最深沉的抗議。
(二)沒有天花板的監護處分不可能捍衛任何台灣國民
  本次修法中最有違憲疑慮的就是在維持現有的適用門檻之外,加上了沒有上限的監護處分。《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第1項的適用對象,未來仍會是逾三分之一為竊盜罪之情形;第3項打開年限天花板之後,將有無限期人身自由拘束的疑慮。另外,《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3,僅將出所前轉銜會議時間從二個月改成三個月,仍有所不足。以目前倉促而未經刑事政策研究嚴格檢證的修法結果,不可能捍衛任何台灣國民的安全感。
(三)多達14項的附帶決議顯示出立法者的不安
  公民團體曾就各項條文逐條提出修法版本,然而最終在行政部門的一意孤行下,大部分均未能入法(甚而連立法理由也無法)回應外界質疑,最後少見地通過了高達14項的附帶決議,更顯示出立法者的不安。檢視諸項附帶決議,包括了處遇資源的多元和資源配置,提高評估小組和轉銜會議的實質運作量能,被處分人、照顧者或保護人的充分資訊與參與,社會復歸計劃制定期待等,監護處分沒有了這些重要內涵,如何保衛社會?我們將持續以「最高標準」來追蹤附帶決議的執行,強力要求政府具體落實。
(四)鼓勵所有在法案上路後的受害者要站出來
  最後,我們要鼓勵在法案上路後所有的當事人,照顧者或保護人,在受到不當對待時,能釋出訊息尋求協助。唯有透過實際的狀況解決,才得以保障每一位台灣國民的基本人權與社會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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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附帶決議的七項堅持和監督:
  務實看待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要求相關單位應以「最高標準」來執行,並持續給予最嚴厲的監督。
(一)追蹤監護處分處遇資源的透明公開機制與資源分配比例
  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於三個月內,研議整合相關精神醫院、相當處所及適當之監護方式等醫療資源,及相關精神鑑定量能,建立公開、透明之查詢機制,使得司法機關得於第一時間,充分擇用對受處分人適切之監護處遇方式(刑法附帶決議1)。
對此,我們將追蹤查詢機制的建置、資訊的釋出及近用的可能性,並特別關注處遇量能是否過度偏重機構處遇、罔顧社區多元處遇之資源,以確保資源分配比例得宜。
(二)透過資訊及程序提供使得障礙者完整參與評估小組及轉銜會議
  附帶決議為貫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沒有他們的參與,請不要為他們做決定」精神,要求出所前轉銜會議必須讓受處分人、照顧者或保護人能共同參與,以避免社會復歸計畫書不符合現實(刑法附帶決議2)。評估小組召開亦應如此,透過通知受處分或最近親屬出席會議,並將此精神納入子法(刑法附帶決議5)。同時,配套措施也應該參考聯合國《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與自由準則》、《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原則與指引》(保安處分執行法附帶決議2)。
  對此,我們要求提供完整資訊予受處分人、照顧者或保護人,並就評估小組及社會復歸計畫落實設計相關的參與程序,以提升其參與程度,作成自決且最有利受處分人之決定。同時,依照國際相關指引,要求配套措施之完成。
(三)相關執行辦法制訂納入民團並將實務觀點導入司法
  附帶決議為使相關執行辦法更具可行與符合實際需求,要求法務部在制定相關執行辦法時,應邀請包括照顧者團體、精神病人及病權團體在內等公民團體共同參與(刑法附帶決議4)。同時因為制度變革、法官角色更形重要,因此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於法官學院及司法官學院課程內,安排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師資,提供研習課程予司法人員(刑法附帶決議3)。
  對此,我們將針對新法上路所涉及的重要辦法,具體提出修法意見並要求制訂時能夠讓不同團體充分參與,且密切注意整體司法人員訓練的安排。讓相關執行辦法能夠具體完善,並且提供司法從業人員照顧實務工作者的觀點。
(四)活化社會復歸計畫書及轉銜作業要點的處理機能
  附帶決議認為應讓社區心衛中心或轉銜多元處遇機構團體與受處分人、照顧者或保護人能進入處遇處所建立關係,依照社會復歸計畫書及受處分人、照顧者或保護人需求召開會議,納入包括社區心衛中心在內的工作人員,參與訂定「跨部門社會復歸計畫書」(保安處分執行法附帶決議1)。且有鑒於轉銜不易,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擬定《轉銜作業要點》,並編列預算處理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及諮商等社區服務(保安處分執行法附帶決議3)。
  對此,我們將參照日本《醫療觀察法》在內的國外立法及實務經驗,嚴厲監督相關子法及要點的訂定,以期透過社會復歸計畫書及轉銜作業要點,填補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在法條上漏未納入的多元照護觀點、活化處理機能。
(五)認真看待戒護送醫及監護處分預算補助的實際規劃
  附帶決議要求執行監護處分處所之戒護及其送醫需求應同時關照(保安處分執行法附帶決議4)。同時,也要求行政院研議機構治療、照護所需費用及相關非精神醫療之醫療、照護及生活費用之預算補助的可行性評估(保安處分執行法附帶決議5)。
  對此,我們在持續追蹤監護處分處所戒護情形之外,也將要求行政院針對立法院所要求之預算補助事宜加快腳步處理。由於受處分人屬於非自願性治療,且治療費用高昂恐壓垮受處分人及其照顧者或保護人,此一負擔恐反而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問題,落實相關補助是極重要且實際的規劃。
(六)羈押與暫行安置的人身自由拘束期間總和規定
  附帶決議為保障刑事被告基本人權,考量暫行安置人身自由拘束之性質,要求司法院應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歷來規定,儘速就羈押與暫行安置期間,研議設定總和之上限規定(刑事訴訟法附帶決議1)。
  對此,我們同樣關注暫行安置之人身自由拘束性質,也認為不能僅於《刑事妥速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設總上限規定,仍必須針對羈押與暫行安置期間制定總和上限規範避免掛一漏萬。並將持續監督研議成果並要求儘速通過。
(七)暫行安置實體及程序要件完備與刑事補償法配套修正
  附帶決議認為暫行安置實體要件的法律明確性並不充分,僅於立法理由例示鑑定報告、鑑別診斷或病例報告有所不足。同時認為程序要件在準用羈押審查程序之下,檢察官並非當然必須到場,對於裁處暫行安置之程序仍有妥適性上的疑慮。要求法務部應就暫行安置之聲請及裁處進行統計彙整,將相關法律要件予以具體化,確保事前程序保障及事後救濟的可近用性及即時性。同時,也要求司法院應儘速研議提出刑事補償法草案之修正,以納入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附帶決議2)。
  對此,我們認為應充分揭露暫行安置制度上路後的運作情形,逐年提出公開透明可近用的統計數據,以便外界審視,並藉此調整其實體要件及程序要件,以避免法律明確性及正當程序保障的疑慮。另一方面,隨著暫行安置新法上路,《刑事補償法》修正也迫在眉睫,我們將強力要求司法院儘速研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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