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毅峰、張鑫隆(真相調查報告撰寫團隊主持人)
陳竹上、林淑雅(真相調查委員會專家學者代表)
田明正、陳孝文、白誠實、鄭文泉、邱寶琳(真相調查委員會玻士岸部落代表)
面對歷史,我們清楚看見『不當』與『不義』
亞泥真調報告撰寫者與七位委員的共同聲明(二)
行政院在2022年2月8日核定、9日公布「亞泥新城山礦場租用原住民族土地真調報告」,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召開記者會表示:調查報告做出「資料顯示,尚無發現不法」、「行政作業有瑕疵,忽略傳統慣習」兩點結論。行政院如此濃縮簡化這份兩百餘頁的史料分析,與真相調查小組的成立宗旨:「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不完全一致。行政院的態度令我們感到不安的關鍵在於:
一、面對歷史,我們清楚看見『不當』與『不義』:
試問:為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不稱為『不法黨產處理條例』?歷經多次黨產訴訟的司法敗局,敗訴者終於發現在時空的洪流與更迭下,法律的系統與邏輯已經難以化解歷史累積的失衡,必須訴求更高層次的『不當』與『不義』。亞泥自威權戒嚴時代的1973年進駐太魯閣開採,迄今五十年,法令繁複變遷、時效消滅已久、人證凋零、文件散佚各自解讀,難以像齊柏林的空拍般一目瞭然。撰稿團隊於兩百多頁報告力求呈現的,是時空更迭與政權交錯下的政商同盟結構,以及這當中最大的獲益者與受害者。未料,行政院以摘取片斷的方式,將這次真相調查的結論強調為「資料顯示,尚無發現不法」,十分令人遺憾。真相調查是事實和歷史文獻分析之呈現,調查報告整體基調顯示的是清楚的不當與不義。
二、在未提供給全體委員閱覽的第七章建議中,納入『亞泥查無不法』敘述的意向何在?
本案調查報告未提供給全體委員閱覽的第七章建議,政府、亞泥、部落三方用了將近兩年的時間力求協商出處理共識,確實投注心血、令人感佩。然而,納入『亞泥查無不法』的敘述不能作為族人取回土地的交換條件,也不能忽視調查報告要釐清的原住民族土地歷史不正義的基調。在部落行使採礦諮商同意投票前,由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化約而成的調查結論,在未事先向部落族人充分說明調查報告內容前,被媒體大幅報導,已經造成一定傷害。我們希望目前的風波不要影響到日後更重要的四點建議事項的具體落實。
三、已知的不法與其他疑義:
政委辦公室昨日(2022/02/15)引用本案報告書第178頁,表示『亞泥查無不法』是報告結論。這說法顯然誤植(若非有意)。行政院將報告中取得礦業用地核定過程(礦務局主管),誤植且延伸到租用保留地過程(省民政廳主管),前者只佔整體事件的局部。政委辦公室沒有說的是,報告書其實這樣寫:「…整個過程中確有明顯且嚴重的程序瑕疵,且國家與亞泥公司兩者有不同程度的責任分擔。本調查報告也已經指出幾處嚴重缺失,尤其在第五章。欲追究亞泥公司取得礦業用地之合法性,關鍵在於當年亞泥公司與國家行政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如實完成法令所要求的規範流程,例如:租用保留地過程中,地主的同意書與拋棄書取得的過程及其真偽、補償金額的數目與發放流程、以及他項權利的塗銷需先於租約之核准,但以上所提及者在執行層次,都有明確的不正義產生。」(頁178)。
這樣的複雜論點,搭配其他分析,我們不認為能被簡化成行政院公佈的簡單結論,因為「亞泥公司在國家的協助與當時官僚體制的高度配合之下,設廠早期的確疏忽在地居民的認知與感受。當年設廠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亦無相對嚴格的環保法規限制,更無現時覺醒的諸多權利意識,且有國家經濟政策的充分配合,卻也讓無法接近原使用土地多年的在地族人承受極大的委屈。亞泥公司取得承租土地之整體過程,因時日久遠、人事全非,司法體系難以斷定違法,但仍不能排除其疏失之責、圖當時方便之利、以及帶來對原住民族不正義的道德責任…此部分有相當程度為政商之密切合作,雖然主責在於國家方,但亞泥公司身為此行政程序不法的最大受益者,亦難謂無涉嫌不法、亦或是無從中獲利的可能。」(頁187-8)
四、政商聯盟、長驅直入的結構不只是歷史
在民國六十年代的威權戒嚴體制下,要如此大規模佔用原住民土地用作開礦,不是亞泥一方可以做得到的,沒有行政機關的配合和決心是不可能達標的。報告書中提及要追究各級政府當時的行政瑕疵、且國家責任不低於亞泥公司,並未在行政院公佈的結論中被強調出來。國家與亞泥之「責任」,在公佈版本中被略嫌輕易的淡化成為國家/亞泥之「角色」,責任內容並未深刻去追究,這是另一可惜之處。
五、販售大地、高額獲利的財團,切勿沾沾自喜
我們也要肯定在許多時候來自政府部門與亞泥公司的資料提供,及反覆協商的林政委與原民會代表等人付出之努力,撥冗參與難以計數的頻繁會議。亞泥方面,在行政院發佈真相調查報告新聞稿後,隨即大肆宣揚「還了亞泥一個公道」!亞泥開挖所造成的、被齊柏林導演拍下而震撼人心的龐大礦坑,從任何標準來看,都是對土地以及族人的傳統領域無可反駁的嚴重傷害。我們期待亞泥公司切勿沾沾自喜、自認無愧於土地與族人,亞泥理應更為謙卑面對、反省以往諸般即便真的是『查無不法』,卻難以逃脫不正義指控的種種為取得土地而進行的威逼利誘作為,繼而在過往錯誤上修正,期待有朝一日亞泥能夠成為自己口中「企業尊重原住民族的典範案例,亞泥絕對會信守承諾,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的模範生。
六、民主時代完全執政者,應由亞泥案體察國家與財團的界線並實踐轉型正義
有別於法院判決的內容,報告書藉由比較詳細的歷史回顧,提及當代原住民保留地登記及承租制度對於太魯閣族人土地權益之傷害、政商聯盟對於耕作權拋棄書及出租同意書內容及效果未盡以「族語」說明解釋之義務等癥結,都是改朝換代後的今天仍存在的文化與政治爭議,不利者處境必須持續被看見。這些並非完全屬於法律所能管轄的範圍,而必須銜接到當前原住民族的轉型正義方能有所突破。我們期待政府方承擔起過往威權體系所犯下的行政疏失之責任,如果此刻已經難以追究,亦應謹記與財團的界線,平衡『礦為國有』與『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關係,落實變革礦業法強行開發等不義條款的承諾。
我們肯定負責此事的行政官員殫思竭慮的辛苦投入,與族人在爭取還我土地運動的過程中共同付出,而不是互相對立。但真相調查報告公佈之前,政府有義務向部落與社會完整說明脈絡,讓族人充分理解殖民式法制的不義,也讓國家機關與主流社會體會到轉型正義的迫切。
或許這段我們共同走過的經歷會有的意義是:讓關心原住民族權益者再一次見證,正義永遠在途中!
聯合聲明:
陳毅峰、張鑫隆(真相調查報告撰寫團隊主持人)
陳竹上、林淑雅(真相調查委員會專家學者代表)
田明正、陳孝文、白誠實、鄭文泉、邱寶琳(真相調查委員會玻士岸部落代表)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