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福島核災後,矢崎克馬於眾議院科學技術特別委員會做為輻射健康影響的專家證人。(出處1、2)
編按:台灣解禁福島等五縣食品輸台後,2月26日,曾於日本眾議院說明輻射健康影響的琉球大學名譽教授矢崎克馬,針對此事發表公開文章(全文中譯見〈福島災民評論核食輸台〉 文末),希望台灣消費者不要相信日本政府的不實宣傳;並建議閱讀本文,認識日本輻射防護不斷倒退的危機,及其背後的歷史脈絡。
文/琉球大學名譽教授矢崎克馬
編輯翻譯/宋瑞文(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特約撰述)
校對/上前万由子
因東京電力公司導致的福島核災,到現在已經11年了。其中關於輻射被曝的問題,政府的施政逐步地捨棄了市民的人權。關於氚等放射性核種的輻射污染水海放,因為強烈的放射能而前景不明的「廢爐處置」;未封石棺,爐心持續對外界環境直接造成污染。企圖縮小或停止福島縣未成年人甲狀腺癌的檢查。此外還有輻射防護法令的修惡(放寬限制)。
1.輻射防護標準的法令化──納入ICRP公報
日本輻射防護的技術標準,是由「放射線審議會」所做的調查審議而定的。相關規定的制定,尊重國際放射線防護委員會ICRP,和國際核能機構IAEA等,國際上認可的輻射防護思維。
這「放射線審議會」在今年2月18日召開,把國際放射線防護委員會為福島核災制定的ICRP2020建議,納入日本的法令。基於「儘管福島的輻射防護標準為20mSv/年(一年20毫西弗),但都沒有影響到健康。」的前提,做成ICRP2020(ICRP146),是為輻射防護的改惡。
2.福島核災當時做了什麼呢?
ー無視法令規定的、捨棄人民的政策與 ICRP公報
在遭遇輻射被曝的情形下,從人權的角度看來,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為保護日本居民的輻射線量限制值(編按:1mSv/年),日本政府給福島設定了20倍的20mSv/年,等於無視這樣的法律規定。國家毀棄了和居民的約定,這可以解釋為,配合核能產業與國家政策,以致於捨棄了人民。
在IAEA所說的「古典的輻射被曝防護」裡,由於輻射污染嚴重,強制遷移所造成的「失去故鄉」,或反過來說,「高污染地區的居住與生産活動」等等,儘管都是巨大的問題。但因應這些問題的政策,亦即保護居民的「輻射被曝限制在1mSv/年以下」,例如像車諾比法那樣,1mSv/年以上的居民有「避難的自由」,基於人權給予他們這樣的權利,實施種種保護政策,守護避難者的生活/健康/財產等。
至於日本在面臨福島核災時,採用的對策「原子力緊急事態宣言」(編按:此宣言暫停了法規規定的1mSv/年被曝上限),儘管就憲法規定上是基於「緊急事態條項」云云,但就連納粹政府也不會這樣做。最糟糕的是,日本從11年前就開始實施這種剝奪居民基本人權的政策至今,讓人不得不加以檢視。
這裡有日本法律裡,種種關於1mSv/年被曝上限的記載。
法令內容如下:
關於實用發電用原子爐之設置、運転等之規則、勞動安全衛生法、游離輻射損害防止規則(法規縮寫為「電離則」)、等(基於「關於實用發電用原子爐之設置、運轉等之規則」之規定,所做的輻射線量限制告示,所謂「周邊監視區域」指的是「管理區域周邊之區域,在該區域(「周邊監視區域」)之任何外側場所,其輻射線量不會超過經濟產業大臣決定的上限(規則第 1 條)。」 這裡的線量上限(實效劑量)定為「一年(1mSv)」(告示第 3 條)
周邊監視區域,與管理區域.周邊監視區域,由其保有的核燃料物質所致的輻射被曝線量,有超過一年1mSv的風險。基於法令定義的核燃料使用者,亦即一般公眾,規定一年被曝不可以超過1mSv。因此,周邊監視區域被設定為,可以自行管理出入的廠區,需設有柵欄等,以限制出入。而且,持續在周邊監視區域待上24小時或365天的人,其被曝的輻射線量,由於有超過1mSv的風險,在因廠區限制無法拓寬監視區域的狀況下, 有必要對於輻射來源追加遮蔽物(編按:降低輻射被曝)。
對於福島縣20倍的20mSv被曝上限規定,在國際社會裡被視為是一大問題,因而對日本政府提出的種種建議/勸告。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UPR)」
①在Anand Grover勸告(2013/5)等諸文件寫明:
建議:「致日本政府,對於輻射被曝 1mSv 以上的所有地區之居民,實施健康管理調査,並對所有避難者及其原地區居民、老人、兒童、孕婦等社會上的弱者,提供心理健康機構、必要的物資與服務等。再者,避難區域,和輻射被曝上限相關的國家計劃,應基於最新的科學證據,不從風險如何影響經濟效果的立場思考,而是以人權為基礎來制定,將每年被曝線量降低到1mSv 以下。」
聯合國大會
① 2018 年、澳洲、葡萄牙、德國、墨西哥等4國,對於日本政府的勸告,於3月的聯合國大會被採納。內容都是在守護,那些東京電力造成的福島核災避難者、居民居住環境及其健康的權利。特別是德國的勸告,寫明輻射被曝上限,應該回到一年1mSv。
② 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任命的特別報告員Baskut Tuncak提出的,有害物質與廢棄物報告裡寫道:「日本政府把福島輻射容許值提高到20倍的決定,為一重大問題。我得強調,特別是因此遭遇追加輻射被曝的兒童健康與福祉,可能會受到嚴重影響。」
①對於避難區域的輻射被曝標準,就兒童的風險要素而言,是否為國際上公認的看法,還需要確認。
②對於政府劃定的避難區域之外,出自其他地方的避難者(特別是兒童),繼續提供金錢、居住與醫療的支持。
③對於受到輻射影響的,住在福島縣的兒童,要提供並強化醫療等服務。
④ 對於一年輻射被曝超過1mSv的兒童,實施總體的以及長期的健康診斷。
「把輻射被曝降低到1mSv/年以下,不是考量風險如何影響經濟效果的立場、而是基於人權的基礎來制定的。」這是對於1996年IAEA政策「繼續讓居民住在遭受永久污染的區域」的批判;該政策在當年的IAEA會議上發表,用意在於保護核電產業,而當時正值車諾比核災發生的10年後。
可是,日本政府,也就是日本的放射線審議會,對於這些勸告或建議,連一眼都沒瞧過。
關於輻射被曝的歷史趨勢
重視人權的傾向與「用什麼方法讓居民容許被曝?」之競合,一起看看其中歷史的概況吧!
(1)基於人權的輻射被曝上限之歷史
這段歷史反映出,每當新的科學知識出現時,必要的嚴格限制;展現在預防醫學與科學上的認識。
年 | 事項 | 制限値 |
1928 年 | 國際X光線鐳防護委員會設立耐受線量 ,意為:人體長期被曝也不會受到一點傷害的X線量 | 720 毫西弗/年 |
1934 年 | 耐容線量値給放射線工作人員的被曝建議值(1934 年)、 (19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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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2mSv/日=
720mSv/年
500mSv/年 250mSv/年 |
1950 年 | 前述組織改名為「國際放射線防護委員會:ICRP」 | 最大容許線量
0.3R/週=162mSv/年 |
1956 年 | ICRP1956 年建議放射線工作人員被曝線量上限 | 150mSv /年 |
1958 年 | ICRP1958 年建議
放射線工作人員被曝線量上限 |
50mSv /年
|
1985 年 | ICRP 巴黎聲明
對一般人的輻射被曝上限 |
1mSv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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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 | 車諾比核災 | |
1987 年 | 英國國家輻射防護委員會 NRPB (註1) | 0.5mSv / 年 |
1991 年 | 車諾比法 (註2) | 以1mSv / 年來防護 |
2001 年 | 德國輻射防護法令 (註3)
(2016年再次確認) |
0.3mSv/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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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 美國科學學會(NAS)
醫療被曝上限是(註4) |
「年間 0.1mSv」(醫療被曝) |
2010 年 | 歐洲輻射風險委員會 (ECRR) 建議(第 15・2 節 註5) | 「年間 0.1mSv」 |
表1.輻射被曝上限之演變 基於健康受害的科學認識(參考表格內關鍵字連結與文末編者引註之資料出處)
(2)用什麼方法讓居民容許被曝?―逆行的 ICRP 歴史―
ICRP的歴史,除了1955年因為二戰後反核武的聲浪,而表明「盡量抑低輻射被曝」以外,其後的歷史都是「用什麼方法讓居民容許被曝?」在下表2可以看到這樣的歷史概況。
年 | 哲学 | 内容 |
1955 | 原則上的立場 | 盡量抑低輻射被曝 |
1959 | 風險容忍論 | 因為能夠產生公益的事業,而必須容忍某種程度的風險。 |
1966 | 權衡風險與利益論 | 考慮到因為核能應用衍生的利益,必須容忍風險。 |
1973 | 權衡風險與利益論 | 生命的價錢:在發電成本與對居民的保護之間,做到利大於弊。 |
1977 | ICRP 防護三原則
徹底的功利主義 違反民主主義原則之思想 |
納入正當化、最適化、輻射線量上限等概念,穩固核能產業經營之功利主義哲學。
超越人權的核電維穩與賺錢 |
1996 | IAEA 会議
「車諾比核災後 10 年」不讓居民避難,不加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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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Conclusion選錄) ①平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準備好要承受風險。人們在這樣的狀況中,要相信專家,不要懷疑當局的正當性。②盡量降低輻射被曝的古典輻射防護方法,無法充分解決複雜的社會問題。讓居民繼續住在永久污染的地區,前提是必須連心理狀況等都要負起責任地,制定出新的機制加以協助。 |
2007 | ICRP2007年建議 在某些條件下「讓居民住在永久污染的地區」 若是發生核事故事故,當年被曝容忍值達100mSv/年也可以,其後20mSv/年也可以 | 把「不讓居民避難、繼續住在汚染地帶」 的內容具體化。至於被曝狀況在過往「計畫暴露情境」加上
「緊急時被曝状況」 20~100mSv 「現存被曝状況」 20mSv 以下 提供「續住在高污染地區」指導綱領 (何謂「放射線防護!」這不就是核能産業的輻射防護標準嗎?)(編按:核電工的輻射容忍標準比一般人高得多) |
2011 | 東京電力導致的福島核災(因原子力緊急事態宣言) 採用無視輻射防護法律規定的標準:20mSv
(服從於核能遊說團體 ) |
政府毀棄和國民約定的(也是法律規定的)1mSv/年標準,而去採用並非法律的ICRP建議標準:20mSv/年。
用1mSv來保護居民,不再提起。 比起人權更重視核能產業(以核武制止他國核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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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ICRP2020 年建議
ICRP146 公報 (基於福島核災沒有健康危害)在輻射被曝上限值裡排除1mSv,將上限巨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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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標準進一步改悪
原本放射線從業人員從5年內100mSv改成 100mSv(取消5年期間的限制) 一般公眾上限1mSv 事實上被撤銷 改為1~20mSv/年 從區間下半部份選定標準,上限慢慢地靠向區間底端,漸漸降低標準。 |
放射線
審議會 2022/ 2/18 |
準備把ICRP建議納入國內法 | 依循ICRP146,準備修法把國內輻射防護相關法令大幅改惡 |
表2.ICRP「用什麼方法讓居民容許被曝?」一以貫之的核電推廣保護哲學
(1) 經過風險容忍論、權衡風險與利益論、權橫成本與利益論,防護三原則幾乎內化於功利主義哲學的20年間。
(2) 車諾比核災後,從IAEA會議到ICRP2007建議,被曝規劃情境幾乎反其道而行的20年間。
(3) 福島核災後、無視日本國內法律,採用 20mSv/年標準,以20mSv標準「沒有健康上的被害」之虛偽認識,把ICRP標準大幅改悪的近10年間。
希望大家能瞭解到,IAEA、ICRP等核能組織,在「國際核能遊說」的暗中活動下,其標準演變的歷史,是如何捨棄了關於輻射被曝的基本人權。
遺憾的是,在擁核利益集團裡,沒有「專家」會對日本市民傳播這樣的歷史,並提出警告。
最早我們知道犧牲者出現的嚴重情形,至今還在持續。在我矢崎克馬著書「放射線被曝之隠蔽與科學」裡,報告過2011年核災之後死亡人數異常增加的狀況。
65歲以上的人口,以2011年為分隔點,幾乎是直線增加;高齡化不至於造成急速增加,也不至於有這樣突然的死亡率的變化。
從年齡調整死亡率(可以比較年齡構造有差異的不同區域的死亡率、可以比較不同年份的死亡率)看,2011年之後造成死亡人數增加的疾病有,死亡總數(異常増加死亡率:女>男)、悪性腫瘤(女>男)、肝疾患(2017 年以後)、 氣管支炎肺氣腫(女>男)、結核病(女<男)、高血壓(女>男)、心臟疾病除高血壓外、腦血管疾病(女>男)、衰老(女<男)、氣喘等。除衰老外,其他疾病的死亡率都是男性比較高。
還有,因交通事故死亡(2015 年以後;編按:暗示注意力不集中等突發狀況)(女<男)也增加了。2011 年的暴斃人數,男女差別不大。異常増加死亡率是女性明顯比較高。 而福島縣民健康調査檢討委員會對「兒童甲狀腺癌」的分析,是讓數據看起來跟輻射無關的分析。(需要矢﨑克馬的資料依據請來信到這裡)。
核災後11年,把ICRP建議納入國內法律的做法,更加地捨棄了人權,阻止這樣的事情至為重要。加上憲法改惡等,我們面對的是至為重要的局面。
(2022 年 2 月 22 日 連繫生命之会 矢﨑克馬)
原載於107 号原発事故避難者通信 20220222 (pdf檔原文下載連結、中日對譯雲端文件)
附錄:前述「基於人權的輻射被曝上限之歷史表格」相關數據之參考出處如下:
註1:
"The NRPB recommend that members of the public should receive no more than 0 . 5 mSv per year from any one nuclear installation (NRPB 1987b)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adiation Biology)
註2:
チェルノブイリ法では「移住の権利」が発生するゾーンが1ミリシーベルト超である(依車諾比法規定,被曝超過1年1毫西浮的地區有移居的權利)from みんなのデータサイト
註3:
“ドイツ放射線防護令(第36頁 外国の立法 266(2015.12)):住民の被ばく量が最大になると予想される地点において、実効線量で暦年 0.3mSv である(第 47 条第 1 項及び第 2 項)(本稿別表2参照)。 from 国立国会図書館 調査及び立法考査局 社会労働課 濱野恵
註4:
“米科学アカデミー:公衆の年間被曝限度は1ミリシーベルト、胸のエックス線撮影は0.1ミリシーベルト” from 原子力資料情報室
註5:
The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total maximum permissible annual dose limit to members of the public involving releases of anthropogenic isotopes or natural isotopes delivered in a novel fashion should be kept below 0.1mSv as calculated using the ECRR model.(歐洲放射線防護委員會ECRR建議,人工與自然放射線合計低於0.1mSv。)from ECRR 2010 Recommend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ittee on Radiation Ri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