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教育局、學校連訴願結果都不遵守
教育部應明確規定,要求學校向受害者提供完整資訊
【連結為受害學童家長致教育部長陳情信、受害學童心聲、及相關證據】
新北市某國小游泳隊教練體罰,導致學童眼角膜破裂的事件,目前正在進行第三次的重啟調查。
一個有錄影證明教練施暴,有訊息紀錄證明家長屢次請總教練制止泳隊各教練體罰的案件,距離小孩受傷已經過了一年半,但連「主管機關認定教練有體罰行為」這個步驟,都還沒辦法達成。
更離譜的是,受害者及家長,即使獲得訴願勝訴,訴願會也已明確指出「決策基礎事實公開並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學校依然藐視法規、藐視公權力,只提供受害者及家長一個旁觀者描述全部塗黑的調查報告。不只是把證據都遮起來,連「調查結果」、「處置建議」這種決定內容,都敢部分塗掉。而新北市政府對於這件事的說法是:「學校是依分離原則處理。」曲解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分離原則。學校則是表示:「我們都依照相關法規辦理。」
孩子被打傷,主管機關不敢說這是體罰,學校抗拒出示資料,這在台灣校園暴力事件的處理上,並不是個案。
教育部潘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說得很對,依照行政程序法,受害者、家長本來就可以申請閱卷。教育部很清楚法律賦予受害者、家長權利來了解學校怎麼調查、怎麼決定處理方式,但這個權利一進到校園裡,就窒礙難行。
就像本案,即使有訴願決定,新北市教育局和學校依然恣意曲解法規,違法的責任當然在學校與新北市教育局,但這也說明,教育部在「要求教育局處、學校遵守法規」上,確實也不到位。
請教育部潘部長、新北市侯市長及教育局長、學校的校長,仔細閱覽家長的心聲,藉此看到教育體制對於校園暴力受害者的不公平與保障不足,以及體制對加害者的包庇與縱容。
本會嚴正要求:
1、 教育部應針對校內權益遭侵害的學生及其家長,訂定保障知情權、表意權的明確規定,明訂各種程序(含校安通報、校事會議、教評會、考核會、專審會)中的閱卷權、獲取監視器畫面、調查報告的權利。除明確列舉的項目之外,其他部分不能塗銷遮蔽。不能再讓本案這種整段塗黑的狀況再次出現。
2、 新北市政府應當督促校方讓家長獲得本案完整資料,包含前兩次調查報告及目前進行的第三次調查報告、相關卷證等資料,也要追究校方未保留原始監視錄影的責任。
3、 擴大調查游泳隊其他教練體罰狀況。
4、 追究總教練放任其他教練體罰,校方監督不周及未通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