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陪審團協會
近日因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徐安傑法官於111年營秩字第3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刑事裁定書內,大肆發表與個案無關,且涉及意識形態的政治性言論,如:「勿忘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廣泛流行後,時任美國總統數度以「China virus」公開發言,間接造成海外發生為數不少對黃種人歧視之言論與行為,且臺灣網路上亦曾出現對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種族歧視之發言」、「…一旦涉及中國二字,不論背後傳遞之意涵為何,網上謾罵雨後春筍,讚揚人數動輒萬計,在表意人滿足特定言論受眾之餘,挑撥情緒與激化族群衝突對立之程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此非僅為兩岸政治實體或人民彼此對立,亦加劇包括臺灣內部不同意識型態族群之敵對,非但抹煞任何公共政策討論的空間,與相互尊重和多元價值之和解亦漸行漸遠。」「再觀文化部今年起為防文化統戰,竟擬對對岸黨政軍出版品實施事前審查」、「本院按:當今臺灣多數民意相較對執政者,監督在野之力度,顯悖於多數民主國家之運作方式或現象,倒也令敝院嘖嘖稱奇」…,猶如撰寫政治時事評論,把裁判書當臉書使用,引起各界嘩然。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且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政治關係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為憲法第80條及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所明文規定,裁決書為法官執行審判職務所製作之公文書,登載內容應僅限與個案相關事項,本案爭議事實雖具政治性,其行為是否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為法官本於法律及良知所應判斷之職務行為,其判斷結果除受社會公評外,應予尊重,但法官因不滿政府施政作為及社會現象,於裁判書內評論行政機關行政作為、批評民意趨勢對於政府監督力度等,使裁判決書淪為個人發表政治言論之場域,已逾越審判權之合法行使,流於公器私用,顯已不適任法官職位。
2018年台東地院郭玉林法官在一起土地補償金判決中,置入與個案無關之文字情節,遭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請免職或更重的處分,最終於2020年遭職務法庭判罰俸5個月。本次事件,除涉及法官發表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言論,更可能造成「政治力介入裁判」、「政治意識形態判決」之不良印象,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不料司法院竟表示不作評論!相較之前司法院假提升判決書品質之名,欲以抽查判決書之方式,行破壞審判獨立之實,前後態度,判若水火!
台灣陪審團協會呼籲,司法院如有心捍衛司法之公正及受信賴度,應盡速對徐安傑法官適任與否,送交職務法庭或作出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