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任職於弘光科大的黎東碩專案教師,自2019年8月起擔任該校環安工程系專案講師,期間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皆達一定水準。但弘光於2020年8月,竟僅以「聘約到期」為由,無其他任何正當可信的考核成績即不續聘黎姓專案教師。
黎師認為專案教師隨意遭學校不續聘的狀況屢見不鮮,並不合理,在尋求高教工會及法扶基金會之協助下,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確認解僱違法。如今傳出正面消息:台中地方法院於上個月做出判決(110年勞訴字第45號),學校不續聘黎姓專案教師確屬違法。是台灣高教史的第一個案例!
台中地方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黎師與弘光科大的解僱爭議,「兩造間就不續聘之合法性及妥當性相關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且應有勞基法之適用」。而基於黎師在教學外亦從事行政、服務等工作屬勞基法適用對象,其從事的業務又是繼續性工作,所以「兩造間簽立之系爭契約書,應屬不定期契約」,而不得是「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而學校並未經輔導、改善,或給予陳述意見或補救機會,就恣意於聘約到期不續聘,此舉並不合乎「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是故「兩造之僱傭關係尚未經合法終止」。所以法院判決:「確認兩造間勞動關係存在」,學校應予復職並支付違法解雇迄今之全數薪資。
目前台灣各大專校院頻頻濫用專案教師,各大學間謠傳「專案教師沒有法律保障」、「學校可以恣意決定是否續聘」,導致進用新進教師多以「一年一聘」的「專案教師」名義為之,使近年專案教師人數連年成長,109學年度已多達3747人,幾乎取代新進正式編制內教師員額。
但實際上,公立大專編制外臨時人員2008年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私立大專則於2014年適用勞動基準法,對於繼續性人力依法不得再「一年一聘」,而應依勞基法第9條以「不定期契約」聘僱。雖然勞動部之函釋仍排除公校「編制外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私校「僅從事教學工作之編制外教師」適用勞基法,但現行多數私校編制外教師在教學外,都需同時從事行政、服務、輔導、研究等工作,甚至比一般編制內教師業務量都更大,早已非屬「僅從事教學工作」,而屬勞基法適用之對象,但現實中其工作保障仍經常落空。
據工會觀察,在法制未健全及觀念誤導下,近年來經常傳出,專案教師因與主管發生爭執而遭恣意不續聘;專案教師常遭壓榨剝削,超時工作,敢怒不敢言;學校承諾一年後轉正卻又無理由反悔;甚至專案教師被主管壓榨要為其代筆撰寫論文或計畫;若對工作環境提出質疑,則多半被校方回應「專案就是如此」、「專案本來就沒保障」。種種亂象已受監察院於去年提出調查報告糾正(監察院110教調0008號),但仍未明顯改善,使廣大青年學者的苦不堪言。
如今在受害專案教師勇敢提告下,終於有法院判決否決了這種歪風,並明確認定專案教師只要不只單純從事教學工作,即應適用勞基法,學校應以「不定期契約」聘任,不得恣意不續聘!高教工會認為此判決有高度指標意義,將扭轉十多年來大專濫用專案教師的歪風,故邀請當事人教師、律師及學者專家召開記者會,向社會說明此一訊息。
記者會上,黎東碩老師將親自出席,說明其勇於提告並初獲勝訴的心路歷程。他強調:「人文素養的核心價值,來自對每一個人的基本價值的尊重,不論國籍、男女、宗教、種族、膚色、階級、黨派,在法律前一律平等。專案教師們的權益,就是對每一個人的「基本價值」的捍衛。我們捍衛的不只是專案教師權益的法律保障,更是台灣民主自由的核心價值選擇和維持公平正義生活方式的堅持。在專案教師勞權嚴重受到灼傷的情形下,主管機關不該再漠視縱容,各校壓榨專案教師、擁有博士學位的劊子手們,也該被公開譴責和追責!別讓這套傷害人權的機制繼續存在下去!」
楊貴智律師做為代理此案律師,成功打下第一起專案教師不續聘爭議勝訴的案例,將說明案件細節。究竟法律上為何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會認定弘光科大與黎東碩專案教師的解僱爭議:「兩造間就不續聘之合法性及妥當性相關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且應有勞基法之適用」、「兩造間簽立之系爭契約書,應屬不定期契約」、「兩造之僱傭關係尚未經合法終止」,而判決:「確認兩造間勞動關係存在」,學校應予復職並支付違法解雇迄今之全數薪資。足為各大專院校引以為戒。
勞動法專家、東華大學法律張鑫隆教授也受邀出席記者會,闡述此案在勞動法上的關鍵意義。張鑫隆教授長年關注非典型聘僱問題,並曾撰寫〈關於「專案教師」契約關係解釋之法律意見書—長期僱用原則與例外之保護〉,闡述日本已有諸多判決對定期勞動契約類推適用解僱權濫用法理,強調應適用於台灣相關非典性聘僱人員的保護。
高教工會也將要求儘速全面確保專案教師的勞動基準法權益,提出三項訴求:
一、勞動部應修正現行函釋,將全體公立、私立大專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都納入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不再進行不合理的排除。
二、勞動部對於現行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非僅從事教學工作私校編制外教師,應通函各校保障勞基法權益(例如: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超時工作應發加班費、解僱應有法定事由、資遣應有資遣費…等),並進行專案勞動檢查。
三、教育部應將勞基法第9條「不定期契約原則」訂入正在研擬的〈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草案,勿再讓大專校院濫用「一年一聘」欺壓青年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