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台灣原生態協會、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臺灣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權益促進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5/11立法院記者會 原團共同聲明稿
立法院審查《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修正草案(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在即,原住民族團體自今年初呼籲政府,氣候變遷因應法不該忽視原住民族權益,4月底政院版的氣遷法送至立院,仍未見原住民族的角色。
反觀三月蔡英文總統與副總統賴清德會晤馬紹爾群島共和國總統柯布亞時,宣布成立「台灣馬紹爾氣候變遷調適應變基金」,雖然樂見蔡政府能表現著Taiwan Can Help這種幫助者形象提升國際社會能見度,但是對同為南島民族的原住民族而言顯得諷刺。
尤其當台灣”對外”喊出「Taiwan can help」,大把鈔票金援南島國家建立有韌性的調適應變體系,”對內”卻在《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選擇性忽略殖民政府過去的土地掠奪,並持續用殖民的法律剝削原住民族。為此原民團體表示痛心『仿如一個長期的家暴者,對外以慈善家形象示人,宣揚自身的善舉,回頭卻對同在土地上的原住民進行國家暴力(或冷暴力)』
去年底,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6通過的《格拉斯哥氣候協定》(GCP)與巴黎協定締約國大會CMA3 GCP決定,強調原住民族與氣候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多達146個國家簽署的「格拉斯哥森林與土地使用領袖宣言」(Glasgow Leaders’ Declaration on Forests and Land Use),訂定相關法律應承認原住民族的權利。
我們正站在實踐「土地正義」、「氣候正義」、「轉型正義」的關鍵時刻,然而院版草案依舊充斥經濟至上的思維,不僅違反國際潮流,還開人權倒車,在原住民族權利的維護甚至落後國際20年。
以紐西蘭、加拿大為例,紐西蘭《氣候變遷因應法2002》特別明定原住民族權利專章,包括1.氣候變遷委員會之原住民族席次,2.氣遷因應計畫或戰略須包含原住民族的經濟、社會、健康、環境、生態和文化的影響,3.氣候變遷戰略計畫須經過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以及4.投入基金支持原住民族氣候調適⋯⋯等等。
另外,加拿大政府在憲法已承認原住民族自決權,數年前BC省針對氣候變遷與自然資源權,和CFN(Coastal First Nation)簽訂大氣利益分享協議,承認原住民擁有傳統領域碳所有權,並將碳抵償利益八成回歸至原住民族,截至目前全數的大氣利益皆回饋給在地。
此次記者會,我們共同認為「沒有原住民族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就是一部毫無公平正義的法律。」呼籲立院在審查法案必須「接軌國際,納入原權」,要求氣候變遷因應法應:
1.承認原住民族主權及自然資源權;
2.納入原住民族決策參與;
3.相關氣候變遷計劃須跟原住民族諮商取得同意;
4.設立原住民族氣候變遷基金:賠償過去部落被限制碳匯土地發展的公共犧牲以及守護森林及其他碳匯的歷史累積碳貢獻,投入資源在原住民族及部落的氣候變遷調適。
共同聲明: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台灣原生態協會、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臺灣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權益促進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感謝:
立法委員廖國棟、孔文吉、鄭天財、伍麗華辦公室聯合舉辦記者會
5/11 上午8:30-9:00
中興大樓 102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