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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踢爆金管會長年縱容永豐金違法 張秀蓮、吳當傑、黃天牧難辭其咎

文/經濟民主連合

經濟民主連合今(5/17)日舉行記者會,踢爆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建華金融控股公司,簡稱永豐金控),自2003年度至2013度連續11個年度的年報蓄意隱匿公司主要股東名稱,金管會長期縱容違法,歷任官員嚴重失職,監察院應依法調查。經濟民主連合提出:違法年報要重編,有無中資要追查,失職官員要彈劾,前輩有錯莫因循四項訴求。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表示,2003年3月13日金管會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記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2004年12月31日金管會修訂《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記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以上修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自發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換言之,只要出版日期係在2003年3月15日以後製作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以及2005年1月2日以後製作之金融控股公司年報,均應依前開規定於年報揭露主要股東名稱等。

許冠澤指出,前開辦法修訂後,永豐金控遲至2014年度以後之年報,方揭露其主要股東包括「花旗託管歐比斯全球證券基金有限公司專戶」等「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在2014年度之前,從2003年度起(2004年4月20日刊印)至2013年度的公司年報,竟連續11個年度違法以「FINI A」、「FINI B」、「FINI C」等「代號」記載於年報主要股東欄位,蓄意隱匿公司主要股東之名稱,連最起碼的保管銀行與投資機構也沒有記載。如此隱匿行為,明顯違背公開發行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資訊公開義務。

許冠澤批評,永豐金控為股票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其2003年度到2013年度共11個年度之年報記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本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但歷任證期局局長吳當傑、李啟賢、黃天牧均長期違法縱容。

又永豐金控為金融控股公司,其2004年度到2013年度共10個年度之年報記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主管機關金管會銀行局本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予以糾正、命限期改善及為必要之處分,並依第六十三條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歷任銀行局局長曾國烈、張秀蓮、張明道、桂先農均長期違法縱容。此中,尤以張秀蓮、吳當傑、黃天牧先後擔任常務副主委十餘年,坐視違法狀態連續經年,難辭其咎。

金管會官員縱容包庇 永豐金控年報隱匿主要股東名稱 列表

年報刊印

日期

年報年度 證期局長 銀行局長 常務副主委
2004/4/20 2003年度之年報,以FINI A、B、C代號隱匿主要股東。 財政部

證期會

丁克華

財政部

金融局

曾國烈

 

—–

2005-2013 2004-2012年度

歷年年報,皆以FINI A、B、C代號隱匿主要股東。

吳當傑

2004/07/01

2008/07/27

 

李啟賢

2008/07/28

2012/08/8

 

黃天牧

2012/08/9

2013/09/12

曾國烈

2004/07/01

2007/01/11

 

張秀蓮

2007/01/12

2008/07/13

 

張明道

2008/07/14

2010/01/07

 

桂先農

2010/01/08

2014/05/04

張秀蓮

2004/07/01

2008/07/13

 

 

 

吳當傑

2008/07/14

2013/09/05

 

 

 

黃天牧

2013/09/13

2020/05/19

2014/2/28 2013年度之年報,以FINI A、B、C代號隱匿主要股東。  

吳裕群

2013/09/13

 

2015/2/28 2014年報記載主要股東包括花旗託管歐比斯全球證券基金有限公司專戶等FINI 詹庭禎

2014/05/05

永豐金控不敢曝光之FINI A、B、C,非常可能就是違法中資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提出經濟民主連合四項訴求:1.永豐金控歷年違法年報要重編,2.金管會應追究所謂FINI A、B、C背後的最終受益人是否為中資,3.監察院應彈劾金管會歷任失職官員,4.金管會「前人有錯,後人因循」的官僚文化,要徹底檢討,我們要再次向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報告「當傑有錯,天牧不改」的財經官僚文化就是違法中資水龍頭關不起來的原因,上週5/12記者會新聞稿請參考。

賴中強表示,永豐金控長達11年的年報隱匿,背後原因應該不單純,基於以下理由,我們強烈懷疑永豐金控年報不敢曝光的FINI A、B、C,非常可能就是違法中資:

(一)永豐金控旗下的 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自己就曾經被金管會抓到,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登記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身分違法幫中資買入大同公司股份,金管會於2017年6月19日處分罰款60萬元。

(二)2008年11月4日第二次江陳會,海基會海協會將簽署金融MOU列為未來協商議題,檯面下各種政商勢力也開始蠢蠢欲動,希望搶得兩岸金融開放、銀行相互參股的商機,永豐金控何壽川也透過連戰的人脈布局中國。根據2009年09月24日《今周刊》的報導,永豐金接到中國國務院透過國台辦指示,從現在開始,到兩岸金融MOU簽署完成前(最終是11月16日簽署),永豐金進入保密階段。

換言之,一旦MOU簽署完成,永豐金「極有可能」是中國銀行參股台灣銀行的第一對象。這個消息被何壽川不小心說出來「這事情已經進入保密階段」,還讓隨行的幕僚嚇出一身冷汗。證諸兩岸金融MOU簽署前永豐金控股價大漲,非常有可能有是跨海峽政商集團合作,透過FINI A、B、C事先買進永豐金股票,要等到消息公開後進行套利。

(三)2013年4月1日兩岸金銀三會宣布將在服貿協議下,提高陸銀來台參股最高達20%。果然第二天,也就是4月2日,永豐金控竟然能夠立即召開董事會通過與中國工商銀行簽署股份與認購協議,由中國工商銀行入股永豐金控旗下永豐銀行股份,入股比例剛剛好是前一天金銀三會宣布的持股上限20%。永豐金控在此入股案宣布之前一年,股價從2012年5月均價9.98元開始上漲,2013年5月均價來到14.90的高點,漲了50%,然後逐步下跌,這也非常可能是跨海峽政商集團合作,透過FINI A、B、C進行套利。

(四)永豐金證券黃敏助董事長2014年接受雜誌訪問時曾說:「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為香港台資券商中唯一參加香港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金融機構..更是中國國債在港發行唯一的台資承銷商。」顯見永豐金控集團與中國政府關係特殊,在香港獲得中國政府獨家特許業務,以何壽川透過連戰所結交的江澤民系統作風,應該會要求持有永豐金控股份,以「共利共榮」,這種上不了檯面的利益輸送,年報恐怕只能以FINI A、B、C代號掩飾。

完善FINI帳戶的受益人揭露制度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表示,經濟民主連合踢爆永豐金財報從過去2003年到2013年,只在年報上面的大股東寫FINI A、B、C,完全沒有辦法達到證交法第25條要求揭露大股東的效果。當然,我們要的不只是「OO銀行託管XX專戶」這樣毫無意義的揭露,而是希望進一步完整揭露這些帳戶背後最終的實質受益人。

邱顯智表示,除了公開發行公司的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外,2018年修法增訂的公司法第22-1條,也同樣要求非公開發行公司要揭露到第一層的受益人。不過,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制度還不是很完美。除了公司法修法為德不卒、只要求揭露到第一層而不是最終受益人之外,公開發行公司隱藏在FINI帳戶面具下的最終受益人,仍然有揭露和查核不足的問題。但是,從過去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對外的發言來看,官方態度實在是太過保守,甚至認為對保管銀行要求太多,會影響保管銀行角色和外資投資意願。

邱顯智提醒金管會,對於金融市場已經有一定規模的台灣,主管機關不應該有藉著寬鬆甚至放水的法規吸引投資的想法。而「公開透明」四個字,除了基本的強化公司治理、防制洗錢和維護投資環境等功能之外,對台灣來說,還有國家安全的積極意義。當中資不斷藉由FINI等等方式偷天換日進入台灣,金管會就有義務要完善相的規定,而不是坐視一件又一件、已經變成通案的個案繼續發生。

僑外資累計投資達一定持股比例應申請許可

邱顯智補充一件老調重彈的問題:外資只有「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股權才要申請。單次沒買到10%,被定義成是不用申報的「財務性投資」,就算分好次買、累積超過10%,也還是不用申請。

這樣的漏洞,除了弱化僑外資的監督,讓真台資假僑外資有機會規避相關稅費和義務之外,還可能讓中資有機會不經任何審查,介入甚至取得包括國防產業在內、具有戰略地位企業的經營權。事實上,陳柏惟、趙天麟和蔡適應等委員,就曾經提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草案,並在提案說明中明確表示,中資可能假借僑外資或港資名義,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不經投審會審查,買入上市國防產業股份。

邱顯智提醒金管會,抗中保台不只是口號,更反映人民對中國的疑慮。而中資近年來不斷想方設法規避法令進軍台灣,甚至已經在台取得從金流到物流的產業鏈,就是金管會為什麼不能再繼續放任規範漏洞,最現實也最急迫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