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在歷經為期一週(5/9~5/13)的建設性對話後,終於在13號星期五下午,由九位國際審查委員,公佈了第三次共92點次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台權會作為參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整合民間團體平行報告撰寫成員之一,一直參與在整個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程序當中,台權會秘書處過去一週也積極地在會場與國際審查委員們進行對話,提供不同於政府官方說法的真相給委員們參考。
▍被賦予重任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台權會與人約盟都在報告與對話中,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兩種委員身份的權責與分工不清的問題,並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仍存在獨立性不夠的問題。但國際審查委員仍然對才剛成立一年多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賦予重大的責任,尤其在第12點指出:「確認最緊急迫切的人權問題、公開報告及發表意見;處理侵害人權的申訴;將國際人權標準入法,並向行政院與立法院提出建議;與民間團體密切合作,觸及最底層與邊緣的群組;以及持續調查長期存在的人權侵害案件。」除此之外,國家人權委員會還在53點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對系統性迫遷問題進行國家詢查,以及在第66點被賦予主導各種人權教育的責任。
▍立法規範企業的人權責任
台權會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不斷倡議企業的人權責任,這次結論性意見在24點和25點重申前兩次結論性意見,再次建議台灣政府應「制定法律,規範所有在國內外經營的商業公司以及在中華民國 (臺灣)的外國企業活動,在整個供應鏈中遵守人權義務,包括糾正和補救措施。 」並特別點出台塑河靜鋼鐵廠在越南污染的案件應充分賠償受害者。
▍所有外籍移工都應適用勞基法
不管是外籍家庭看護工還是遠洋漁工,都是這次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們高度關注的議題,並在建設性對話中花了很多時間與政府部門和公民社會進行對話釐清事實。這次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嚴厲指責政府在保障家事移工的立法怠惰,以及明確反對政府認定家事移工不適用 勞基法 的說法,並具體建議政府應考慮將ILO 第189號公約國內法化,將家庭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當中。關於外籍漁工,審查委員仍期待政府剛通過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應密切監測與落實。
▍重申2017年 居住權 各點次的重要性
儘管內政部官員謊稱台灣過去五年沒有發生 迫遷 的案件,但審查委員仍然重申,2017年關於迫遷與居住權共9個點次的結論性意見依然重要,委員會建議建立一個有效的資料庫,提供關於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私人土地違建的可靠人口數字。審查委員認定台灣迫遷嚴重的問題,應交給國家人權委員會進行國家詢查。
▍依照民主法治原則審視COVID-19疫情的各項措施
審查委員在第59點建議台灣政府應「審查在這次 COVID-19 疫情期間作出的決定,在多大程度上恰當地應用了比例原則和合理性標準,以使其作出影響個人和群體人權和自由的決定。」
▍立即通過 難民法
國際審查委員不僅在第17點建議台灣政府應考慮將1951年《關於 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國內法化,更在有關 不遣返原則和難民法的第77點至第78點,表示公政公約 第7條就是不遣返原則的法律基礎,以及重申2013年和2017年的建議,台灣應迅速通過難民法。
▍避免濫用人臉辨識 技術
台權會在公政公約第17條有關 隱私權 的議題,審查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中建議台灣政府「提高使用臉部識別技術的透明度,包括其法律依據、目的和儲存方法。應制定防止政府機構和第三方濫用的保障措施。」
▍ 以疫情為名的社會秩序維護,侵害 言論自由
台權會在疫情期間,特別關注政府濫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佈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謠言」,懲罰了許多所謂假訊息的案件,但實際上這是對於言論自由的嚴重侵害。國際審查委員特別注意到這一點,並在第87點結論性意見指出「政府無法提供令人信服案例來表明,此一處罰規範的適用充分平衡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道德的關係,這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第 3 款所明令要求的。顯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缺乏刑法所要求的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