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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履行工時健康承諾,政策制定基層團體參與

文/工時改革聯盟

工時改革聯盟與立法委員江永昌於今(13)共同針對公務員工時改革議題召開記者會,我國於5月30日針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三讀通過。然而在本次修法中,針對基層團體的訴求:輪班制公務員工時框架以及改革行政機關長期加班換嘉獎的陋習,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並沒有提出符合基層期待的修法方向。

在立法院修法過程中,人總表示將參考銓敘部109年11月24日公布之「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訂定輪班輪休人員工時原則性上限、監督及工時檢討機制、調高警消人員每月每人17000元上限、調整加班評價以落實釋字785解釋中健康權意旨。

但是,工時改革聯盟於修法期間多次詢問人總健康權評估方案及實質規劃,回復代表都無法提出具體方向。人總於6月8日邀集各個公務機關共同討論後續政策規劃,卻沒有邀請基層公務員團體共同參與,恐會造成行政機關再度錯失改革輪班制公務員過勞工時制度的機會。

工時改革聯盟及江永昌委員共同呼籲行政院應履行修法時提出的工時健康承諾,邀請基層團體共同制定輪班公務員工時上限以及超勤補償等政策規劃,才能確實改善輪班制公務員長期過勞血汗的勞動狀況。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代表黃升表示:
台灣消防員每月工時高達300-400小時以上,對比一般勞工以及其他國家的消防員都屬於過勞的工時型態。2019年公告釋字785後,基層消防員原本期待可以改善消防員工時過長的情況,但是5月30日修改的《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工時部分空白授權機關自行訂定工時上限、合法化機關加班換嘉獎的陋習,基層團體認為並沒有回應釋字785解釋保障健康權中,工時框架性規範以及加班合理評價及補償的意旨。

法案修法過程中,經由立法院朝野立委及基層團體的努力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5月18日的黨團協商會議上表示將訂定輪班公務員工時上限以及監督機關落實健康權的機制,政院也一再向各黨委員保證後續授權子法的訂定將落實釋字785健康權意旨。然而,人總6月8日召集各機關討論工時政策的會議不僅沒有邀集基層團體,連今日記者會也不願意出席面對基層團體的訴求,這種修法程序結束後就迴避基層團體的作法,就如同行政機關只想著用超長工時及嘉獎陋習壓榨消防員的健康,卻不願意正視基層消防團體健康權的卑微訴求。

台灣自詡為一個民主進步的國家,行政院就不應該用過勞血汗的工時制度對待輪班制公務員,更不應該用威權黑箱的態度片面決定政策方向。我們呼籲人總,要落實健康權工時改革,應盡速召集基層團體來共同制定工時及補償的相關政策。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認為:
就警察人員就勤務問題協商制度與事項,雖然警察人員工作種類、性質繁多,勤務原則如何訂定,目前或許難以一概而論,但是現階段可先就「基本權問題」以及「一般性程序、政策原則」芻議。本會今提出各項需具體協商基本問題與訴求如下。

一、明確請假、休假間權益法制保障,以及明確討論管理權界線
警察機關文化因工作性質,長年來有警察人員為隨時待命之工作的思維,對於請假、休假權益的保障其實不夠明確,但只有明確化請假與休假權益,才能確認界線、落實對於工作時間長度的保障,此部分本會提出常見問題與意見如下。

(一)應明定請假准駁原則
在現行狀況,常見對於請假申請不准許,但主管「沒有進行准駁決定」,而要求申請人自行抽回申請單的狀況,本會認為有關請假申請,最基本應明確於法規克予「進行准駁的義務」。
而對於請假的准駁,亦常見「拿績效換休假」的不合理狀況,本會認為,休假應是基本權益,而不是恩賜或用於交易的事物,有關請假的准駁,應該禁止「以績效換假」等不當裁量,並以單位勤務運作狀況為主,例如勤務運作是否已無其他替代解決方法,不得不以駁回請假為之等,主管人員的相關裁量,應訂定明確原則。

(二)機關管理權自不應延伸至休假時間內
警察機關運作常見,要求休假人員「回應收到各類宣導」,或有要求主管人員要去管理「基層人員休假的行為」,但縱使警察人員之身份是公務員,事實上仍然有如一般人民之權益保障,這顯然已經超出法律授權,甚至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本會認為,對於該等作為,應該建立明確的限制與界線。

二、就特殊狀況勤務延長、停止休假、緊急召回建立明確程序
警察人員工作難以避免出現特別突發狀況,而出現勤務延長、臨時或預告停止休假、緊急召回等等。

(一)相關行為應定性為行政處分,並建立相關程序
本會認為,特殊狀況在所難免,惟法律上相關作為,仍然是事實上對於警察人員休假權益的干預,故程序上應視為行政處分,比照行政程序法,或參考公務員服務法規概念以書面方式下達命令,並應就相關行為,仍應建立準則,考慮是否已無替代方法、其影響程度等,並預先規劃補償方法。

(二)特別情狀勤務延長應明確訂定勤務時數上限
最典型狀況為陳情抗議事件常有極長時間工時,本會認為縱使是例外,仍應直接明定休息時數下限與工時延長上限。

(三)另如臨時交辦、遠距工作等等,亦應有相關規範
除上述較具體的部分,其他亦有臨時交辦事項、臨時要求休假人員遠距工作的類型,經本會函詢人事行政總處此類型是否為工時,人事行政總處認為相關問題應由各機關具體認定,故本會認為,應建立相關認定標準,以保障權益。

三、對整體警察人員勞動與健康狀況狀況進行定期普查,以及建立檢討與改進計畫
就本會歷年進行勤務問題調查經驗,本會認為,對於整體警察人員權益問題,仍應有定期普查,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勤務時間長度、身心健康狀況、工作型態、勞動密度、就相關勤務制度具體意見等等,並應將相關統整、分析報告週知基層人員,只有彙集意見、確認爭議,才能有效對於問題進行改進。

四、警察人員加班費應有合理評價與計算方式
本會認為,現行警察人員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合理,應修改計算方式,以求對警察人員薪資給付的合理評價。相關制度,應參考勞動基準法對於加班費加成計算之方式;並加班費應修改為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註:計算方式:(本俸 + 專業加給 + 警勤加給)/240)

五、以人為本的政策與工作規劃:行政協助與政策勤務規劃問題
本會於110年度3月間參加人事行政總處召開修法建議會議,於當次會議已有提出「各機關行政申請警察機關協助應考量人力限制」之論點與訴求,因為如果沒有解決行政協助等分工問題,會變成空有進行時數限制,但警察人員事實上的勞動密度仍然無法降低的狀況,本會認為既已修法,應即建立相關原則與程序。

另有關警察機關工作、政策規劃,本會亦認為,「政策巧思無窮,但人力有限」,對於各警察機關進行政策、勤務規劃,應該回歸以人為本的制度,建立能讓工作量與人力適切相當的原則方法。

六、就不當勤務安排,應有除申訴程序外之機關內特別救濟或審議方法
徒法不足自行,有原則必有意外,不論對於現在或將來建立何種勤務原則,都可能發生不依循原則之狀況,不論是濫行職權,或甚至警界內確有可能發生挾帶私怨,刻意針對特定人安排較辛苦嚴苛勤務之狀況等等,再就本會以往協助救濟之經驗,相關問題實難以申訴程序進行處理,故本會認為應另建立特別救濟或審議程序,就不當勤務安排行為進行處理。

七、設置工會、建立通暢溝通管道,以協議協商模式取代上命下從之職場文化
所謂基層參與,或機關內民主審議程序,因為其實際上的運作模式,所能處理的多在於一般性或顯然特殊的問題。

本會以往常接獲警察人員對於個案性的勤務問題的疑問,但相關問題,為何基層人員不尋求所屬機關內部溝通,本會認為,除了信任度問題,也在於警察機關缺乏協議與協商的程序方法,而其實例如英國警察各類工作制度,有一類型名為「協議」(protocol),旨在確認各工作需進行協調溝通的事項。

我國警察制度多以上命下從的方式進行,但是所謂命令,必然會產生隨時空背景不同而有前後矛盾,故本會建議,除了現今各公務員團體爭取整體性的基層協商模式,很多問題,顯然需要有工會制度才能進行解決;在警察制度本身,也應開始建立以「溝通、協議、協商」運作的制度,讓所謂基層的聲音不再只是「左耳進右耳出」,而是能確實就問題,能夠在對等溝通的方式中確實解決,讓警察人員的保障制度能健全發展。

立法委員江永昌指出:
在工時上限和超勤合理補償子法的訂定,人總尤其要注意不能偏聽機關「雇主方」、應考慮如何納入「受雇方」基層勤休制公務人員的意見。許多先進國家容許公務人員組成工會,因此在勞動條件的訂定和變更、往往有代表公務人員發聲的有力團體;而德國甚至有法定公務人員代表組織,德國法並就工時、加班、超勤等勞動條件變更要求各機關邀其公務人員人事代表會共同參與決定。反觀我國既不容許公務人員組工會,體制內「公務人員協會」的設置和運作又無法充分代表基層公務人員發聲,人總若有意廣納基層觀點於制定過程中,必須邀集基層勤休制公務人員組成的民間團體反映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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