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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竟然連這樣的老師都淘汰不掉!教評會是不作為還是不敢作為?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台中市大雅區大○國小陳姓教師日前因霸凌、體罰、不當管教等行為遭投訴,經學校調查確認成立,並因違反兒少法遭台中市社會局公開姓名並裁罰,然而面對這樣「四冠王」的老師,學校懲處竟只是記過三次。

一場醒不來的噩夢
110年,A生在學校因為倒退下樓梯被陳師看見,陳師的處理方式竟然是要求孩子再次「示範」,並在旁錄下影片,傳給家長。家長看完影片後覺得老師的處理方式不妥,經詢問孩子之後得知陳師不當行為遠超於此,還會體罰學生,包括:處罰打手心、向上跳150下、雙手舉高罰站、連坐罰,透過要求全班讀秒與口頭附和方式霸凌動作慢的學生,並要求逐一向老師及全班道歉,還會被陳師威脅「比我慢你試試看」及公開辱罵「你真的很傻」、「你這麼笨嗎」、「你為什麼現在才要變聰明」、「可以不要當笨蛋嗎」等話語。

同年11月,家長求助人本教育基金會,經本會協助彙整與蒐集資料後於111年2月向教育局投訴,要求將陳師調離導師職並接受調查,也同步通報113保護專線及台中市家防中心請社工協助調查與輔導孩子。

學校行政流程虛與委蛇,敷衍應付
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後,確認陳師行為已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不當管教與體罰成立;也經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後認定陳師對多位學生霸凌成立,更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遭台中市社會局公開姓名裁罰。

根據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到第5款:「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陳師已經達到應予解聘的門檻;未料,學校竟僅以考核會決議記過三次處分,並未召開教評會。後經本會於111年5月再次函文抗議後,學校才補開不適任教評會議,但結果仍是未達解聘門檻。

修復式正義不該是逃避究責的藉口
教評會以:「陳師已經與學生與家長召開修復會議,坦承錯誤並獲得諒解,並且也未能提出造成身心傷害之具體事證」為由,認定「陳師無停聘及解聘之必要」。

修復會議目在於協助兩造間討論如何彌補傷害、改變關係,但是教評會並不是調解會!兩造間關係修復與否根本就不該干涉教評會認定,教評會應該依據事實的整體狀況審議,回歸到檢視教師行為是否觸法,已經違法就該依法解聘!教師傷害學生、違法行為事實存在,並非能以道歉為由逃避究責;何況陳師情節重大,亦非短期輔導即可改善,教評會是如何評估陳師無再犯可能?學校如何保證學生的安全與受教權益?再者,如果只嚴懲有造成身心傷害的體罰,是不是老師們大可用「不造成學童身心傷害」的方式來「體罰」學生?是不是沒把孩子打到身受重傷檢具驗傷單,老師就可以安然無事?憑什麼國家的制度,可以這樣包庇老師!

官官相護,解聘不適任教師淪為空談
陳師已經由第三方單位調查確認「霸凌、體罰、不當管教、違反兒少法」均成立,即便如此,這樣不適任的老師仍淘汰不掉!施暴的老師仍可以繼續接觸小孩!教育部需要認知動用各種形式暴力就是嚴重違背教師倫理,都是不該加諸在孩子身上的行為,遑論是累犯,更應該認定為不適任!

但是,從立法禁止體罰至今,到底有多少不適任教師因體罰被解聘?又有多少學生的權益因為法條上「有解聘之必要」定義模糊讓學校有恣意解釋的空間?教評會制度又因為是老師組成而造成師師相護,使學生失去了應有的保障與救濟機會。我們的孩子面對不適任教師的侵害,即便頒布了再多的法令,若無法被落實與監督就都是空談!

為此,人本教育基金會訴求:

  1. 台中市教育局應綜合評估陳師不當行為,督促學校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到第5款依法解聘陳師。
  2. 教育部應重新檢討不適任老師退場機制,現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已明示:「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其中「解聘之必要」與否不應交由教評會判斷,應由教育部主動訂定基準,而非交由教評會表決,並應效法CRC兒童權利公約,讓兒童免於一切形式暴力的侵害。

學生不應因為走進校門就失去人權,老師更不應因為踏入校園得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