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宜蘭縣某國中戴師,經性平會調查程序,已證實多年違背專業倫理,主動對學生主動發展情感關係,同時有性騷擾,多起不當行為皆經調查屬實。
該事件經本會及范雲委員辦公室、該校家長會長、副會長及教師聯合揭發。同時,也揭露該校賴主任、李姓導師有干擾調查、不通報、帶風向等明顯偏袒、包庇戴師行徑,且繼續擔任處理程序的委員而不迴避等諸多違法情形。
經過各方努力,促使宜縣府認知到學校處理程序明顯違誤,宜縣府並於昨日(6/27)發布新聞稿,表示將透過專審會形式接手本案後續處理。
本會接到即將入學的新生家長來電,對於戴師行徑深感憂慮,請本會轉告宜縣府:「我們的孩子不該遇到這種會做情感試探、性試探、發展違背倫理關係,還會性騷擾學生的老師,我們不接受戴師回校任職。任何孩子的安全都該被保障,其他學校的孩子也不該處於可能遭戴師毒手的環境,請林姿妙縣長負起責任,為孩子把關。」
林姿妙縣長,這個案子已經由縣府全權接手,您要向民眾交代案件的處理結果,請務必以學童安全為優先考量,展現縣府守護孩子的決心。
請宜縣府於處理過程中,務必注意下列事實,並具體處理:
一、該校調查報告送到性平會後,確認過程有明顯瑕疵:
(一)性平委員沒有看到完整調查報告,校方只有宣讀結論,使得性平委員沒有機會審視調查過程、調查內容是否完備。縣府應請性平會依序補正檢視報告、提出疑義並獲解決及確認等三項程序,讓性平委員有機會提出漏未調查或調查應補充之事項。
(二)性平委員中,該校賴主任被證實違法干擾調查程序,性平會補正前開程序時,賴主任應迴避。
二、性平調查報告並未決定戴師違背倫理之嚴重程度,縣府處理時,應先正確認知戴師嚴重違背倫理之情形。且戴師違背倫理已超出性平法之性侵害、性霸凌、性騷擾處理範疇,性平會的處理建議沒有實質拘束力,縣府仍有權力選擇解聘並終身不得任教作為處理方式。
三、本案經三個不同性平會分別調查確認違背倫理、性騷擾、不當行為屬實:
(一)部分行為雖未達性騷擾程度,但仍被認為行為不當,縣府仍應將不當行為納入考量。
(二)三案必須一併考慮,才能充分理解戴師不適任情形,縣府應合併審議處置。
(三)戴師違法行為,同時也違背兒少權法49條之規定,縣府應依法開罰。
四、所有過程中的違法、包庇都應該被追究,開罰:
(一)賴主任違法干擾調查、拒絕依法迴避、關說不成霸凌學生。
(二)李姓導師違法不通報、公開在家長群組帶風向、拒絕依法迴避。
(三)校長指揮之程序充滿瑕疵,相關會議程序不合法、部分會議結論未經處席委員確認簽名就進行後續程序、未依職權命應迴避之人迴避。
五、戴師目前已證實有多起行為,在任教的20餘年中,非常可能有其他潛在受害者,縣府有必要擴大調查。請林姿妙縣長同理暗自痛苦的受害者,運用學校留存的學生基本資料,擴大通知戴師曾授課的學生,提供機會傾訴被害經驗,縣府並應提供輔諮支持,並提供學生追究戴師行徑的相關協助及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