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公民參與協會、立委陳椒華國會辦公室
5年來無霸凌處理機制,國防部「零自傷」政策六大失能
自2016年國防部將「零自傷」政策設為重大施政目標以後,國軍弟兄自殺案件依舊頻傳,2017年至2021年,有80名國軍弟兄自殺身亡。日前陳椒華立委要求國防部針對「零自傷」政策提出具體策略及計畫時程表,然國防部提出「國軍「零自傷」目標防治工作策進作為書面報告」,且國防部今年5月才針對霸凌案件提出「國防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除此之外,陳椒華委員也以之前接獲的陳情,軍中新兵訓練時,發生長官持槍直指士兵的不當管教情事,國防部內部內部控管機制失靈,竟然需等到國會議員為本案發聲之後,才有積極的處分,更凸顯國防部的通報系統仍有不足,受到霸凌或是不當管教的國軍有各種顧慮,不願通報,藉由記者會,呼籲國防部除了大量預算作為軍購之外,也應完善軍中霸凌防治機制。
上述國防部報告及規定,經過民團分析,依舊報喜不報憂,國防部毫無自省能力,民團發現居然有六大失能及兩大缺陷,分別是:
壹、對國防部國軍「零自傷」目標防治工作策進作為書面報告之六大失能:
一、國防部用「自傷」來淡化「自殺」案件。
國防部鴕鳥心態,不願正視國軍自殺問題,而用自傷淡化自殺的嚴重性。
二、「零自傷」重大政策五年,自傷案不降反升
在2016年將「零自傷」政策設為施政重點,然國軍自傷案件歷年案件數為2016年18件、2017年19件、2018年10件、2019年22件、2020年15件、2021年21件,合計87件,其中80件死亡,可見「零自傷」政策施行以後,軍中自傷案件不降反升,產生反效果。
以黃中尉軍冤案為例:
黃中尉往生當年仍有15人自傷死亡,隔年又自傷死亡21人,代表國軍自傷防治目標未落實,軍中環境、制度仍要改善,零自傷不要僅是口號。 |
三、心輔就醫資料,無法評估效益及量能
國防部「零自傷」工作報告第五頁跟第六頁提到,107年起推動「鏈結民間輔導資源方案」,由國軍四區總醫院協助。但根據報告結果顯示(第14頁),107年至110年,總計3年成效,共轉介輔導630人、共2,454人次(書面報告數據計算有誤,載為2,451)人次,平均每年輔導210人、約每區、每星期僅輔導1個案。而需輔導之國軍弟兄,一年僅回診4次。依奇美醫療教育網精神醫學部資料顯示,一般而言,以每週一次的個別心理治療為例,短期心理治療約8~12次左右。彰顯該方案效益差,且量能不足,無法反應國軍弟兄應有的需要。
以黃中尉軍冤案為例:
心輔官明知黃中尉陳述他工作超量、壓力很大,也耳聞或親聞黃中尉一直被針對和漫罵,無法排解,代表他遇到困難,政戰主任及心輔官卻不陳報、不追蹤、不關心自己的同袍,未實際具體給予協助或通報或追蹤。 |
四、需要專業的心輔官不「專業」
根據2021年底立委質詢,該年度軍中394位心輔官,有半數非心理或是社工相關科系出身,具相關證照更僅是119位,不到半數。顯示軍中心輔系統根本無法完全發揮其效果,這樣如何能承接住需要心輔系統協助的國軍弟兄,會不會反而造成反效果。
以黃中尉軍冤案為例:
由黃中尉案件可知,心輔官的不專業,錯失協助黃中尉心靈層面的協助,錯失請主官連長或政戰主任注意、追蹤他的身心狀況,因為心輔和政戰的不專業,讓他一人獨自面對霸凌的環境。 |
五、當長官就是霸凌者怎麼自救
雖軍中設有「1985專線」、申訴信箱,並明訂上級輔導下級之作法,但軍中霸凌者不僅是同袍,也常是軍中長官。當上級長官是霸凌者時,該作法就失去效果,即便撥打申訴專線或信箱,人事室作法便是第一時間通報該申訴人之權責長官,其效果可想而知,更遑論有效制止霸凌現象。
以黃中尉軍冤案為例:
黃中尉主要的霸凌者就是軍中長官和下屬。「1985專線」或申訴信箱第一時間通報該申訴人之權責長官,且軍中明訂上級輔導下級,黃中尉在軍中處境很艱難,根本無法申訴和制止霸凌現象。 |
六、缺乏具公信與獨立調查小組
工作報告指出,自殺案件發生後,由軍方成立法紀調查小組,進行案件調查,且為使家屬釐清案情,邀請家屬及第三方公證人見證過程。然該調查小組,無明確之法源依據及權責,且小組均由軍方人士組成,其獨立性令人質疑,即便開放家屬及第三方公證人見證過程,但調查都是由軍方調查小組進行,資料也都是軍方所提供,家屬及公證人通常無法看見案件全貌。更遑論黃中尉軍冤案更無開放家屬及第三方公證人見證過程,由此可見軍方主導成立的調查小組,缺乏第三方參與,可無視國防部訂立的規則,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公信力不足。
以黃中尉軍冤案為例:
軍方成立「法紀調查小組」,組織的成員的位階?是否具專業性?調查的權利範圍?是否能全面性的調查? 法紀調查小組,僅是軍方依照家屬提供的資料去做調查,且調查的結果也是軍方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黃中尉在軍中遭遇的全貌事證。 黃中尉的案件沒有第三方公證人的見證過程,就算是見證了,也僅是幫軍方提供的事證做背書,沒有第三方參與調查,公信力調查的結果,軍中監視錄影器全壞、軍用電腦無法解開、相關的人員僅是輕輕懲處及升官。 公信力何在? |
貳、國防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兩大缺陷
一、漏洞百出的國防部霸凌處理機制
霸凌是自殺重要的因素之一,經陳椒華立委於5月5日要求國防部提出報告後,國防部才在5月9日以命令發布「國防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可見在此之前,國防部針對軍中霸凌從未有過防範或處理機制,如此倉促趕出的規定,其簡陋程度可想而知。且檢視其內容,空有「霸凌防治」標題而無實質內容。
二、國軍職場霸凌處置大小眼
國防部本部有「國防部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但國軍霸凌案件處置卻是於發生事件後才依陸海空軍刑法作處置。為何國軍霸凌無事前防治機制。假使國防部霸凌處理規定,適用對象包含國軍弟兄,但第二條規定適用對象僅區分為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在軍中特殊的環境,服役的對象而有所不同,本質上如志願役、替代役、教召等也是在軍中服役的對象,應擴及適用對象包含志願役、替代役、教召等,不應限縮。再者,該規定限制為當事人僅可於霸凌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但軍人通常仍在軍中就任而不敢提出,因此,不應設限期限,而是在退役後仍可提出申訴。
以黃中尉軍冤案為例:
適用對象僅區分為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如果真的想保護軍 中的同袍,就不該限縮。國防部霸凌處理規定,適用對象應包含國軍弟兄, 從例年的霸凌或自傷軍人包含有志願役、替代役等,如果限縮,軍中的同袍 受到霸凌,是無法受到這個機制的保護。 黃中尉受到長官霸凌,只要在「體制內」就無法在時間內,提出申訴。 |
從上面六大失能及兩大缺陷可見,80名國軍弟兄自殺、逐年攀升的自傷案件,卻依舊喚不起國防部自我反省。報告內之防治及應對措施成效低微,甚至作為自殺主因的霸凌案件,其處理規範還需立委提出要求才制定。可見國防部毫無反省能力。今日記者會,與會來賓要鄭重的向國防部警告,要國防部勿再草菅人命!
陳委員談參
1.針對質疑於7月15日以前提出書面回應
2.於8月底前提出具體落實政策的目標計畫
3.研訂目標計劃時,應邀請民間團體(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及軍冤家屬(黃中尉案家屬等)參與。